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10-13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在目前有關財政建設應用的新技巧有哪些呢?我們應該怎樣來加強對財政管理的新技巧呢?目前有關經濟的新條例有何影響及意義呢,為此本文從國家財政權的基本內涵與優化配置意義和國家財政權與公民財產權關系及其優化原理以及財政權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間的配置
在目前有關財政建設應用的新技巧有哪些呢?我們應該怎樣來加強對財政管理的新技巧呢?目前有關經濟的新條例有何影響及意義呢,為此本文從國家財政權的基本內涵與優化配置意義和國家財政權與公民財產權關系及其優化原理以及財政權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間的配置及其優化等各個方面做了詳細的分析。
摘要:為保證稅收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必須努力推動稅收相關法制建設,科學合理地處理公民財產權利與國家稅收權的關系,使國家通過稅收取得的財政收入最大限度地為人民提供服務,促進社會整體利益增長。維持公民財產權利與國家稅收權的平衡,實質上是維持社會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比例平衡,這種平衡的實現意味著創造出了發展和保障社會整體利益不斷增長的良好憲政條件。它要求稅負總水平與國民收入相適應,以最少的稅收最大限度促進整個社會的進步,并充分發揮稅收的宏觀調控功能,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最大限度地致力于人民的幸福生活。社會理想的稅負應是國家的征稅權力和公民等社會個體的權利協調一致。在社會權利結構中,若國家稅收權比重過小,公民財產權利比重過大,就會導致政府失能的種種不良后果,如社會經濟秩序混亂,各種形式的無政府主義行為等等;而如果公民財產權利比重太小,國家稅收權比重太大,則又會形成本末倒置,公民財產權利無法有效約束國家稅收權,反而被國家稅收權所扼制的局面,其現實表現就是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專制主義。這兩種情況都會損害客觀的社會整體利益。
關鍵詞:財政權,經濟管理,經濟助理師論文
一、國家財政權的基本內涵與優化配置意義
財政權的配置與運行制約機制的合理化是國家政治權力良性運行的經濟法律基礎。之所以要對財政權作出明確的規定并對其行使加以嚴格的監督限制,是因為國家財政權力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機關履行其管理公共事務職權的基礎,而且與國家立法權、國家司法權良性運行密切相關,關系到一個國家依法治國的根本。由于支配財政的權力可以影響其他國家機關的公務行為,或者影響國家公務人員的意志,所以對國家財政權的合理配置是防止國家權力過分集中到某一個國家機關的重要內容。目前財政領域中存在的以農民稅費負擔過重為代表的國家與民眾爭利問題、國家對財政資金的使用在受益人間有失公平的問題、行政機關財政權力濫用而得不到立法宏觀控制與司法個案救濟問題、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事權與財權劃分轉移不完全相稱問題、政府財政資金征管、使用與監督機關制約關系不順問題等,大都根源于財政權力配置與運行機制不科學、憲政法律制度執行保障制約機制不健全。財政權力配置與運行制約機制的合理化,對于進一步深化我國財政體制改革,理順財政權力主體權責關系,健全財政權力運行制約機制,提高財政管理水平及有關行政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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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約束財政權不僅是一個法律技術問題,而且是一個政治手段問題。如果財政權的配置不利于國家機關之間的職能分工,那么,財政權的運用就有可能成為專制統治的工具。由于依照憲法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以保護公民的權利為目的,公共權力機關依靠稅收來維持其正常的工作,而稅收與公民的財產權息息相關,國家財政權的本源是人民的權力,因此,規范財政權必須體現人民主權和基本人權原則;財政權的行使必須與保護公民權利相一致。同時,財政權的規范與運用還是國家調控市場經濟、維護經濟繁榮和社會穩定,最大限度地體現公平和正義的重要手段:而財政監督權地有效規范與行使則是克服行政效率低下、官場腐敗,建立民主與法治國家的重要保障。
二、國家財政權與公民財產權關系及其優化原理
