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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當下公共管理制度的完善模式制度

發布時間:2014-09-03所屬分類:管理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與政府不同,企業的組織目標是利潤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而企業中生產要素的所有者都是以貨幣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勞動的所有者是工資最大化,資本的所有者是利息最大化,土地的所有者是租金最大化,企業家才能的所有者是正常利潤最大化,這些與企業的

  摘要:與政府不同,企業的組織目標是利潤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而企業中生產要素的所有者都是以貨幣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勞動的所有者是工資最大化,資本的所有者是利息最大化,土地的所有者是租金最大化,企業家才能的所有者是正常利潤最大化,這些與企業的組織目標是同質的,即都是經濟人。而不像政府組織那樣,從應然的角度看政府的組織目標是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非經濟人,而組成政府的人員又是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

  一、政府代表誰?誰代表政府?

  從經濟的角度看,政府是市場、非政府組織選擇的結果,即存在市場失靈、非政府組織失靈的前提下,政府是對市場、非政府組織的替代。從這一點看,與企業并無根本的區別,因為企業也是對市場的替代,只不過后者的替代更從交易成本、邊際成本出發,而前者的替代關系還包含了非經濟的因素。假定不存在市場失靈,市場完全可以解決處理好經濟運行的所有過程,并且使得其結果實現了社會福利的最大化,那么政府在對經濟、市場的管理或規制方面就是多余的;假定市場存在失靈,此時非政府組織完全能夠彌補其失敗之處,使得經濟良性運行,同時,非政府組織又能夠處理好非市場領域的社會的各個方面,整個社會完全實現了自治,那么政府對社會的管理也是多余的。

  現實中市場存在失靈,非政府組織或市民社會也有許多失敗,因而政府的存在就是必須的、合理的,一定的他治就是不可避免的。當然,政府也有失靈,否則,政府就完全可以替代市場和非政府組織了。按照上述邏輯,政府不是自我選擇的結果,而是被選擇的產物,因而政府不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追求,它必須代表他人、他組織的公共利益,并為他人、他組織積極工作。換句話說,政府永遠不是最終委托人,而永遠是代理人,代理他人、他組織管理市場、社會,并積極促進委托人公共利益目標的實現。以上分析都是理論上的,人們對政府的要求,以及政府自身的立法也要求政府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永遠做人民的忠實公仆。

  然而,政府的行為始終是不理想的,大量滋生蔓延的腐敗就是一例,原因何在呢?同樣根據上述分析的邏輯,自然還可以得出,政府組織的目標不是自生的,不是組織或組織內個人對貨幣或非貨幣利益追求的結果,而是從外部加注的。政府的產生說明政府應當代表人民,是人民授權讓政府代表自己,而不是政府組織內部天生就有代表人民的特質。這種立論既有理論的合理解釋,又有實踐材料的大量佐證。

  政府應當代表人民的利益,誰又代表政府去代表人民的利益呢?即誰代表政府呢?政府不是抽象的,各級具體的政府都有自己的負責人,而這些負責人實質上就是具體的代理人,代理委托人從事各種公共管理的事務。從抽象的政府到具體的政府組織,從抽象的代理到具體的代理,事物的性質隨之也發生了變化,我們可以說政府是代表人民利益的,而常常難以說政府中的某個人是代表人民利益的,然而真實的世界恰恰是通過政府組織中具體的個人來實現、體現代表人民利益的。

  依據公共選擇理論的貢獻———“每個人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經濟人”的范式通用于經濟和政治的市場中,即每個人,不管他是總統,還是沿街擺賣的攤販,都是“有理智、會計算、有創造性并能獲取最大利益的人”(布坎南)。這反映了在既定的、現實的經濟關系下人的基本行為特征,是社會中所有個體行為特征的統計描述,它符合大數定律。因此,作為組織的政府目標和作為政府組織中個人的目標不是自然重合的,組織的目標并不一定就是個人的目標,兩者的沖突是始終存在的,而兩者的一致則是一系列帶有強制性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約束的結果。順便指出,公共選擇理論并不是愚蠢到連政治與經濟的界限都一筆抹煞的地步,事實上他們也承認,個人也可能是出于理想、信念、歸屬感等非經濟因素而參與政治。但經濟人的范式的確真實地反映了現實中大多數個人的大多數行為特征,也為制度分析提供了統一的基礎。至此,使得問題更加凸現出來,作為組織的政府應當代表人民的利益,而代表政府的個人則常常是代表自己的,盡管公開地沒有人承認這一點。如何解決這一悖論恰恰是政府始終要面對的難題,或者依據強大的外部分權,或者依靠內部的監督并輔之頻繁的政治教育或思想政治工作,總之目的都是使得兩者的目標盡可能的一致,在這個過程中有做得好壞程度的差別,但問題始終是存在的。

