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6-05所屬分類:管理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論文摘要:居住優美環境、呼吸清新空氣、飲用合格水源、吃上放心食物逐漸變成人們對幸福生活的追求,環境問題已成為與人們生產、生活和身心健康密切關聯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政府高度重視,完善機制,加大力度,切實改善環境質量,深人維護環境安全,保障人
論文摘要:居住優美環境、呼吸清新空氣、飲用合格水源、吃上放心食物逐漸變成人們對幸福生活的追求,環境問題已成為與人們生產、生活和身心健康密切關聯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政府高度重視,完善機制,加大力度,切實改善環境質量,深人維護環境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環境權益,才能從根本上有效防范和化解環境群體性事件。
關鍵詞:環境群體性事件,環境影響評價,環保公益訴訟制度
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環保問題日趨嚴重,由此引發的群體事件不斷增加,且呈現復雜性、反復性、效仿性和目的性等特點。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當前環境問題不容樂觀、環境影響評價結果缺乏公信、群眾環境訴求機制不完善和新聞媒體作用發揮不夠等。為此,本文提出相應的對策:全面提升民眾的環保自信度、切實增強環評的社會公信力、加快建立環保公益訴訟制度、探索實施受害民眾救助機制、發揮新聞媒體正面宣傳的作用。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深入發展,資源環境矛盾日益突出,因環境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日趨增多,已成為社會不穩定的新誘因。有效防范和化解環境群體性事件,事關我國長遠發展大局及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威信形象,非常重要和緊迫。
一、當前環境群體性事件的現狀及特點
環境群體性事件是指因環境問題而引發的由眾多人員參與的危害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的事件。“十一五”期間,因環境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年增29%,2011年達到120%,尤其是重金屬和;肺廴疽l的群體性事件呈高發態勢,個別事件還上升為暴力沖突,造成了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綜觀近年來發生的環境群體性事件,主要呈現出以下特點。
一是復雜性。相對其他群體性事件,環境群體性事件矛盾性更加復雜。環境污染給當地居民造成環境權益損害的同時,可能帶來影響人體健康或生物生長等其他損害。環境污染,如河流污染涉及不同地域性利益問題,可能引發區域性的矛盾。環境事件往往與安全生產、拆遷補償等其他敏感事件緊密相連,進一步增加了矛盾的復雜性。
二是反復性。環境治理難度大,恢復十分緩慢。對居民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如化工廠周圍居民血鉛、血鎘超標,治療時間漫長。若在這個過程中沒有很好地排解矛盾,很容易造成群體性事件多次反復出現,事態不斷升級、惡化。
三是效仿性。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不斷增強,環境群體性事件發生后,其負面效應往往會加劇擴散。一定區域內一家企業出現嚴重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該區域內相似企業周邊也容易激發矛盾,引起新一輪沖突。
四是目的性。對環境問題的擔憂和危機感是環境群體性事件的參與者能夠聚集在一起的基礎,也因此更容易引起共鳴,同氣相報,同聲相應。當感覺到政府決策有問題,環境權益無法保障時,一些群眾往往認為糾正問題最快速也最徹底的辦法就是搞暴力示威,它會鼓勵人們拒絕相信政府,采取激進方式實現利益訴求。
二、引發環境群體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分析