對財政權的配置首先是以通過民主制定憲政法律確立主權國家與公民組織之間的稅費權責關系為開端的。稅費權責法律關系是國家與公民二者之間最基本的財政權權責關系,它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國家機關對公民及其復合主體因稅費開征、減免、停征,目率調整變動等因素所發生的稅費實體權責關系;二是國家稅費征收機關因行使稅費收征收管理檢查權而與涉稅費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產生的稅費征納程序權責關系。
國家財政權與公民權關系的異化主要表現為國家財政稅費征收權的濫用(包括擴張性濫用和消極性濫用),導致了公民財產權與國家財政權的雙重損失。國家財政稅費征收權的濫用主要產生于稅法立法技術粗糙所造成的稅收法律制度彈性。由于現行稅費法律規范對稅費的實體權責與征管程序規定不太嚴謹,不僅使稅費征收主體為局部“公益”或個人私利而任意擴張性地行使稅費征收權、侵犯公民與組織的財產權提供了可能;也使稅費征收主體為局部“公益”或個人私利而消極地性行使稅費征收權、侵蝕國家財政權(導致國家稅費收入流失)提供了條件。農民稅費負擔問題是國家財政稅費征收權擴張性濫用的典型現象。消極行使稅費征收權導致國家稅費收入流失的原因,還在于國家和稅收征管人員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稅收人員有著與其委托人目的不一致的利益目標,這導致一些個人不愿為國家利益而盡心盡力,或將其私人利益滲入征稅權實施過程,尋找與納稅人合謀的機會,損公肥私。如有些稅收征管員和納稅人相勾當,直接緩征、少征或不征納稅人應該繳納的稅款;擁有享受稅收優惠認定權的稅務機關或官員濫用稅收優惠,給予納稅人享受不該享受的稅收優惠:越權審批稅收減免期限和欠稅;因稅費征管不嚴導致的不該享受優惠的納稅人通過“借用”和“尋租”活動來避稅、偷稅,甚至騙稅;不及時有效地對違法亂紀給予應受處罰(罰款和滯納金);下級稅務部門搞“蓄水池”,隱瞞稅收收入等現象,造成了國家稅費的大量損失。
為此,一方面,國家稅收權應當處于公民財產權利的約束之下。國家稅收權在現實生活中具體表現為國家機構及其官員的職權。因此,約束國家稅收權,就是對國家機構及其官員手中的職權進行監督和控制,讓這些職權只能服務于公民財產權利,只能維護、促進而不是損害社會整體利益。為了確保公民財產權利對國家稅收權的控制,實現和維護預設的憲政秩序,除了應當保持公民財產權利在社會權利結構中的足夠比重并加強這種權利的建設外,再一個不可或缺的措施就是限制國家稅收權的強度。不僅應適當分散國家稅收權以削減其強度,同時還應當讓國家稅收權的不同構成部分之間形成一定形式的制約平衡關系以自我抵消一部分強度。另一方面,為了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維持社會政治生活的穩定,有效地規范經濟生活秩序,保持國家的統一和人民的團結),同時也是為了從根本上維護和促進公民個體利益,國家稅收權(規模和強度)必須足夠強大到足以防止公民濫用權利(從事各種行政違法、犯罪活動和民事侵權行為),對容易引起避稅而又難以控制的征稅項目進行詳盡規定;對一些難以確定稅款的納稅項目建立規范透明的稅收談判制度,通過稅收妥協使征納雙方能夠在稅法模糊、理解不一致時,找出一個雙方都有可接受的辦法,解決稅法條文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所產生的一些稅收征管凝難問題。同時,考慮到稅法邊界的模糊性的客觀存在,有些規避稅收性經濟行為依據現行稅收法律條文不能明確作出是否構成偷逃稅的判斷,有必要以實質重于形式的偷稅判別原則重新規范偷稅認定制度,同時加大稅務部門對稅收義務人(違紀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力度。
三、財政權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間的配置及其優化
對財政權在立法主體、行政主體和司法主體之間的配置結構是國家財政權力運行的民主政治基礎。我國現行憲政法律制度對財政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的配置結構概況如下:權力機關的財政權主要包括財政立法權和財政執法監督權兩個層次。行政機關只能根據立法授權進行財政委任立法并依法接受立法監督。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財政執法監督權配置方式有二:一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各級政府財政有關機關遵守、實施憲法、法律及法律性決議的情況;撤消各級政府制定的與憲法、法律相抵的財政法規、規章、決定、命令。二是各級權力機關對國家各級財政機關的財政執法工作實施監督(審查、批準、建議、質詢、檢查、調查、彈劾),以保證其財政執法的合法性、合理性,使財政執法中發生的違法、不當行為得以及時糾正,從而提高財政執法質量。行政機關的財政權主要包括各級政府及其財政有關部門有權制定、發布財政方面的法規、決議、命令和通知等:有權編制、執行本級政府預算決算:有權對所屬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企事業單位的財政工作進行檢查、處罰和復議等監管。司法機關的財政權主要是指法院通過受理財政行政相對人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訴訟,對財政行政相關主體涉及財政權濫用的違法、犯罪案件進行行政或刑事性裁判的權力。