  二、政府是一個唯一具有強制力的壟斷性組織即使從經濟學的角度出發,壟斷并非一無是處,競爭也并非完美無缺,因而,這里對壟斷的分析是中性的,沒有褒貶的意蘊。從供給的角度看,政府供給的是公共物品,這包括實物、服務、制度、政策、法律、秩序等等,在這方面,政府具有壟斷性,其權力不與社會其他組織分享,而由政府獨斷(A.Breton,1974)。還有,政府的壟斷也表現在一個地方只能有一個合法政府及其職能或派出機構。政府壟斷與企業壟斷有根本的區別,這體現在:第一,企業的壟斷沒有強制力,除非是得到政府保護的企業壟斷,否則企業不能依靠暴力來維護自己的壟斷地位;而政府則是掌握國家暴力機器的壟斷組織,對任何藐視、褻瀆、侵犯政府合法權力的組織、個人及其行為,政府都可以對其行使強制力。當然對地方政府的壟斷,其居民可以通過成本收益核算來確定是否實施“用腳投票”,這多少激活了地方政府間的競爭,削弱了其壟斷的強度,因而其壟斷的完全性與中央政府相比是不能同日而語的。第二,企業的壟斷是暫時的,而政府的壟斷則是長期的,除非出現政治變革,否則,其政權的壟斷地位是難以撼動的。第三,企業的壟斷面臨許多潛在的競爭對手,如來自國內外同類產品、替代性產品的競爭,而政府的壟斷雖然不能說沒有一點外部的競爭,但畢竟要小得多。第四,企業的壟斷可能是完全的,也可能是寡頭或壟斷競爭形式的,而政府的壟斷通常是完全性壟斷。

  依照新古典經濟學標準的闡釋,完全壟斷是只有一個供給者或購買者的市場,在這個市場上,壟斷企業可以控制市場的價格、供給量以及非價格的各種服務。壟斷有各種類型,其中借助政府的強制力而維護的壟斷是效率最低、價格最高、產出最少、服務最差、成本最高、消費者剩余最小的壟斷。而其他各種沒有政府強權保護的壟斷都多少會面臨潛在對手的競爭,一些經濟學家認為,只要有潛在的競爭對手,哪怕只有一個,即使壟斷市場也是相當有效率的。進一步說,只要政府的強權保護存在,壟斷企業就會不思進取,分配性激勵大于生產性激勵,這使得企業行為長期效率低下、服務態度惡劣、技術落后、產出品種單一、質量次劣。從經濟學對壟斷組織的研究進行推論,可以得出,凡是沒有生存壓力、優勝劣汰激勵的壟斷性組織與面臨各種現實的、潛在的競爭對手的組織,其效率都是較低的,其產出都是較少的,其成本都是較高的,其非價格的服務態度都是較差的,其服務對象所獲得的收益都是較少的,而政府恰恰就是這樣的一種組織。上述的推論并不是沒有根據的,國外對公營企業和政府組織的效率研究有大量的實證材料足以證明政府組織相對于非政府組織,特別是非政府的自負盈虧的營利性組織,其效率總是較低的。

