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7-24所屬分類:管理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通稱共享單車)是企業在校園、地鐵站點、公交站點、居民區、商業區、公共服務區等場所提供消費者共享使用的自行車,是一種分時租賃模式。共享單車從2016年起獲得飛速發展,深受消費者歡迎。但共享單車作為市場參與主體素質的一面鏡子
摘要: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通稱“共享單車”)是企業在校園、地鐵站點、公交站點、居民區、商業區、公共服務區等場所提供消費者共享使用的自行車,是一種分時租賃模式。共享單車從2016年起獲得飛速發展,深受消費者歡迎。但共享單車作為市場參與主體素質的一面鏡子,呈現出了諸多失信問題,如用戶違規使用、企業管理缺失、第三人惡意侵權等。因此分析了失信問題頻發的根因在于失信成本不夠高,對于市場上的理性經濟人,當失信的收益大于失信的成本,其失信的概率就會大大增加。約束失信行為需要有一套有效的失信懲戒、守信激勵機制配合,而該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是完備的信用信息,而我國的統一的信用平臺建設尚不完善且未建立一個與企業、社會公眾互通共享的機制。
關鍵詞:共享單車;信用信息;守信激勵;失信懲戒;信用體系建設
共享單車在近兩年發展得如火如荼。便宜的租賃價格、隨用隨停的便利,共享單車已成為市民打通出行“最后一公里”的最佳選擇;環保的出行方式、占地面積小的優勢,共享單車為城市交通擁堵提供了智慧解決方案;呼吁綠色環保的出行方式、引領以人為本的公共交通發展潮流,共享單車受到了社會的廣泛歡迎。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7年7月,全國共有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近70家,累計投放車輛超過1600萬輛,注冊人數超過1.3億人次,累計服務超過15億人次。
1共享單車運行中的失信問題共享單車正處于行業內部不斷調整的高速發展期,暴露出來許多用戶、第三人和經營企業的失信問題。
1.1用戶或第三人共享單車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經營企業擁有所有權,用戶擁有使用權,用戶對某輛自行車的使用很多是“一錘子買賣”,使用后不對單車的經濟價值負責。共享單車投入市場后出現了如下使用亂象。
(1)用戶違規停放。駕駛者未將單車停放在指定區域,隨意停放至私人車位、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停車位、綠化帶等。
(2)用戶或第三人損壞車輛。承租人負有妥善維護承租物的義務,第三人負有不得侵害他人財產權的義務,但當前存在大量的共享單車遭受到了用戶和第三人的惡意損壞情形。
1.2經營企業
(1)重投放輕運營。共享單車是經營企業投放在市場上的商品,企業對車輛運營維護應負主體責任,但當前該行業正處于資本市場的風口,行業出現野蠻生長的態勢,已進入該行業的企業為占領市場不惜血本擴展規模,管理粗放;未進入該行業的企業跟風而入,盲目擴張。共享單車企業的經營管理能力跟不上其擴張速度,帶來了許多社會管理問題,如出現共享單車企業為了爭奪市場份額投放過多的單車,對車輛的調度和管理粗放、檢修不及時導致車輛嚴重安全隱患等。
(2)用戶資金安全問題。共享單車企業收取押金導致用戶資金存在安全風險。隨著激烈的價格戰,不同品牌的共享單車企業相繼倒閉。2017年6月,悟空單車正式退出共享單車市場,成為我國首家倒閉的共享單車。這些倒閉的企業之前面向用戶收取的“押金”難退問題引發了無數消費者投訴,防止用戶“失信”收取的“押金”最終成了企業的“失信”之的。
2共享單車企業和個人失信原因分析市場每位參與主體都是“合乎理性的經濟人”,當其失信行為帶來的收益大于成本,就會偏向該行為。當前共享單車領域失信成本較低,失信帶來的便利遠遠高于失信帶來的成本,所以才會產生屢屢失信。失信成本低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2.1失信,并不會帶來有效懲戒首先,由于共享單車點多面廣,受技術手段限制,經營企業目前缺乏有效的手段及時發現和約束失信行為;其次,即使發現失信者,企業沒有執法權,只能采取劃扣保證金、自建黑名單等方式,缺乏強有力的懲戒手段;最后,由于企業和違規使用者或者侵權第三人構成的是私權關系,屬于私法調整的范疇,公共執法部門不宜直接介入監管。因此,共享單車失信者并沒有受到有效的約束或懲戒。對于企業的失信行為,如當前經營企業違規投放車輛、用戶押金退款設限等嚴重失信行為,就算被監管部門查處,多半是一罰了之、一事一罰,缺乏協同聯動,難以讓失信企業“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由此企業承擔的“失信成本”相對于在資本市場上獲取的巨大紅利顯然是低微的。
2.2守信,并不會帶來足夠激勵當前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很低,守信者則付出了過高的消費成本。如共享單車企業為防止用戶“失信”而普遍收取的“押金”就是一個例證。雖然,當前已有部分平臺在啟用免押金模式,但并非針對所有用戶,而是僅針對部分城市用戶開放,且信用指數要達到一定標準。這種形式范圍太小,絕大部分用戶都無法享受,只能說是聊勝于無。
2.3一處失信,不影響他處授信當前市場上共享單車品牌眾多,且信息未互通共享。用戶或第三人在一個企業失信,并不會影響在其他共享單車品牌的授信;用戶在共享單車領域失信,并不影響在其他領域的授信。因此,失信者的失信成本是比較低的。
3企業和個人失信成本低的原因分析約束失信行為需要健全的聯動失信懲戒機制發揮作用,當前該機制的有效運行受到如下兩方面因素的制約。