相對于西方民主國家而言,我國人大主導的財政權配置體制還有待進一步強化。西方議會的財政權是一種決定權及其相應的監督控制權,而行政部門的財政權則是對財政工作的實際執行管理權。其法理在于國家財政收入來自人民,因此,人民有權就國家財政的使用行使決定權和監督權。具體而言,財政立法、稅費債的確定、財政支出的規模以及財政管理的監督屬于議會的權力;而預算法案的提出、政府經費的使用及使用的合法、合理化監督屬于行政部門的權力。從約束機制看,雖然議會和行政在憲法授權的范圍內都享有自己的財政監督權,但行使監督的權力和方式是不同的。議會的監督主要是對行政機關執行財政預算進行監督,而行政機關的監督是對自己執行財政職能、使用財政資金的監督。在這兩種監督中,議會的監督應當是主要的監督方式,通常是通過專門的財政監督機構來實現的。
我國人大主導性財政權配置體制不能真正發揮作用的主要原因與出路在于:第一,權力機關的財政權規定不夠詳細。首先,我國憲法沒有詳細規定國家稅收方面的立法限制,沒有規定財政法案相應的審議程序,對國家財政收入的法定方式沒有嚴格的控制,容易形成以各種收費充實各級財政的不正常情況。其次,現行憲法對財政開支方面沒有作出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哪些開支應當由國庫開支與監督不夠明確。有必要通過修改憲法增加對財政收入與支出方面的限制性規定,既要協調公民財產權與國家財政權的關系,又要防止財政支出用于不適當的目的。第二,在財政監督體制方面,我國現行憲法設置的審計監督不是國家權力機關根據財政決定權行使的監督權,而是行政機關的監督體制,這使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缺乏監督財政的專門機構和法定方式,不利于國家權力機關有效地行使對財政行政的控制性監督權。有必要在人大之下設立專門的和經常性的財政監督機關,對財政收支情況進行經常的監督,必要時可提請全國人大作出相應的決議,對違反財政法規的國家工作人員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追究法律責任。第三,現行預算審查工作統由人大財經委會負責,由于該委既要研究、擬訂有關經濟法律法規草案,又要檢查、監督經濟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用于預算審查的時間和精力也極為有限,致使財政預算審查工作的地位無法突出。預算審查要向實質性邁進,人大應設立一個強有力的預算審查專門機構——預算審查工作委員會,專門行使與預算安排、預算執行有關的預算論證、審查和監督職責,協助人大及其常委會審查和監督政府預算。也可以考慮將上述財政監督機構的職能歸并到預算審查委員會。
四、科學界定各級政府事權的基礎上,理順各級政府的財政權責關系 目前我國中央與地方政府間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現在:上下級政府職能交叉,事權以及主要由其決定的財政收支權劃分不清,“缺位”和“越位”并存:(1)在政府間支出責任劃分方面,首先是中央過多地承攬地方事務(地方政府也承擔了部分屬于中央但分散于地方的支出)。其次是財權與事權不統一,存在以財權定事權現象。貧困地區往往因財力所限而把一些事務推給財力雄厚的地區或中央去辦。這實際上是以財權定事權。財權與事權不統一,還體現為財政收入在政府間的不合理轉移,專項撥款的范圍太廣,部分缺乏事權依據。責任不清的原因之一是中央與地方支出劃分沒有明確細致的法律規范,即使有法律,但其約束力也不強,這就造成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相互推托其職責。(2)在政府間稅權劃分方面,一是現行按行政隸屬關系分稅、行業性質分稅、分成標準分稅、重點企業標準和屬地標準分稅的稅收收入劃分標準不科學,與要求以稅種或以稅率來劃分各級政府間收入的基本做法背道而馳,不利于調動地方政府幫助中直企業解決困難的積極性、妨礙企業間的橫向聯合和生產要素重新組合、增加了稅收征管工作量和難度、容易造成收入混庫及擠占。二是地方缺乏必要的稅收立法自主權,大部分地方稅稅種的開征、停征、稅目增減和稅率調整等稅收立法權集中于中央、只有少數地方稅種的實施細則制定權、稅率稅額在規定幅度之內的調整權以及少數小的稅種的開征、停征權由地方政府掌握。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地方政府和中央有關部門盲目出臺各種附加、基金、收費等項目,其結果只能是侵蝕稅基。
