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09-05所屬分類:管理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隨著經濟與科技的飛速發展,在建設初期我國相關人士提出了先發展后治理的政策,但是他們卻忽略了人類對環境的污染,所以目前在我國發展基本完善的背景下,如何治理生態環境成為目前我們所要注重的事情。本文首先闡述了我國城市環境污染與生態危機的顯
摘要:隨著經濟與科技的飛速發展,在建設初期我國相關人士提出了先發展后治理的政策,但是他們卻忽略了人類對環境的污染,所以目前在我國發展基本完善的背景下,如何治理生態環境成為目前我們所要注重的事情。本文首先闡述了我國城市環境污染與生態危機的顯現、城市環境治理的概念內涵及現實拷問、城市環境治理的理論基礎、我國城市多元共治主體的利益均衡及其權責劃分,然后對城市環境治理多元共治模式的制度完善展開討論,并提出個人見解。
關鍵詞:城市環境治理:多元共治:模式研究
一、我國城市環境污染與生態危機的顯現
我國在發展的背景下,城市化進程也在不斷的加快,雖然城市的經濟、環境等方面都有了很好的發展,但是也暴露出了很多不利的現象。比如,工業、汽車尾氣等方面所造成的空氣污染,或者是垃圾堆砌對附近土地、水源所造成的污染以及資源的浪費等。尤其是工業革命后工業社會的轉變,人們的生活消費觀念發生了改變,人們對于資源的消耗不斷加大,城市當中的環境問題成為目前最為重要的問題。
二、城市環境治理的概念內涵及現實拷問
(一)城市環境治理的概念內涵
城市環境治理指的就是在城市之中運用各種有效的治理手段規范的對城市中的一些環境事物展開活動,這就是所謂的城市環境治理的內涵。簡單的來說,就是不同的治理方式對城市的環境進行集約式治理,以此來達成一個有效的體系。再進一步分析,對于城市環境治理的核心就是要將精神與實際行動結合起來,從而上下互動、左右協調、內外結合以及多元合作和共進雙贏。從這幾個方面來概括,就是城市治理需要追求的目標。但是城市治理最為重要的還是一個過程,就是各種主題和集體實現環境治理的目標過程,但并不是只追究結果[1]。
(二)城市環境治理與城市環境管理的區別
其實城市環境治理和城市管理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但是兩者之間卻有著一定的區別,城市管理指的是政府運用有效的手段組織城市當中的一些單位和市民聯手對城市當中一些環保措施實行協調可持續發展,從而有效的加強我國經濟發展與綠色可持續發展。所以,城市的環境治理應當采用一定的手段與各部門之間達成協調的管理過程,以此來實現多元共治的城市環境治理模式。但是進一步來看,城市管理和城市環境治理之間最大的區別在于城市環境治理屬于良性合作,但是在城市化發展迅速的背景下對于環境的治理問題將更加重要。
(三)我國城市環境治理現狀與困境
因為城市環境的問題給人們生存環境所存在的損失已經十分的明顯,而且也對人們的影響十分大,所以相關環境學者對治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在我國飛速發展的時期當中,大部分人都把發展本地區乃至本國的GDP當做目前我國發展的唯一目標,雖然經濟得到了明顯的增長,但是對于資源的消耗和環境的污染卻成為了代價,這就導致我國生態環境不斷的發生惡化,嚴重影響到人們與自然的和平相處[2]。
三、城市環境治理的理論基礎
(一)多元共治模式的理論基礎
多元共治的城市環境治理最早是起源于西方國家的理論當中,他們主張的核心是用多層次的制度來加強政府、人民以及地方部門之間的聯系和共治。這種理論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讓人們自然而然的形成愛護環境的價值觀念。多元共治模式能夠充分的體現出合作治理的共性,這樣也可以促進人們參與環境治理的積極性,從而達到綜合性的效果。因此,多元化的環境治理就應當將政府、企業以及人民都團結起來,在共同治理的環境之下實現最大的效率。
(二)城市環境多元共治的利弊分析
根據我國的市場背景和人們的文化水平以及科技發展的程度可以遵循到一個由政府到市場再到人民的邏輯,這種邏輯的合作治理核心還是以人民為主,在多元化的推動下,能夠讓市場環境和政府之間達成某種契合,然后再通過相關的公共部門和其他私人部門相結合,以此來鼓舞所有人參與到對環境的治理規劃當中。在我國自由意識體態的環境下,政府對市場的管控較為低效,所以各地區都有組織相應的獨立組織管理模式,而且也受到了越來越多的人支持,但是不可忽視的問題是,不同區域下的管理中對于環境治理的事物也有所不同,在短時間內無法達到最佳的效果,還需要政府和人民群眾的共同努力,才能讓環保意識深入人心。
四、我國城市多元共治主體的利益均衡及其權責劃分
我國每個地區的城市之間多元化治理之間都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在城市環境治理主體的博弈、城市環境治理主體失衡兩個方面。而我國城市環境治理主體及權責劃分主要表現在于政府要發揮出主導的作用,而企業也應當對污染的源頭加緊監督,提高社會的環保責任感。在社會組織上,政府應當大力宣傳環保工作,讓人們提高環保意識的同時也能發揮各方面人才的所長,從而助力城市環境的治理。
五、城市環境治理多元共治模式的制度完善
(一)完善城市環境治理風險規制機制
很多地區在城市的治理上過于注重政府,卻忽略了人民這個主體,而且很多非政府的組織會在市場中形成壟斷的現象,從而給環境的治理帶來風險。為了避免這一問題的出現,應當從預防上防治危害的發生,然后制定治污的原則,讓所有污染環境的人員或者部門承擔相應的責任。最后是對于風險的評估、管理以及調查等一系列制度,以保障城市治污管理模式的有效運行[3]。
(二)完善城市環境治理信息公開機制
我國對于環境保護信息應當公開作出明文規定,擴大對城市環境治理的影響效果,讓政府監督各地治理,并以此來結合人民群眾也相對監督政府的工作。除此之外,政府要加強對信息的控制,但是目前信息控制和公開機制還是比較落后,需要將其與目前的信息技術相結合,然后實時的更新信息,以此來達到及時通報的要求。基于此,政府要設定一個信息采集的機制,定期對各地區的污染源信息進行整理,將所有的制度相連接,從而實現連接性和及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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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綜上所述,要想實現城市的多元化治理方式,是存在著諸多挑戰性的。而且一種模式也無法達到最佳的效果,所以就需要在不斷的更新和完善的過程當中進行調整。而政府也應當加強對各地企業、社會群眾之間的聯系,從而打造一個綠色的生態健康環境。——論文作者:吳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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