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10-17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目前基層檢察院的檢察委員會組成通常與所任職務掛鉤,由正、副檢察長和中層干部組成。這種帶有濃厚行政色彩的檢察委員會委員組成方式,與檢察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不相匹配,檢察委員會討論、研究的是檢察業務中重大的案件和問題,需要較高的法學理論水平
摘要:目前基層檢察院的檢察委員會組成通常與所任職務掛鉤,由正、副檢察長和中層干部組成。這種帶有濃厚行政色彩的檢察委員會委員組成方式,與檢察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不相匹配,檢察委員會討論、研究的是檢察業務中重大的案件和問題,需要較高的法學理論水平及較完備的法律知識,而實際上有些委員不具備這一條件,他們不能在檢察委員會發表自己的意見,成為“聾子”、“啞巴”委員,影響了檢察委員會的議事質量和議事效率。
檢察委員會的工作程序和制度不規范。由于缺乏專門的辦事人員,檢察委員會在議案的提交程序上很不規范,有的由提案人直接交給檢察長,有的由提案人交給專職委員,提交方式沒有統一規定;在議案的審查上,有的由檢察長審查后決定是否開會討論,有的由專職委員審查決定,還有的由辦公室人員審查。在會議程序上也沒有統一的規范,如何討論,如何表決等也沒有明確規定,從而影響了議事質量和效率。
檢察委員會的議事范圍不明確。按照《檢察委員會組織條例》的規定,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應當是重大、疑難案件和重大問題,但目前在基層檢察院有時出現一些不正,F象,主要表現有二:一是有些應該提交的案件,辦案人員為了某種目的故意避開檢察委員會程序而自作主張;而有些不該提交的案件,辦案人員害怕承擔責任卻提上檢察委員會程序。二是混淆檢察長辦公會議、黨組會議與檢察委員會的議事范圍,造成議事范圍和程序的混亂,影響了檢察委員會的議事質量和效率。
檢察委員會的決定缺乏必要的權威。由于基層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大多實行的是一事一議,沒有形成例會制度,缺乏規范的保障和督促機制,也沒有專門人員負責決定的跟蹤督辦,有時檢察委員會的決定并不能很好地落實,導致檢察委員會的決定缺乏權威性,也影響了檢察委員會的工作質量和效率。
從業務部門中通過嚴格考試、考核選拔出5至7名業務骨干形成一個兼職性機構,受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的領導,向其負責。其職責是專門對擬提交檢察委員會研究的案件進行專案分析討論,最終形成一種建議向檢察委員會提出,為檢察委員會的正確決策提供服務,改變檢察委員會人員構成不合理的局面,迅速提高檢察委員會的議事能力,通過推進和擴大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功能,將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打造成為檢察委員會之外的高級智囊機構。
提高檢察委員會議事決策質量和效能的幾點建議:1.檢察委員會機構組成。完善遴選制度,優化檢察委員會人員結構提升議事能力。要想提高案件討論的質量,提升檢察委員會議事能力,必須打破常規,從全院范圍內選拔政治素質好、檢察工作經驗豐富、專業水平高的檢察官擔任檢察委員會委員,充實檢察委員會,進一步改善檢察委員會的人員結構和專業水平。具體做法是,檢察委員會應引進競爭機制,突出專業化標準和要求,選拔政治素質好、法律政策水平高、業務熟練、經驗豐富、議事能力強的資深檢察官和優秀檢察官擔任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改善檢察委員會組成結構;檢察委員會委員應注意學習和研究法律以及與檢察工作有關的經濟、科技知識,提高議事能力和質量水平,定期舉辦法律和專業講座,組織檢察委員會委員學習法律、理論及相關知識,總結、交流工作經驗,提高決策水平。
完善辦事機構,充分發揮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職能提升議事效率。首先,在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上做文章,將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改造成檢委會的智囊,從而迅速實現檢察委員會議事能力的提高。
