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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辨別事實婚與重婚法律論文發表

發布時間:2014-01-16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結婚必須滿足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但現實生活中出現了許多事實婚現象。本文通過分析事實婚問題,進而分析重婚行為,探討在何種事實婚情形下可能構成重婚,并重點分析重婚的構成情形與法律后果。

  論文摘要: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結婚必須滿足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但現實生活中出現了許多事實婚現象。本文通過分析事實婚問題,進而分析重婚行為,探討在何種事實婚情形下可能構成重婚,并重點分析重婚的構成情形與法律后果。

  論文關鍵詞:事實婚姻,非法同居,重婚,重婚罪

  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的權利義務關系為內容的合法結合;橐龀闪a生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婚姻的效力。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在必須滿足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當事人自愿、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符合一夫一妻制度、無近親婚、無疾病婚。同時《婚姻法》第8條規定,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梢娊Y婚是要式法律行為,須滿足登記的形式要件。然而現實生活中出現了眾多事實婚的現象,在這些事實婚中存在大量的重婚行為,極大地破壞了我國的一夫一妻制度。

  一、事實婚問題分析

  事實婚是指一切未履行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兩性關系。產生事實婚有很多原因,比如人們登記結婚意識的薄弱、不符合結婚條件等,一味否認事實婚的效力不僅不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也與社會現實不符。所以應該區別對待事實婚。我認為事實婚可以分為無配偶男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無配偶男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未婚同居關系和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非法同居關系。

  (一)關于事實婚姻問題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對于事實婚姻關系,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男女雙方符合婚姻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對待。

  同時法律規定,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承認當事人雙方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間的關系適用《婚姻法》關于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互負扶養的義務,子女的婚生地位,互相享有繼承的權利,同居后的收入,除有約定外,為夫妻共有財產。由此我們可知事實婚姻應具備以下特征:

  1.當事人必須是無配偶的男女,且雙方都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

  2.當事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對外以夫妻名義相待,具有創設夫妻關系的目的性和公開性。這一特征將事實婚姻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違法兩性關系區分開來。

  3.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事實婚姻欠缺結婚的法定形式要件,這也是事實婚姻與法律婚姻最本質的區別。

  4.必須發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之前。

  5.事實婚姻具備婚姻效力,當事人之間形成夫妻關系,事實婚姻的效力等同于法律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件﹥的通知》規定:1994年2月1日之后,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對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應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梢妼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實婚,我國絕對不承認為事實婚姻。只有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符合結婚實質要件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關系才被認定為事實婚姻,效力等同于法律婚姻。故已有事實婚姻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將構成重婚行為。

  (二)關于無配偶男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未婚同居關系。

  無配偶男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根據是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可以分為:

  1.無配偶男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婚同居,不符合婚姻成立的條件,當然不產生婚姻效力。

  2.1994年2月1日以后無配偶男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婚同居。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結婚登記。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未補辦結婚登記而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法律不承認其婚姻關系,不認定為事實婚姻而認定為同居關系,當事人之間不產生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居期間因共同生活而形成的財產關系,按照共同共有關系處理。

  (三)關于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非法同居問題

  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非法同居是指已經有事實婚姻或者法律婚姻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的非法行為。這構成了重婚,是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我將在以下重婚行為中論述。

  二、重婚行為

  (一)重婚的法律后果

  重婚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違法行為,構成重婚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1.重婚的民事法律后果

  (1)重婚行為無效。重婚是結婚的禁止條件,也是婚姻無效的原因!兑苑蚱廾x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明確,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凡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后一個婚姻關系。可見后婚行為無效。

  已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關系中,前婚無論是事實婚姻還是法律婚姻只要合法有效就受法律保護。前婚尚未終止又申請結婚的,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已經登記結婚的,重婚行為受害方及其近親屬及基層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重婚無效。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效力。

  已有配偶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行為中,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行為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無效,無須法院宣告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2)重婚是離婚的法定理由。感情確已破裂是我國法定的離婚理由。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一方提出離婚的,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同時《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3)重婚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一方重婚嚴重違反一夫一妻制,給婚姻另一方造成相當程度的精神負擔,因此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在法定期限內要求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但是不能在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將第三者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4)在離婚分割財產方面,應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2.重婚的刑事法律后果

  (1)構成重婚罪。重婚罪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罪的構成要件為:

  第一,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第二,在客觀方面,重婚罪表現為行為人已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后發生的事實上的重婚關系是否按重婚罪處理的請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第三,重婚罪的主體既包括已有配偶的人也包括沒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者。

  第四,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對于沒有配偶的一方一明知他人有配偶為前提,對于有配偶一方只要與他人結婚,發生重婚行為就構成重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者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可能構成破壞軍婚罪。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前婚為軍婚,那么軍婚的當事人和明知其是軍婚的第三人均構成破壞軍婚罪。構成破壞軍婚罪的不再以重婚罪論處。

  (3)可能構成強奸罪。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奇特手段,強行和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強奸罪侵犯的對象包括已滿14周歲的婦女和未滿14周歲的幼女。因為幼女不具備正常心理,侵犯幼女構成強奸罪不以違背幼女的意志為前提,而以明知對方是幼女為前提。故無論幼女是否同意,只要行為人明知其不滿14周歲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應當構成強奸罪,按《刑法》第236條定罪處罰。所以若有配偶的男子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女孩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且明知女孩不滿14周歲,不論女孩是否主觀上同意,此男子構成強奸罪。

  (二)重婚行為的類別

  有配偶者可以分為登記結婚的夫妻和事實婚姻的夫妻,與他人結婚的行為也可以分為與他人登記結婚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所以重婚行為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四種情形:

  1.已有法律婚姻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即登記婚與登記婚構成的重婚。

  2.已有事實婚姻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即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構成的重婚。

  3.已有法律婚姻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

  4.已有事實婚姻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

  在重婚關系中,一方或者雙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原因而終止,正因為合法婚姻存在,故發生于后的違法結合應以重婚論處。

  (三)重婚的概念

  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同時有兩個以上配偶。重婚者的第一個婚姻關系稱為前婚,以后的婚姻都叫后婚,后婚即重婚。重婚行為嚴重違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是《婚姻法》所禁止的。一夫一妻原則是指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是適用于我國一切公民的基本法律制度,具有強制性。它的具體法律要求是:任何公民均不能同時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公民在配偶死亡或者離婚發生效力之前均不得再行結婚,否則構成重婚,應受到法律的制裁。一切公開的、隱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這一規定明確了重婚罪中重婚行為的內涵包括登記重婚和事實重婚兩種行為。據此,重婚行為的構成要件為:

  1.重婚行為的前婚合法有效,為事實婚姻或登記婚姻,受法律保護。

  2.前婚尚未終止。

  3.在前婚存續期間,有配偶者與他人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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