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10-14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 2020 年 5 月 28 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 2021 年 1月 1 日起施行。同時許多單行法律將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廢止,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
摘要: 2020 年 5 月 28 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 2021 年 1月 1 日起施行。同時許多單行法律將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廢止,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等許多法律將廢止。民法典包括生活的所有民事內容,被譽為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在原婚姻法的基礎上增加了許多亮點,如離婚中規定了婚姻的冷靜期、離婚中債務的分攤、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以及個人債務、子女撫養的規定、親子關系的認定等, 對婚姻家庭的影響很大,引起了百姓的熱議。
關鍵詞: 民法典實施 婚姻家庭熱點 法律適用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后實施后,2021 年 1 月 1日起,夫妻雙方感情破裂,需要離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1071 條之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離婚,雙方就子自愿離婚、子女撫養、債權債務達成一致意見以后,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離婚,民政部門收到當事人離婚申請的,要進行核實,是否屬于自愿離婚,是否就協議離婚需要解決的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如果達成一致意見, 民政部門先進行登記,如果查實,有任何一方不愿意,不能走行政程序離婚。如果雙方雖然自愿離婚,在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離婚后 30 天內,有任何一方反悔的,可以向民政部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雙方不向民政部門撤回申請,在 30 日期滿后,雙方也必須再次向民政部門申請離婚證,若不申請,視為 撤回離婚申請。這就是協議離婚中的冷靜期,因在我國,走協議離婚的途徑占整個離婚比例的 80%,離婚率年年攀升,特別是 80 后、90 后離婚的現象嚴重,對我國婚姻家庭的穩定性造成重大的影響,且離婚不僅僅是婚姻當中兩個人的事,也牽 涉到兩個家庭的事,有的父母更是參與其中,使本來就處于矛 盾中兩個人矛盾升級。因此,為了有效避免草率離婚,重視婚 姻,我國立法考慮增加離婚的冷靜期,這對我國社會的穩定具 有重大的意義。
二、關于離婚中債務如何處理的問題。
首先,在協議離婚中由夫妻雙方協商處理,若協商不成,只能走訴訟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1064 條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 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其次,若果超出夫妻家庭生活的開支,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屬于個人債務,由個人進行償還,不能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但婚姻家庭篇未列舉何種情形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開支,因在不同家庭中,日常生活開支會有不同,如在明星的家庭中,或企業家庭中,購買一輛車或一套房屬于日常生活開支,但在普通百姓中,購買一輛車和一套房顯然屬于日常生活以外的借款,超過日常家庭生活的需要,應由個人財產進行償還。同樣的財產在不同的家庭是否屬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并不同,因此這需要法官根據具體的案情進行判斷。再次,雖然是借款額度較小,但如果借款人的借款用于賭博、吸毒等,即使額度小,也不屬于家庭借款,另一方不用償還,這個款屬于個人借款。當然需要另一方進行舉證, 自己沒有得到該筆借款用,未用于家庭日常開支,可以舉證證實另一方有吸毒、賭博的惡性,受到處罰的證據或朋友到法院作為證人加以證實,法院都可以采納,這樣避免另一方的利益受損,保護婚姻家庭,對個人借款與家庭借款進行嚴格的區分, 也體現法治的公平公正的原則。也有利于家庭的和諧。再次, 雖然是個人借款,看事后是否得到另一方的追認,如果得到另一方的追認,當然屬于夫妻債務;如果另一方沉默,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沉默不等于認可,雖然知曉但并不等于同意對 方的債務。因此,在民法典實施后,在日常生活中,加重了借 款人的注意義務,對于借款人必須知曉法律的規定,否則,借 款當做個人的借款難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此,如果要借款給具有夫妻關系的一方,最好在事前經得另一方的同意,把借款作為共同借款處理,這避免以后自己的利益受損,或者夫妻合謀把財產轉移給另一方,沒法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三、婚內是否可以分割夫妻共同通財產。事實上,不允許分割為原則,允許分割為例外。根據民法典第 1066 條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 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 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 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在婚姻家庭中,出現上述兩種情形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外,其余任何情況都不允許分割。因既然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共同 共有,不分份額享有權利,如果允許分割,必然影響到夫妻的信任,關系,勢必造成離婚的不良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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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于財產的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可以約定部分個人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這種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如是口頭約定,當屬無效,因口頭約定容易受到對方的否定。同時規定,如果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財產進行約定,債務人即借款人把家庭財產的約定告知債權人即出借人的情況下,該債務就是個人債務,不是共同債務,該債務就用個人財產償還。因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也不斷進步,必須跟上時代發展的步伐,也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愿的尊重,也體現了在民法領域,法不禁止則為許可,因對財產的婚內約定,法律也并未禁止不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
綜上所述,民法典的上述規定反映了民法典中婚姻法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同時可以維護社會的穩定,這時民法典與時俱進的體現,反映了法治應不斷進行調整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論文作者: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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