環境群體性事件正不斷成為影響社會穩定、制約經濟發展的一大重要因素。分析其形成原因,從環境保護本身的視角看,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當前環境問題現狀不容樂觀。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經濟迅猛發展,人民生活極大改善,但與此同時也帶來了嚴重的環境問題。盡管國家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實施了一系列的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措施,環境污染得到有效遏制,但現實中的環境問題仍然不容樂觀。有關資料顯示,我國是世界上污染物排放量較大的國家之一,年排放量達4300余萬噸(其中煙塵約2萬噸、二氧化硫約1460萬噸),工業“三廢”(廢水、廢氣、廢渣)治理很不徹底,部分地方過度開采、開發嚴重破壞了生態,一些突發性較大污染事件不斷發生,導致大氣、海洋、淡水、土壤均不同程度地受到污染。環境污染和破壞不僅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據有關方面測算,約占當年工農業生產總值的14%;而且嚴重危害著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引發群眾普遍關心與擔憂,尤其是“癌癥村”現象群眾十分恐懼,害怕遭到類似傷害。因此,一旦遇到可能造成污染的環境事件,群眾很容易產生抵觸情緒和抗議行動,這是導致環境信訪和群體性事件增多的重要原因。“十一五”期間我國環境信訪達30多萬件,2005年以來國家環保部直接接報處置的事件達927件(其中重特大事件72件),說明當前環境問題比較嚴重。
(二)環境影響評價結果缺乏公信。我國高度重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2002年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我國境內的規劃和建設項目必須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否則不能獲得批準。理論上講,除極個別未評先建項目外,目前全國所有開發建設項目均開展了環境影響評價,我們的環境應該是安全的,尤其是預防和治理措施是到位的。但從發生的環境群體性事件看,群眾對環評的作用和結果是不完全信任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不夠公開,沒有廣泛發動群眾參與其中,對項目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和制定的預防措施沒有及時有效公之于眾,不少的項目環評論證會、聽證會流于形式。一些環評機構和專家理解地方政府抓發展的迫切愿望,只要不會造成比較大的環境影響就不會斷然否定項目建設的現象在現實中也比較普遍。同時,一些投資者在項目啟動后對環評確定的防污治污措施沒有認真落實,項目一啟動就發生了污染,環評失去了應有作用。以上種種原因,導致群眾對環評的結果不知曉、作用不認可,環境影響評價缺乏公信力。
(三)群眾環境訴求機制不夠完善。就目前而言,群眾對環境問題的訴求渠道主要有舉報、信訪和訴訟三種。舉報、信訪對部分企業、投資者具有一定的制約力,但對政府確定的重要規劃和重大項目等事項就失去了作用。訴訟本應是最有效的方式,但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不健全,環保官司難打是社會公認的問題,原告起訴難、舉證難、法院審判難十分突出。“十一五”期間,我國環境信訪30多萬件、行政復議2614件、行政訴訟980件、刑事訴訟30件,通過司法訴訟渠道解決環境糾紛的不足1%。因此,群眾對環境問題,除通過舉報、信訪途徑解決外,目前沒有其他更有效的渠道。一旦遇到政府決策事項,舉報和信訪遇到阻力時,群眾只有選擇集訪或采取過激方式給政府施壓,以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這就引發了群體性事件。
(四)新聞媒體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由于項目過程不公開,更沒有充分發揮好新聞媒體作用,對項目實施的必要條件、可行性和相關環保情況向社會宣傳報道,影響項目的認可度和知曉度。
三、有效防范和化解環境群體性事件的對策
居住優美環境、呼吸清新空氣、飲用合格水源、吃上放心食物逐漸變成人們對幸福生活的追求,環境問題已成為與人們生產、生活和身心健康密切關聯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政府高度重視,完善機制,加大力度,切實改善環境質量,深人維護環境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環境權益,才能從根本上有效防范和化解環境群體性事件。
(一)全面提升民眾的環保自信度。目前,我國環境問題還很多,有的還很嚴重,需要各級政府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以解決。一是堅持規劃先行原則。按照全國“一盤棋”的思路,制定環境污染防治和保護規劃,并與區域發展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等相銜接,用規劃指導發展,保護環境。二是堅持走低碳發展之路。在發展中保護和在保護中發展,加快經濟結構調整,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低碳經濟,堅持污染大的產業必須淘汰,不環保的項目堅決不上,從源頭上預防新的污染產生。三是堅持治理從嚴理念。樹立保護環境也是政績的觀念,把環境保護納入地方政府的政績考核,每年各級政府必須拿出一定的資金投入環境保護,推進污染治理技術和機制創新,逐步改善環境質量狀況。四是探索建立利益共享機制。中央要建立科學合理的區域環境保護與開發地區之間的利益共享機制,讓保護環境的地方同樣能夠共享發展的成果,過上富裕的日子。只有把清新的空氣和優美的環境還原給人民群眾,讓人民群眾真正感受到政府重視環保的決心和努力,群眾才會自覺消除對我國環境的過分擔憂和恐懼,增強對我國環保的自信力,實現民眾與政府同心。