3.1信用法律法規不健全共享單車作為新生事物,目前各大城市主要是通過制定規范性文件來實現對“共享單車”的監管,法律規制方面還存在較多空白點和違反上位法的地方。如用戶違反交通法規被交警查處卻沒有相對應的法律依據實施處罰,根據《道路交通法》第89條“非機動車用戶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的規定,非機動車用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并拒絕接受罰款,交警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但是該車并非用戶所有,用戶違法后揚長而去,只能由企業“背鍋”,消費者的“失信”讓企業買單顯然有失公平。對經營企業的監管法規也存在較多不完善之處,如對于共享單車進入城市的數量管制,較多地方規范性文件新設了車輛準入要求,違反上位法《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經營企業隨意投放自行車侵占公共資源等失信違法行為,由于缺乏統一的處罰規范,各地處罰方式不一,一事一罰,操作空間較大,難以起到懲前毖后的作用。
3.2信用信息未實現廣泛共享信用信息的有效傳遞是失信聯動懲戒和守信聯動激勵的基礎。在我國,信用信息主要掌握在公共部門手中,但存在較多的問題。首先,各公共部門之間存在信用信息壁壘,公共部門和企業之間也未實現較好的信用信息流通與共享,從而企業無法給予用戶不同的信用評級,從而給予相應的授信等級;其次,當前信用信息最全面的參考報告是央行征信中心的征信報告,但是該征信報告的內容較多是企業或個人在金融市場上的信用信息,收錄并不完整;再次,行業相關監管機構收集的信用信息以及市場中各企業收集的用戶信用數據缺乏有效對接,失信者在一處失信,并不影響在其他處的授信。
4解決共享單車運行中的失信問題的建議要實現對市場主體的失信行為的約束,需要加大失信者失信成本,鼓勵守信行為,完善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具體可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
4.1完善共享單車信用立法,將共享單車行業發展納入法治化軌道 立法層級方面,結合城市管理的需要,我國“共享單車”監管的立規應該不僅僅限于規范性文件,也可考慮行政法律規范的立規形式。立法內容方面,首先,對于共享單車經營企業,一方面,立法要鼓勵共享單車的創新發展,讓創業者們需要充分的空間去開疆拓土,提升產品和服務,推動行業持續升級;另一方面,立法部門要完善適應共享單車行業治理和監管的法律規定,制定市場準入標準,規范市場競爭秩序,將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列入黑名單,予以公示并聯動懲戒。其次,對于廣大共享單車用戶,一方面,立法要引導其文明用車,自覺遵守秩序,充分認識到個人信用的重要性,保持個人良好的信用記錄;另一方面,要明確相應的管理和執法措施,給予失信者相應的懲戒,讓失信者“寸步難行”。
4.2完善行業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首先,應當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政府各部門應當將其掌握的可公開的各領域信用信息與其他政府部門、共享單車企業互通共享,讓監管部門和企業能夠按照一定的規范要求獲得征信報告;其次,要鼓勵市場上的共享單車企業建立用戶信用檔案,保持持續記錄,并與政府征信系統實現數據對接和共享;最后,加強行業信用信息平臺基礎設施建設,建立起政府、經營企業、第三方機構與社會公眾共同參與的機制,各參與主體“擰成一股繩”,持續征集用戶的信用信息,促進行業征信體系的可持續發展。
4.3建立守信聯動激勵和失信聯動懲戒機制守信聯動激勵、失信聯動懲戒應當成為共享單車行業的通行規則。要建立市場、行業、行政等體系化的聯合激勵約束機制。首先,政府部門在行政許可執法中要對守信經營企業給予各類辦事便利及給予資金、政策支持,反之就增加辦事成本和難度;對于個人失信者則應及時加入“黑名單”,讓失信者在市場活動中“處處受限”;其次,要鼓勵經營企業采用“信用”手段對用戶提供不同等級的授信服務,如對信用好的用戶給予提供紅包獎勵、免費試用、免收押金等服務便利,減少其消費成本,對嚴重違法失信者,限制其使用共享單車;最后,在行業懲戒方面,應當積極推動建立跨企業聯合懲戒機制,使失信主體在一個共享單車品牌下失信,使用其他品牌也寸步難行。通過聯合激勵和懲戒手段的運用,使守信行為受到鼓勵和社會褒獎,失信行為置于全社會的監督控制之下,從而引導社會公眾珍惜信用,從而促進社會整體誠信水平的提升。
5結語
誠信建設是共享單車等分享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共享的前提是信用,共享單車的良性運行需要各方信用參與。共享單車行業出現的企業、個人、第三人失信的問題,關鍵還需依靠信用手段來解決。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契約經濟、信用經濟,共享經濟想要發展,必須加緊完善與市場經濟相匹配的社會信用制度和誠信價值體系。共享單車領域信用體系的構建,完善信用信息的征集機制是前提,運用信用信息進行聯合激勵與懲戒是手段,完善立法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共享單車規范發展體系是該新型業態的持續發展的有力保障。我們應不斷推進共享單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使市場主體適應新業務模式發展的需要,促進企業誠信經營、用戶文明用車,讓“信用”推動城市治理,引領社會風尚,幫助實現城市生態的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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