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04-13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法律是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國家統治工具。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頒布,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總稱。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法律部門,包括1、憲法,2、法
摘要:法律是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國家統治工具。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頒布,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總稱。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法律部門,包括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憲法是高于其它法律部門(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國家根本大法,它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最基本的原則,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及其活動的原則等.法律是從屬于憲法的強制性規范,是憲法的具體化。憲法是國家法的基礎與核心,法律則是國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可劃分為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普通法律,如商標法、文物保護法等。行政法規,是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規范的總稱。
關鍵詞:法律,政工論文,律師職稱論文發表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會認可國家確認立法機關制定規范的行為規則,并由國家強制力(主要是司法機關)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范(社會規范)。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法學家們從許多不同的角度來研究法律,包括從法制史和哲學,或從如經濟學與社會學等社會科學的方面來探討。法律的研究來自于對何為平等、公正和正義等問題的訊問,這并不都總是簡單的。法國作家阿納托爾·法郎士于1894年說:“在其崇高的平等之下,法律同時禁止富人和窮人睡在橋下、在街上乞討和偷一塊面包。”
一、法律自身屬性的局限性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社會規范,具有國家意志性,由此派生出法律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其內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不能朝令夕改。但法律要調整的現實社會的內容卻是具體的、多樣的、易變的,隨著科技的日新月異,由此產生的一些新生事物、進而形成的社會關系都是以前所不曾出現的,這就必然造成法律相對社會現實的滯后性和僵化性。正如薩維尼所說:“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時起,即逐漸與時代脫節”。 法律本身就具有不可避免的時間上的滯后性。
2006年廣州發生的“許霆案”震動全國,許霆利用銀行系統升級出錯之機,在銀行ATM提款機上多次取款共計175000元后攜款潛逃。廣州中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其無期徒刑,二審作出終審裁定:依法裁定駁回許霆的上訴,維持原判。但是基于輿論壓力,量刑上改判許霆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萬元,繼續追繳非法所得173826元。由于我國沒有完全適用本案的法律,無法準確判定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導致一審作出無期徒刑的判決,二審最后改判為獲刑5年和追繳非法所得;兩判差距甚遠。緣其根本,是法律規定滯后于社會發展的原因造成的。隨著社會的發展尤其是科技的不斷進步,將有更多無法預料的案件是法律規定所不涉及的,這是法律自身局限性在現實社會面前的必然結果。
二、法律適用范圍的局限性
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重要手段,但并非唯一手段和最佳手段。法律主要調整的是人的行為,不同于習慣、道德等社會規范主要從人的心理和思想上產生約束力和影響力。這根本在于法是由國家制定的,具有國家強制性,而習慣與道德是人們在長期社會活動中自然形成的,它對人們行為的約束是靠社會輿論和品質修養來實現的。面對紛繁復雜的社會問題,法律手段只能調整一部分社會關系,其他部分仍然需要道德、教育、政策、紀律等手段并用。
2011年佛山發生的小悅悅事件,屬于“見死不救”的典型案例,雖然在全國掀起一陣提倡立法懲處見死不救的呼聲,但大部分法律界人士都不贊成對此立法。法律只能規定應該作為或不作為,而不能規定人的思想和道德,道德輿論對人的約束不能被法律懲戒所替代。因為法律的威懾作用在實踐中是有條件的,無論投入多大的成本,只能減少某些犯罪,卻不可能依靠它來提升人們的道德水平。如果將道德范疇納入法律規范之中,體現的不是社會的進步而是倒退。
再如前些年修改《婚姻法》時,不少人呼吁增加對“第三者”和“婚外情”的法律懲罰,引發眾多關注。殊不知,對這些現象加以干涉將勢必使法律觸及人的情感領域,而這是法律根本無法勝任的。事實上,社會生活中的某些問題和現象,都不能由法律強行干涉,只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規范加以調整,如果他們互相“越位”,輕則無功而返,重則秩序混亂,讓社會付出慘重代價。
三、法律實施過程的局限性
法律作為社會規范,其規則是抽象、概括和普遍的。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抽象的規則要作用于具體的案件,必然通過法律實施包括法律遵守、法律執行和法律適用來實現,其中執法者的職業素質和守法者的法律意識都對法的實施起相當的影響作用。如果執法者沒有良好的法律素質和職業道德,法律再好,其作用也難以發揮,“良法”執行的不好,也會變成“惡法”。與此同時,守法者的法治意識、權利義務觀念和社會氛圍等也直接影響著法律作用的發揮。
法律實施過程離不開執法者的主觀意志,因而也就滲透了執法者個人的非理性因素。從全國各類案件的處理上看,各地各級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權各行其事,案情相類似的案件裁判結果差距巨大。刑事案件中尤以反貪案件為最。2000年某省一被告人因受賄500多萬元被判死刑,但此后受賄900多萬元的另一省被告人卻被判無期徒刑。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權如同橡皮筋,稍拉便長,略松即短。 還有些律師為了尋求有利于自己所代表當事人的裁判結果,不惜對法官進行拉攏和賄賂。法律工作者的法律精神和職業素養的缺失,勢必會影響法律應有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在監督機制還不完善的情況下,法律實施過程中所暴露出來的局限性不僅會影響社會公正、公平,甚至可能會使人們喪失對法律的信任。
法律并不是萬能的,法律的局限性在法律產生之日起就如影隨形。我們只有充分認識到法律的局限性,認識到法律“有所為有所不為”,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不斷提高法治水平,營造法治氛圍,才能充分利用法律的優勢,在合適的時機和領域發揮法律應有的作用。
SCISSCIAHC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