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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刊發淺談基層檢察院案件管理模式

發布時間:2014-08-20所屬分類:管理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近年來,檢察機關為加強對辦案統一管理監督,宏觀掌控案件辦理質量,總體把握各業務部門辦案情況,為檢察長科學決策提供參考意見,許多檢察機關都設立了專門的案件管理部門,即案件管理中心(又稱案件管理辦公室)。本文擬對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的必要性、

  摘要:近年來,檢察機關為加強對辦案統一管理監督,宏觀掌控案件辦理質量,總體把握各業務部門辦案情況,為檢察長科學決策提供參考意見,許多檢察機關都設立了專門的案件管理部門,即案件管理中心(又稱案件管理辦公室)。本文擬對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的必要性、存在問題進行分析,并結合工作實踐,就如何進一步加強案件管理機制改革,更好地發揮基層檢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在檢察業務管理中的作用,提出建議。

  一、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檢察資源配置

  目前辦案部門受理案件的途徑、來源各不相同,形成了各自受理、互不知情的現狀,加之案件辦理前需經收發人員登記、部門內勤登記初審、科長審核分案,環節較多等因素,導致案件進出、流轉等監督管理相對薄弱。因此有必要從根本上改變現有案件分散管理模式,將分散的案件收發、贓證物品管理、案卷掃描等職能統一在一個部門,節約資源,把干警從具體的繁雜的事務中解放出來,節省更多的精力從事檢察業務;又能夠實現公正、公開、透明、高效的管理,增強管理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從而形成良性互動的工作局面。

  (二)有助于促進執法規范化

  當前信息化發展為新形勢下的檢察案件管理工作提供了無限寬廣的工作空間。案件管理中心嚴格運用《案件管理系統》對案件進行管理,擯棄一切人為因素,所有受理案件案號由軟件自動編號,不得隨意更改,所有審結案件在移交案件管理中心之前在《案件管理系統》已經審結完畢,案件管理中心在移送案件登記前打開《案件管理系統》對案件進行審查,對未在《案件管理系統》審結完畢或者與《案件管理系統》信息不一致的不予移送,為規范辦案流程、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奠定基礎。

  (三)有助于加強內部監督

  案件管理中心實際上是一種流程管理與專門監督相結合的內部案件質量管理體系、質量保證體系。它使檢察業務管理由靜態變為動態,由松散變為集中,由事后監督變為事前、事中監督,規范了執法行為,提高了辦案質量,促進了執法公正。案件管理中心實行案件統一歸口管理,統一編號,杜絕了案件流轉、去向的隨意性,同時主動加強與內部各職能處室之間的溝通、協調,又注重加強上下級之間的聯系,做到上情下達、下達上報。

  (四)有助于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后,極大地促進了《檢察辦案系統》運用,所有案件都能在《檢察辦案系統》準確、及時審結,保證檢察業務數據的一致性、權威性,從而客觀、及時、全面地反映檢察業務的真實情況,領導可隨時在網上查閱辦案情況,對辦案進行全程動態監督,同步發現和糾正問題;大量辦案信息快捷傳遞,使信息得到整合應用,使決策更加準確、客觀。

  二、靈山縣檢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建設工作實踐

  (一)領導重視,工作部署到位

  為籌備成立案件管理中心,靈山縣檢察院成立了檢察院案件統一歸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立籌備案件管理辦公室,提供了組織保障。召開了案件管理工作推進會,通過會會交流,實地參觀,分組討論,著力解決了要不要搞案管,如何搞案管的思想認識問題。2011年12 月25 日,該院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

  (二)加大投入,配齊機構人員

  一是加強硬件建設。增加經費,及時配備辦公設備,配齊了掃描機、復印機、傳真機、電腦等辦公設備。二是組織外出學習考察,吸收有益經驗。由案件管理中心分管領導帶隊,案管中心工作人員專門到先行試點的南寧市檢察院、南寧市青秀區檢察院跟班學習交流,熟練掌握工作內容和程序,為順利開展工作打下基礎。三是確定案件管理中心的機構、人員。該院根據實際情況,為案件管理中心配備主任一名、成員一名。

  (三)加強溝通,及時解決困難

  一是召開院班子成員和院案件管理中心、偵監、公訴等業務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會議,要求各部門配合案件管理中心工作,協調處理在案件統一歸口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二是召開案件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和相關科室內勤參加的會議,對案件統一歸口管理工作規定有了更深的了解,明確了內勤職責,并且專門致函縣法院和縣公安分局,告知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及運作相關事宜。三是技術科及時安裝案件管理系統,并對相關人員進行軟件錄入、查詢、掃描儀使用等的培訓,同時技術科及時提供技術保障,對碰到的問題及時解決。

