發布時間:2016-03-12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現在財稅管理中的新應用建設有什么新的制度呢,要如何來推動現在財稅新改革發展方式呢?本文是一篇經濟論文。對于業務招待費超支問題,屬于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確定應稅所得額時的一個概念,其調整只是依照稅法的規定,以會計利潤為基礎進行納稅調整而已,不屬于
現在財稅管理中的新應用建設有什么新的制度呢,要如何來推動現在財稅新改革發展方式呢?本文是一篇經濟論文。對于業務招待費超支問題,屬于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確定應稅所得額時的一個概念,其調整只是依照稅法的規定,以會計利潤為基礎進行納稅調整而已,不屬于會計處理范圍(除因會計差錯而導致的納稅調整以外)。因此其并不需要調整企業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也并不導致帳表不符。
摘要: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應酬費用,具體包括招待餐費、招待用煙茶、交通費、住宿費等。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關鍵詞:業務招待費,財稅處理,經濟論文
1 業務招待費的開支范圍
具體開支范圍,不論是會計制度、準則還是新舊稅法均沒有準確的界定。在企業生產經營實踐中,業務招待費具體范圍如下:(1)贈送紀念品。(2)宴請或工作餐。(3)非本單位人員的差旅費。(4)旅游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
稅法規定,應嚴格區分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應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性資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經濟論文:《山西財稅》,《山西財稅》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和“雙百”方針,積極探索我省財稅經濟方面的理論和政策,總結交流財稅管理與行政、企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經驗,宣傳財稅方針,政策和法規,介紹國內外財經知識,配合經濟體制改革,推動財稅、財務工作的科研工作。
通常來講,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如果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傭金以及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費。
1.1業務招待費與宣傳費的區別
是否對企業的形象、商品具有宣傳作用。企業形象是是指人們通過企業的各種標識(如產品有點、營銷措施、企業文化等)而建立起來的對企業的總體形象。如果具有以上宣傳作用,則可作為宣傳費處理;反之,則計入業務招待費。
贈送的對象是潛在客戶還是已有客戶,是進一步判斷兩者差異的重要依據。作為宣傳費列支的必須是企業潛在的客戶而不是已有客戶,如贈送產品功能說明、在重要場所懸掛條幅、向社會散發宣傳資料等。如果將外購的商品送給已有客戶,起不到宣傳企業形象的作用,應作為業務招待費。
1.2如何區分誤餐費、住宿費和業務招待費
誤餐費是企業職工無法回企業食堂就餐而發生的費用,即用餐人是企業職工,原因是無法回企業食堂就餐;招待費是對外單位和個人而發生的招待、參觀等費用,它的消費主體是外單位的個人,目的是維護良好的外部公共關系。住宿費用參照上面兩項提示分別計入應付福利費或者業務招待費。
2 業務招待費的會計核算
會計制度規定通過“管理費用”的二級科目“業務招待費”核算業務招待費。具體到企業的實際,則應根據“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實際成本原則”、“配比原則”等,對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進行具體認定。
(1)企業正常經營管理而發生的業務招待費,通過“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科目核算歸集。
(2)企業因營銷活動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營業費用-業務招待費”。
(3)企業籌建過程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并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4)工程項目建設過程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在建工程-業務招待費”科目,待項目竣工并達到預計可使用狀態時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5)對于無法準確界定的業務招待費,則通過“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科目核算。
為加強費用預算管理,企業應對業務招待費實行部門核算,每年根據各部門的業務性質確定各部門年度業務招待費預算金額并根據實際完成情況進行績效考核管理。
3 業務招待費稅法扣除比例
(1)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改變了以前分內、外資企業的不同標準。上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銷售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
(2)《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即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收入的5‰。
(3)《國家稅務總局[2012]15號》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2011年度及以后使用)。
4 業務招待費會計與稅法處理的差異
(1)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會計規定可據實計入相應的成本費用中,稅法規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差異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進行納稅調整。
(2)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開辦費。會計制度規定,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稅法規定從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形成時間性差異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進行納稅調整。
(3)業務招待費的計稅基數會計與稅法不同,會計上允許扣除的基數是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和股權轉讓收入。 5 實務處理注意事項
(1)嚴格區分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
實例:某公司2011年的有關數據如下:自報情況,銷售產品收入1000萬,銷售材料收入10萬,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售價5萬,轉讓專利A使用權收入5萬,轉讓專利B所有權收入10萬,接受捐贈5萬,將售價為10萬的材料與債權人甲公司債務重組頂賬15萬。發生的現金折扣5萬在財務費用中體現。轉讓固定資產取得收入10萬(凈收益3萬計入營業外收入)。稅務機關檢查發現有房屋出租收入5萬掛在往來賬上,未作收入處理。請按新規定確認業務招待費的扣除計算基數。
6 分析
(1)因納稅人經營業務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其他折扣以及銷售退回,以凈額反映在“主營業務收入”。因此發生的現金折扣5萬元在財務費用中不予考慮。
(2)“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申報數,所以雖然房屋出租收入5萬屬于“其他業務收入”,按規定應做為基數的組成部分,但因未如實申報,也就不得作為計算基數。其應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第14行“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
(3)銷售產品收入是“主營業務收入”基數,“其他業務收入”有銷售材料收入,轉讓專利A使用權收入5萬,按規定也是應做為基數的。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售價5萬及將售價為10萬的材料與甲公司債務重組頂賬15萬,其售價部份(5萬,10萬)是根據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應作為基數。要注意的是,債務重組頂賬15萬與材料售價10萬的差額5萬是不做為基數的,其屬于債務重組收益應填列在“其他收入”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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