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1-23所屬分類:管理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我國當前的經濟轉型首先是經濟資源配置方式的轉換,即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與此相聯系的必然是經濟管理者一一政府角色和職能的轉變,即由經濟建設型政府向公共服務型政府轉變,由主要直接參與經濟競爭轉向為經濟和社會
我國當前的經濟轉型首先是經濟資源配置方式的轉換,即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與此相聯系的必然是經濟管理者一一政府角色和職能的轉變,即由經濟建設型政府向公共服務型政府轉變,由主要直接參與經濟競爭轉向為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產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務。
一
法律之穩定性作為法之價值體現,成為法制社會功能的重要表現。但從本質上說,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絕對穩定的,經濟法作為“國家干預經濟運行”之法,基于調整對象之多變性,更需適時適度的作出變動,體現出獨有之特征。
有些學者在界定動態性概念之后,特將動態性與不確定性,模糊性作比,認為“動態性是具一定客觀性,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而不確定性則不可避免帶有強烈的主觀性色彩”,而且“法的模糊性也是法的一種不確定性,是法的類屬邊界和性態的不確定性”。
首先,經濟法的動態性也是由經濟法性質決定的,F在多數學者對經濟法之界定為社會法性質,以期彌補無法純粹將之納入公法、私法之困境?梢哉J為經濟法帶有強烈的公法性質,其任何一種經濟法律關系都體現出國家公權力的存在。與行政法之“有限政府”的控權法不同,經濟法之授權法性質又給予經濟法的調整手段和途徑以較大的空間,時時與民商法等私法禍合,這就決定了經濟法變動性的程度要大于民商法這類純粹的私法。
其次,經濟法的動態性也是由經濟法性質決定的,F在多數學者對經濟法之界定為社會法性質,以期彌補無法純粹將之納入公法、私法之困境?梢哉J為經濟法帶有強烈的公法性質,其任何一種經濟法律關系都體現出國家公權力的存在。與行政法之“有限政府”的控權法不同,經濟法之授權法性質又給予經濟法的調整手段和途徑以較大的空間,時時與民商法等私法禍合,這就決定了經濟法變動性的程度要大于民商法這類純粹的私法。
因為作為私法的民商可以以主體之相互合意在法律界定的范圍內排除法律、政府的積極介入,民商法之調整手段可具有原則性統領意義,具體由各多姿多彩的市民生活豐富之,具有強大的包容性。而國家作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其權利和義務的運用不允許隨意變通,社會經濟的變化導致舊的經濟法的不適應,不能由經濟法律關系主體靠合意去克服,而只能通過經濟法的變動去克服。
因此,經濟法的立法受經濟政策的影響,在法的調整滲透于社會關系的各個方面,并高度專業化的今天,經濟法之調整往往以政策先行,這些政策具有強制力,并賦予政策以法的效力,甚至構成經濟法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經濟規范中有相當多的原則性規范,這類原則性規范的具體適用必須和特定時期相對明晰化的經濟政策相配套,才能給公眾提供良好的行為預期,最大限度地維護法律的穩定性與權威性。在經濟法規范中,還出現了眾多模糊性的政策語,如“為了·“…的重大利益”,“保持國民經濟的健康、穩定、快速發展”等。在傳統的法律部門中本來用來判斷合法與否的標準僅僅是行為,而在經濟法中行為的結果、目的甚至動機都成為zi 了標準,都要在面對具體情形時進行政策性的考量,政策的意蘊完全融入了法律。
二
轉型的成功推進必然帶來經濟活動的主體一一企業生存方式的徹底轉變,即從聽命于行政機關,被動執行政府計劃的附屬機構轉變為以市場為導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經濟轉型也包含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即從片面強調量的擴張轉為重視質的提高,從單純追求經濟效益轉向實現人、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實現可持續增長。
(一)市場經濟秩序混亂,行政治亂應讓位于依法治理
經濟轉型經常伴隨著經濟秩序的混亂。市場本身不能自動產生良好的秩序,秩序作為一種公共產品,必須也只能由政府來提供。我們當前經濟秩序中的許多問題都與我們經濟法制的不完善或執法不力有直接的關系。我國的經濟轉型主要是體制性轉型,即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梢哉f,市場經濟體制是我們經濟轉型的目標體制。歷史上從來沒有完全依賴市場調節的自由經濟,將來更不會有。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大國,更有其特殊性。發展中的中國為了應對經濟全球化的挑戰,實現國家趕超戰略,政府應當也有可能在領導國家參與國際竟爭中發揮更積極的作用。我們要建立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它與其它市場經濟一樣在尊重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強調效率的同時,卻更加重視公平。而市場并不能自動產生公平,公平作為一種公共秩序應當也只能由政府來提供。
(二)經濟的二元結構特征顯著,城鄉、地區矛盾的解決有賴于經濟法律制度的完善