  三、基層檢察院加強案管機關建設的思考

  當前,由于受人員素質、管理權限、案多人少等諸多客觀因素的制約,部分基層檢察機關在案件管理中心這一機構設置上存在著較大的隨意性,并不具有獨立的資格,管理人員也往往是身兼多職,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以致監督流于形式,并未達到以管理保證、提高案件質量的案管工作的預期效果。如何應對和解決這些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專職管理,精兵配置

  1.實行由專職檢委會委員專管的領導方式。按照相關規定,專職檢委會委員不兼任業務部門領導和分管業務部門工作,是檢察業務領導,由其領導案管工作具有兩方面的優越性:一方面使案管工作真正地從綜合工作中剝離出來,提升了案管工作的地位,使案管工作更易開展;另一方面,專職檢委會委員具有較強的業務素質,熟悉檢察業務流程,更容易發現案件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并通過發現一個問題,解決一類問題,從而增強管理工作的針對性。

  2.案管人員配備實行專、兼職相結合。案管中心本身要配備一至二名工作責任心強、熟悉檢察業務、工作作風扎實的人員任專職案管工作人員,負責案管中心的日常工作。由反貪、反瀆、偵監、公訴等業務部門各抽一名人員,作為案管中心的兼職工作人員。一是作為案管部門與業務部門的聯絡員、便于協調、溝通、執行,二是在案管中心組織的活動(如案卷集中檢查、法律文書評比等)中,因這些人員來自于各業務部門,代表著不同業務層面,可以產生較強的互補性,便于交流、反饋和提高工作效率。

  (二)轉變方式,強化監管

  在案件監管內容上做到重點突出。以往案管中心對案件監管的范圍很廣,包括各業務部門所辦結的所有案件,使案管中心有限的人力、精力浪費到對所有案件的檢查上,而忽視了對問題的及時總結與糾正。建議對案件監管內容上作出分類,可分為一般檢查、重點檢查、個案檢查與跟蹤檢查。對于所有案件實行一般檢查,對于重大疑難案件、定性存在較大爭議、在當地有影響等案件進行重點檢查。對于判決無罪的案件、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訴的案件、撤回起訴案件、撤消案件、復議、復核或申訴復查后改變原決定的案件、捕后退回公安機關另處的案件、二審法院改判案件、提起抗訴而法院未改判的案件、決定刑事賠償的案件進行個案審查,同時對于后兩類案件進行跟蹤檢查。

  (三)建章立制,增強實效

  1.建立案件管理檢查、通報機制。案件管理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各業務部門辦理案件、線索初查、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并對辦案程序執行情況進行同步監督,對督察中發現的一般性問題,由案管人員直接向業務部門承辦人員反饋,責其整改;對涉及法律文書不規范等案件質量問題及時向有關業務處室發出《糾正意見書》;同時規定對三不二撤一無罪案件(即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訴、撤回起訴、撤銷案件及法院作無罪判決的案件),辦案部門在作出決定或者收到判決書后,負有向案管中心通報的義務,案管中心再采用調閱卷宗、參與案件討論等方式進行逐案審查、實體把關。

  2.建立案件管理預警機制。借助網上辦公辦案系統,案管人員動態掌握案件辦理情況,對案件進行全程監控,及時掌握案件的辦理環節、進展情況,將監督寓于案件辦理的全過程,對辦案期限即將屆滿尚未審結的案件,及時向辦案部門及承辦人下達預警通知書,嚴防案件超期羈押。對案件運行及流程中發現的各個辦案環節執法行為及操作規程中存在的違法違紀問題,及時向紀檢監察部門通報,將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特別是對重點案件進行專項預警,變過去的事后責任追究為事前預防。

  3.建立案件質量考評機制。案件管理中心將從實體質量、程序質量及卷宗文書質量三方面對案件質量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對業務部門辦理的各類案件是否及時登記、是否符合訴訟程序、是否超期羈押等進行日?己耍陀^評價案件結果,建立檢察官辦案質量檔案,作為檢察官業績評價和崗位考核的依據,并與相應的獎懲措施掛鉤。以此激勵或鞭策干警,幫助其進一步提高執法水平、全面提高案件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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