一個規范的政府間財政權責關系應該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上:一方面中央政府承認并尊重地方政府的財政自主權,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財政活動只能限于其自主權所能容許的范圍內。如何準確把握地方財政自主權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地方政府職能轉換、政府間事權與支出責任配置、政府間課稅權分配以及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等問題。一般而言,地方政府的財政自主權應當包括以下內涵:(1)地方公共服務的供應自主權。由于地方政府在了解當地居民的需求意愿方面具有相對優勢,因此,應盡可能由地方自主確定地方公共服務的供應水平、供應質量、供應方式、向誰供應以及何時供應,較低層級政府不承擔受益范圍主要及于更高層級政府的公共服務的供應責任。(2)地方財政收支的自主權。國家財政收入應當在中央與地方各級財政之間進行合理劃分,確保地方各級政府必須有足夠的、自主控制的財政收入;在為公共服務融資的方式、來源、規模和某些稅基、稅率的決定上,地方政府有足夠的決策靈活性;對于屬于本轄區的財政收入,地方政府能夠以任何自己所愿意的方式來使用。(3)地方財政管理自主權。地方政府有權依法制定適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執行辦法和實施細則,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各級財政在其法定收支范圍內自求平衡。上級政府不得在預算之外調用下級政府預算的資金,下級政府不得擠占或者截留屬于上級政府預算的資金。
理順中央與地方政府間財政權責關系的主要措施在于:(1)在科學界定各自事權的基礎上,以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為原則,合理調整政府間支出責任范圍。要根據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實現財政各項職能方面的比較優勢進行適當的分工,使其各司其職,以實現政府整體效能的最大化。同時,保障各級政府組織、安排財政收支的權力與其承擔的政府職能相應、相稱。健全政府間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和政府支出效益評價制度體系,避免政府支出效益愈低而得到上級財政補助愈多的不合理現象,維護財政支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2)在政府間財政收入權的配置方面,要處理好稅收收入與稅收立法權的分配關系。一方面,政府間稅收收入的劃分應盡可能廣泛地推行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的稅基分享制。稅基分享制使低層級政府在財政收入上對高層級政府的嚴重依賴關系轉化為政府間平等基礎上的合作性關系,有利于塑造長期穩定的政府間財政關系,減少討價還價和“跑部錢進”之類的財政尋租活動,還可以避免稅收劃分中各級政府無“主體稅種”的尷尬局面。另一方面,在賦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稅收立法權的同時,確保對全國統一開征的稅基流動性較大稅種的稅法制定權、稅法解釋權,稅收開征、停征權等大部分立法權能集中于中央,地方只能在中央規定的范圍內擁有一定的稅目、稅率、起征點等微調權。
五、同級政府內部橫向財政預算收支監管理權與審計監察權的制約關系
政府所屬部門可以歸為財政機關、財政收入征收機關、財政資金出納機關、財政資金使用機關和財政收支審計監察機關幾大類。同級政府內部橫向的財政關系主要包括財政管理機關與財政收入主體、財政資金使用主體之間的財政收支預算管理關系;財政收支管理關系主體與國庫出納機關、審計監察機關之間的監督財政關系。財政預算法對政府各部門之間的預算權的配置應當有利于強化部門間預算的編制、執行(收入、分配、使用)和監管。
(一)強化財政機關的財政管理權責,提高財政地位,強化財政部門對其他部門的預算約束
各級財政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具體編制本級預算草案、決算草案;具體組織和負責本級總預算有執行;提出本級預備費動用方案;具體編制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財政部門報告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在負責預算執行的具體工作中的主要任務是:制定組織預算收入和管理預算支出的制度和辦法;督促各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各預算繳款單位完成預算收入任務;根據年度支出預算和季度用款計劃,合理調度、撥付預算資金,監督檢查各部門、各單位管好用好預算資金,節減開支,提高效率;指導和監督各部門、各單位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按照規定使用資金;編報、匯總分期的預算收支執行數字,分析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并提出增收節支的建議;協調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國庫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業務工作。