中國經濟存在多重二元結構性矛盾,其中最突出的表現為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巨大反差和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引起的地區差異。城鄉、地區矛盾的日益突出己經成為制約中國經濟進一步發展的主要結構性障礙,如何化解矛盾不僅是經濟發展中面臨的首要課題,而且己上升為一個嚴峻的政治問題。經濟法既服從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尊重市場主體的獨立性、自主性和創造性,又強調國家應當在經濟生活中發揮正確的作用。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制定統一的財政法,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之間事權與財權劃分不清晰,權利與義務不明確,導致財政支出責任不落實,上下級政府間一事一議,討價還價現象較為常見。所以,首要的是要建立科學完備的財政法律體系,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責、支出責任和稅收劃分規則,確立覆蓋城鄉的統一的公共財政支出原則,強化市以上各級財政對農村基礎教育和基本社會保障的支出義務,規范上下級政府間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并把城市返哺農村的各項制度具體化,才能從根本上有助于縮小城鄉差距。
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實行分稅制國家處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財政關系的普遍做法和基本方式。它是基于中央和地方財政之間的縱向不平衡及各地區財政的橫向不平衡所產生的,是國家為了實現區域間各項事業的均衡發展而采取的一項財政支出制度。實施轉移支付制度的目的,是通過中央財力的轉移分配來調節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從而達到運用財政分配職能貫徹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的目標。
(三)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地
位模糊,急需按經濟法理念重新定位
政府改革的滯后,是我國經濟轉軌進程中面臨的主要矛盾。改革開放以來,歷次政府機構改革不盡如人意,政府職能轉變未能取得實質性成果,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理論認識上的模糊不清,沒有徹底解決國家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的正確定位。
當前,我國的改革面臨經濟、社會全面轉型的挑戰,這是一個更為深刻、更為復雜的改革新階段。
經濟轉型要求構建現代產權關系,社會轉型需要形成新的社會利益整合機制。伴隨著經濟社會的全面轉型,在實現權利的多次分離后,國家成為集多種身份和多種職能于一身的集合體。具體來說,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國家應是三重身份(行政管理者、經濟管理者、國有資產所有者),三種職能(行政管理職能、經濟管理職能、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實現三次權利分離(行政管理權與經濟管理權相分離,經濟管理權與國有資產所有權分離,國有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或法人財產權相分離)。國家以不同的身份,行使不同的職能,就會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正確認識由國家參與的各種不同法律關系的性質,才能準確適用法律,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同時我們認為按照經濟法基本要求,不僅要實現政府經濟管理職能的轉變,碩士論文還在于要實現政府治理方式的轉變,從依賴行政命令轉而依靠法律保障,遵循經濟法律制度行使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實現從人治到法治的歷史性跨越。
三
利用法律手段調整、保護、引導經濟活動,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使命,也是社會主義經濟法治的根本目標。70年代末期,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經濟活動對法律調整產生了迫切需求,“經濟法”應運而生,一系列關于市場主體、宏觀調控、市場運行等的經濟法律文件相繼制定,關于經濟執法、司法的制度也被確定下來。經濟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內容,在經濟法中得到了最直接、最集中的表現。經濟法與中國的經濟法治建設形成了難以分割的聯系。
經濟法制的建設是個系統工程,其內部各要素的不斷發展必然推動著工程整體的進步,同時,整體的提高也會推進各個組成部分的完善。經濟法治水平的提高,意味著隨著市場經濟領域的不斷拓寬和深入,相應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己經產生,經濟立法、經濟執法和經濟司法的能力己然提升,經濟民主也已有了進一步的發展。這將會繼續促進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使立法者能夠制定出更高水平的法律規范,司法者和執法者能嚴格地依法辦事,體現立法者的意圖,更好地滿足市場的需要,實現國家對經濟的調控,繼續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經濟法治水平的提高,表明經濟領域的法律得到了人們的普遍遵守,標志著人們在經濟活動中法律意識的提高和法制觀念的增強。這種素質上的變化將使人們深刻領會經濟法的重要作用,把遵守經濟法律、法規內化為自己的信念。這種變化還將會增強經濟法研究者的信心,促使他們勇負重擔,刻苦鉆研,不斷推動經濟法理論的發展,使之更加成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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