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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雜志征稿正確認識推定責任制度及它的管理應用新措施技巧

發布時間:2015-04-09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事實推定是法官依據生活經驗等對事實真偽與存否進行的推定,其有以下局限:一是運用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與前提事實之間存在的蓋然性程度參差不齊,如果運用較低程度蓋然性的經驗法則,其合理性易受到質疑。二是經驗法則的適用具有條件性。三是事實推定

  摘要:事實推定是法官依據生活經驗等對事實真偽與存否進行的推定,其有以下局限:一是運用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與前提事實之間存在的蓋然性程度參差不齊,如果運用較低程度蓋然性的經驗法則,其合理性易受到質疑。二是經驗法則的適用具有條件性。三是事實推定表現出較強的主觀性。所以,事實推定對證明起著必要的輔助和補充作用,但它并不能完全代替證據的證明作用,對推定的運用應當避免濫用。

  關鍵詞:推定責任,法學制度,政工雜志征稿

  無罪推定這一立法思想最早是由意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里亞于18世紀中期提出的。他在其經典著作《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指出了,“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

  “除了強權之外,還有什么樣的權利能使法官在罪與非罪尚有疑問時對公民科處刑罰呢?這里并未出現什么新難題,犯罪或是肯定的,或者是不肯定的。如果犯罪是肯定的,對他就只是能狗使用法律所規定的刑罰,而沒有必要去折磨他,因為,他交待與否都已經無所謂了。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應折磨一個無辜者,因為,法律看來,他的罪行并沒有得到證實。”

  貝卡利亞的論述表明,在法官判決之前任何人是絕對不能被視為罪犯,被指控罪的人應當得到社會所有人民的公共保護,法官應當根據證據證實的犯罪定罪處刑,不應當采用殘的刑訊方法定罪處刑,定罪存有疑問時,法官不能對被告人定罪處刑。”無罪推定原則基本含義是:任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院依照正當法律程序作出的有罪判決生效之前,就必須應當被確定為無罪的人。

  近代以來,無罪推定原則是專制擅斷走向民主公正、愚昧落后走向科學進步的標志,是尊重人權、體現社會正義的一個標志。尊重人權已成為一項重要的國際原則,人權立法在世界各地也相繼出臺,就在我國十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條,對憲法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而在所有的人權立法中,司法中的人權保障是重點之中的重點。人權保障最基本的是人權的司法保障,而無罪推定原則正是體現了人權的司法保障。因此,我國在刑事審判中要更新觀念,確立無罪推定的原則。

  一、前言

  隨著人們對于刑法的認識,刑法已經在人們的生活中得到了普及,但是人們接觸最多的還是我國的民事訴訟,在民事訴訟中,我們所追求的是“客觀事實”的理想觀念,但是很多的時候我們根本就找不到這些“客觀事實”,那么我們一般都通過刑法中的推定責任制度來進行推斷分析,從而確定其中的責任問題。下文中將具體描述推定的原則以及推定責任制度的應用手段等問題。

  二、推定與證明責任之關系研究的兩個前提

  1、推定主要包括法律推定與事實推定,任何推定均應允許反駁。將法律推定細分為不可反駁的法律推定與可反駁的法律推定是英美法上的做法。然而,推定既然是依據事務常態聯系進行推理而得出的結論,對于推定事實也必然允許反駁。例如學界很多人將“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為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這一規定視為不可反駁的推定,但是條文也明確規定了是在沒有相反證據予以證明的情況下才作該推定,因此它仍然是一個可以反駁的推定。所以,不可反駁的推定并沒有多少存在的空間。有意義的地方在于,只要享受推定利益的一方當事人對前提事實予以證明后,該法律推定即解除了雙方當事人對于推定事實的證明責任。因此,“一般認為不可反駁的推定沒有證明或者證明責任后果,它事實上就是直接導致實體法律后果的規范。” 尤其是一些沒有前提事實而由立法者直接規定的推定,當事人無法舉證證明,法官也無從獲取心證,因而直接將之歸類于法律規則也并不為過。

  2、彌補證明責任理論的不足是適用推定的深層原因。適用證明責任做出判決在某種意義上是事實審理者在案件主要事實真偽不明的情形下所做出的無奈選擇。若主張適用推定一方有相關間接證據支持基礎事實的成立,且法官運用經驗法則推定出待證事實也能達到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時,推定的運用顯然比適用證明責任做出判決更具科學性。尤其是,在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因結構性的舉證困難,如相對一方掌握有更專業的相關知識或持有直接證據等時,就會出現由他承擔因證明責任而帶來的不利益而有失公平的情況。立法和司法均認識到了這一點,或是通過規定法律推定直接克服了真偽不明,如繼承關系案件中死亡順序的規定;或是為緩解某些證明上的困難而賦予法官進行事實推定的裁量權,避免訴訟陷入僵局;或是規定如過錯推定、拒證妨礙推定等倒置或轉移部分證明責任從而實現當事人之間責任的公平分配。至于運用事實推定時如何調整當事人的證明責任,尤其是在欠缺法律規定但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則必須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依誠信原則和平等原則做出判斷。因此,從實現程序正義和訴訟公平的角度出發,推定可謂是修正一般證明責任理論之不足的法律技術。

  三、法律推定具有設定舉證責任的作用

  法律推定是依據法律的規定對事實真偽與存否進行的推定,是對舉證責任的一種分配,舉證責任倒置就是法律推定所致。這種倒置是一次性完成的。在法律推定設立后,倒置就已完成,舉證責任的承擔也就隨著固定,不會再次發生轉移。如法律上推定占有動產的人享有所有權的規定,法律推定動產占有者為善意;對于動產,只要行使占有物上的權利的人為該物的占有者,就推定該占有者行使權利為合法。此也即動產公示原則,其目的是為了維護穩定的社會經濟秩序和保持所有權關系的有序性。第三人可憑動產以占有為公示而獲得法律的保護。除非真正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有惡意或有重大過失,而第三人不必證明自己是善意的。

  四、事實推定、經驗法則的適用條件

  1、基礎事實必須屬實。

  2、基礎事實與推定事實之間必須具有常態聯系,必須有高度蓋然性。一是所依據的生活經驗必須是在日常生活中反復發生的一種常態現象;二是該生活經驗必須為社會中普通常人所普遍體察與感受;三是該生活經驗可以隨時以特定的具體方式還原為一般常人的親身感受。

  3、應設置當事人可以提出反證和質疑的司法程序機制。

  4.在運用事實推定的過程中,應當充分的明確凡是可以取得充分、確實的證據來認定的事實的,不應適用推定的。

  五、結束語

  在文章的最后,筆者認為這種刑法中的推定制度的相對的真實性是有一定的界定的,這種界定的難度非常大,也就是對于“客觀事實”的追求上有著非常大的難度,它是與法官的素質、操作的真實性、操作的程序上都有著一定的難度的,還有和具體案情的不同上有一定的必然性聯系。所以刑法中的推定責任制度使用上一定要秉承對“客觀事實”的追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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