為了有效抑制預算有關部門的橫向預算“倒逼機制”,必須首先強化財政部門對外部其他部門的預算約束責任,確保在重大經濟決策中,財政要有一定的發言權;在有關財政支出的機構、編制、人員及經費的決策中,財政要有否決權;在處理有關違反財經紀律的決定中,財政應當有制裁部門、行業和地方的權威和能力。同時,要加大財政支出結構的改革力度,協調部門立法關系,規范限制財政法定支出,并積極推行部門與單位行政責任制,通過行政責任制的形式來抑制財政收入被侵蝕、財政支出的“剛性增長”趨勢,改變財政的困境。此外,要通過立法確立財政綜合預算的法律地位,確立“大收入、大支出”的大財政分配格局,將預算內外兩塊資金有機結合起來,編制統一全面的財政綜合預算。
在財政機關內部,還應建全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相分離的財政預算管理新機制:一要成立預算編制機構,專職負責各部門的預算編制工作,取消各業務部門原有的編制預算職能,提高財政預算工作作的公平與效率水平。二要將預算部門總預算會計職責獨立出去,成立總預算執行機構,負責辦理具體預算執行工作:財政預算內外總決算;制定地方財政管理政策與部門、單位及項目財務管理辦法;按照預算指標和項目進度及時開具撥款通知單。三要健全專門的預算監督機構對預算資金的籌集、供應和使用等業務活動進行的檢查、考核、獎懲和督促,以保證財政收支及黨和國家的政治經濟任務的完成。
(二)完善國庫制度、審時監察制度,健全國庫對財政預算收支的監管制約機制
國家金庫的基本職責是:辦理國家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和留解;辦理國家預算支出的撥付;向上級國庫和同級財政機關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協助財政、稅收、海關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及時向國家繳納應繳款項等。為了使金庫更好地完成其所承擔的重要職責任務,國家不僅必須賦予金庫充分的監督檢查應收國款項是否按規定及時全部繳入國庫權、對于擅自變更上級財政機關規定的收入分成比例或不符合規定的的退庫或支撥的拒絕執行權,以及相應的處罰請求權。而且,還要在管理機制上健全國庫單一賬戶和國庫分類賬產相結合的財政收支出納管理系統。國庫單一賬戶是指將所有的政府資金(包括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集中于一家銀行的賬戶,同時,所有的財政支出(包括預算內和預算外支出)均通過這一賬戶進行,這意味著要取消各預算部門、預算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在商業銀行開立的預算內資金賬戶和預算外資金賬戶,并將這些資金集中于由財政部門在中央銀行開立的賬戶中,由國庫部門統一辦理財政收入、支付和劃解,保證財政庫款的安全。國庫分類賬戶是由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共同協商,分別建立的與國庫單一賬戶相對應的、按照資金的用途(包括職能分類和經濟分類)、用款部門或單位等而設立的分類子賬戶。當各預算部門或單位需要資金用于支付購買的商品或勞務時,先向財政部門申請,經財政部門核準后,通過國庫分類賬戶系統劃轉資金使用的授權,在支出部門或單位辦理支出時,國庫開出由國庫單一賬戶付款的國庫支票,支付購買的商品或勞務,再通過銀行清算系統,與國庫單一賬戶進行資金清算。
財政系統外部行政機關監督財政的機制包括政府內設的監察、審計等專門行政監督兩大基本方面。監察機關自主地或通過接受財政相對人或其他人的舉報,對財政機關的財政執法活動進行監察,檢查財政機關遵守執行法律、法規和政府決定命令的情況,以監督財政機關更好地進行財政的執法活動,提高工作效率,促進廉政建設。審計機關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財政部門、國家金融機構、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和其它使用國有資產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所作的監督活動。為此,法律應當確保審計監察機關對本級政府所屬工作部門(財政部門)和下級政府財政預算內外資金的預、決算的執行情況,以及涉及財政收支事項或有重大影響的財務收支活動及有關人員,具有充分能動的監督檢查權、強制措施權、通報公布結果權、處理處罰權、建議糾正權,克服以往權力不足或有名無實的缺陷。
SCISSCIAHC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