(二)切實增強環評的社會公信力。提高環評的社會公信力,關鍵要做到“三個公開”。一是公開環境質量指標,讓民眾放心。政府要及時將涉及日常民生的環境質量指標和相關標準告知于眾,如大氣、水等主要環境指標,讓民眾知道自己目前生存環境的實際狀況,既是提醒他們重視和關心環境保護,更是讓他們知道目前的生活環境是否安全,讓他們生活得更踏實,更放心。二是公開項目環評過程,讓民眾參與。必須將項目環評過程及相關信息公開,采取主動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讓項目所在地的群眾參與論證,政府要主動與群眾對話,對群眾提出的有關環境問題如實答復,對可能存在的環境風險制定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并將項目環評結果在當地及時進行公示,確保群眾主動和樂意接受項目的落地。三是公開措施落實情況,讓民眾監督。加大執法監管力度,把住新上項目環境建設環節,敦促項目建設者必須將環評提出的預防與治理措施落實到位,否則不得交付使用或投入生產,防止項目建設無視環評,失信于民;把住項目環評結果驗收環節,發現按照環評實施預防和治理措施后未能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必須依法追究環評機構及專家的責任,讓民眾看到環評的重要性、公正性和可行性。
(三)加快建立環保公益訴訟制度。環境保護訴求最有效的渠道是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即通過司法的方式來解決環境保護問題。當前重點要推進“四項改革”,促進環境保護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是改革主體資格認定。大力普及環境保護知識,激發民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激情。只要是環境保護問題,不管是否與本人有無厲害關系,均可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改革舉證辦法。對環境保護案件舉證可以實行被告舉證或原告、被告共同舉證,不能僅限于原告舉證,切實解決舉證難的問題。三是改革訴訟費繳納辦法。各級政府要安排環境保護公益訴訟專項經費,所有環境保護公益訟訴費一律由政府交納,減輕原告經濟負擔。同時,政府要設立環境保護訴訟獎勵資金,鼓勵群眾參與環境保護公益訴訟。四是改革訴訟時限。對環境保護案件實行無限期追訴,只要發生了污染和破環,不管時限長短,均可起訴。四項改革可以全面啟動,也可以按照先易后難的原則分步推進,只有不懈地探索和實踐,就能推進制度的創新。群眾訴求渠道暢通了,有了說理的地方,就會走依法依規解決問題之路。
(四)探索實施受害民眾救助機制。各級政府要積極探索建立和完善環保救助機制,對因環境問題受到傷害的民眾實施及時救助。一是開展疾病預防,建立個人健康檔案,定期體檢,防止重特大疾病發生,對生病群眾要無償為他們醫治;二是解決生活困難,對個別困難戶,要妥善解決好他們的吃、穿、住、行,讓他們衣食無憂。三是完善環境保險,全面推行企業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建立環境污染風險企業分擔機制,及時保障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只有現已受到傷害的民眾生活幸福了,群眾才會相信政府保護環境的決心與能力,群眾就會相信政府、理解政府,才能有效防范化解各類矛盾,也就會避免發生群體性事件。
(五)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宣傳作用。新聞媒體的正面宣傳報道,對項目實施將起到極其重要的推動作用。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新聞媒體對項目的推動作用,從科研論證到立項實施,讓新聞媒體全過程參與,并隨時向社會報道,既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又可向社會正面宣傳項目實施的安全性,從而起到推進和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1][2][3]王姝 中國環境群體事件高發年增29%
SCISSCIAHC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