其次,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應充分發揮其“程序過濾、實體把關、督辦落實”的綜合業務職能和參謀助手作用,對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的疑難案件進行法律探討和理論論證,突出其為檢察委員會決策提供參考依據的研究重點。
嚴格界定討論決定“重大案件”的范圍。由于對討論“重大案件”的范圍沒有統一規定,“重大案件”的范圍過寬,已影響到檢察委員會職能的全面發揮。因此,對“重大案件”的界定成為當務之急的改革措施。筆者認為,現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重大案件”的定義過窄。據司法實踐看,許多非重大但疑難的案件往往是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主要內容,應將檢察委員會議事范圍中的“重大案件”重新定義為“重大疑難案件”較為恰當。具體來說,可將下列幾類案件列入“重大疑難案件”的范圍:(1)各部門重大、疑難、有爭議且主管檢察長難以確定的案件;(2)擬相對不訴、存疑不訴的案件;(3)公安機關對不批準逮捕提出復議、復核的案件;(4)需提起民事、行政審判監督的案件;(5)自偵案件中偵查部門與批捕、起訴部門意見有分歧的案件;(6)通過立案監督通知公安機關應立案的案件;(7)檢察長認為需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的其他案件。
完善執行程序,暢通信息反饋監督渠道,提升決策效果。進一步加強檢察委員會決定、決議的貫徹落實和監督檢查工作,強化檢察委員會對檢察業務的指導。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應加強對各有關內設部門執行檢察委員會決定、決議的督辦工作,應定期向本院檢察委員會報告決定的執行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向檢察長匯報。建立健全決定、決議的跟蹤監督、跟庭考察、信息反饋、評估成效機制,有效促進檢察委員會工作由單一“召開會議聽取匯報”方式向決策、執行、反饋、修正等多種方式和程序的轉變,促進檢察委員會議事議案決策向程序與效果并重的轉變,進一步提升檢察委員會在業務工作中的重要性和權威性,推動各項檢察工作科學發展。
為了調動檢察委員會委員積極性、增強委員的責任感,必須建立健全激勵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充分發揮委員們的聰明才智和專業知識。另一方面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把責任具體分解落實到檢察長和各位委員,避免推卸責任的現象。
建立健全檢察委員會工作制度提高檢察委員會的議事質量和效率,檢察機關應制定《檢察委員會議事規則》,規范議案的提出程序,研究決定的程序,執行督辦的程序,資料集歸檔及責任追究機制等等。同時,還應制定議案審查報告書寫格式,檢察委員會討論議案受理、審查制度、檢察委員會議事制度、檢察委員會決定督辦制度。
會前準備。有關業務部門認為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及時報告分管檢察長,由分管檢察長決定是否提交檢察委員會決定。
經分管檢察長同意后,有關業務部門應認真按要求撰寫“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報告”。承辦人要對所列的事實、證據負責。承辦人對分管檢察長決定提交檢察委員會研究決定的事項,應當在例會日前將報告及有關卷宗、材料送交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法律政策研究室受理有關科室的報告后,應當及時報送各檢察委員會委員,并填寫記錄表,請檢察長確定會議的具體時間。
會議程序。檢察委員會會議由檢察長或其指定的委員主持,會議開始首先由承辦人向會議匯報提請檢察委員會研究決定的事項。承辦人匯報完畢,由有關科室負責人員發表對提交事項的意見,完畢后,由法律政策研究室審查人員向會議提出審查意見。在檢察委員會討論期間,除非得到允許,非檢察委員會委員不得發言。
.執行。法律政策研究室根據檢委會所做的決定,填寫《檢察委員會決定》經檢察長簽發后,發至有關部門,承辦人應將《檢察委員會的決定》入卷。法律政策研究室應當將檢察委員會記錄、檢察委員會的決定及有關科室提交的報告一同嚴格保管,未經檢察長批準不得隨意查閱、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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