  三、政府與民眾之間信息不對稱程度高于經濟市場中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活動信息不對稱一般是指經濟市場中交易的雙方彼此掌握的信息不對稱、不完全,其中一方掌握了另一方不了解的私人信息,而不是雙方共同擁有的公共信息。信息不對稱可能是由于交易中的一方主觀故意的隱瞞、夸大、淡化、歪曲造成的,其目的是為了實現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也可能是由于主觀的疏忽大意、遺漏丟失造成的,但主觀目的沒有故意的不作為。此外,信息不對稱也可能由于信息是公開的,但其中一方不了解、不理解,這也許是由于主觀的過錯或專業知識的欠缺、情況的不了解。不管是什么一種信息的不對稱,都可能導致其中一方對另一方的交易優勢,從而導致交易中的欺詐、敗德與機會主義行為。一般來說,市場競爭越充分越有利于消除信息的不對稱,越是壟斷越容易增加信息的不對稱。因為在競爭條件下,越是誠實的披露、公開顯示私人信息的越容易達成交易,從而降低交易成本。而壟斷條件下由于沒有競爭對手,也沒有替代產品,交易的另一方沒有選擇替代交易者的可能,因此,信息越不對稱越有利于壟斷者,繼而越壟斷就越信息不對稱。

  政府與民眾之間,由于政府是一個壟斷組織,本身與民眾就存在較多的信息不對稱,再加上政府可以正當地以“國家機密”的形式制造更多的信息不對稱,一般民眾則很難了解“國家機密”之下到底是什么信息材料。政府不像企業,面臨著現實的、潛在的各種競爭對手,因而沒有較強的激勵去更多的顯示“私人信息”。政府管理的眾多事務有些即使信息公開,民眾也由于知識的限制而一知半解,甚或懵懵無知。還有些情況,政府公開的信息本身含糊不清和復雜難懂,也導致了政府與民眾間的信息不對稱。而且往往是政府公開的信息越含糊復雜,政府的解釋權就越大,設租尋租的機會就越多。盡管政府的改革包括“政務公開”、“辦事程序公開”等內容,但這些是需要強有力的監督監察的(政府組織的壟斷性恰恰又缺乏這一點),否則更多的只能是流于形式而于事無補。

  四、政府組織目標多元且難以完全量化使得考核監督乏力市場經濟條件下,真正的產權明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的組織目標是在既定產量時的利潤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或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衡量其是否實現了這一目標的指標是在激烈的市場競爭條件下的市場占有率、利潤總量、勞動生產率以及全員勞動生產率、平均成本、單位資金利用率、單臺設備利用率等等可以量化的標準,這些都來不得半點的摻假混雜,因為企業的所有者、經營者必須要了解這些真實的情況,以進行下一步的決策。而且,這些指標都是可以在不同企業、不同國家和地區的企業之間進行比較的,業績好壞通過比較一清二楚。而政府組織的目標不是直接的市場目標,即直接實現利潤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綜合性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一些宏觀指標,如GDP、人均GDP、人均NI、經濟增長率等作為績效考核的依據,但對眾多政府的職能機構而言,則常常沒有可以量化的業績指標,有些干脆就找不到明確客觀的考核指標。這一是因為政府的組織目標是為了公共利益、公共福利的最大化,而公共利益、公共福利又不僅僅是經濟方面的事情,它們還涵蓋了許多非經濟目標,而這些非經濟目標則常常沒有真實有效的客觀指標。二是政府的眾多目標不是同時實現的,當經濟目標較差時,政府完全可以用非經濟目標,如政治方面的指標來應對,從而達到對政府業績的有效辯護。

  三是目標越多元,政府及其官員的任意活動空間就越大,監督就越乏力。四是由于信息的不對稱,即使政府公布了從數字方面看很好的業績指標,但第一,這些數字代表的項目是否是必須的,它是不是短期勞民傷財的“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等等,都是難以檢驗的;第二,這些數字是如何統計出來的、是否真實等,都是需要待查的,而普通民眾是很難去查實這些數字的。政府組織目標多元,較多缺乏客觀真實指標又難以確證使得對政府組織、政府官員的監督就非常困難。市場為什么能夠監督企業?因為企業的目標就是贏利。市場上的生存競爭就建立在企業能不能贏利的競爭基礎上。如果企業經管不善,就會被市場淘汰。

  由于目標函數多元導致考核目標難以確立,這直接導致對政府的監督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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