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04-25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非常關鍵的環節。參照犯罪客體要件理論,結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目的,分析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侵犯的交通有序、交通安全、交通暢通三類客體辯證關系及危害程度。提出在判定當事人過錯行為與交通事故因果關系基
摘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非常關鍵的環節。參照犯罪客體要件理論,結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目的,分析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侵犯的交通有序、交通安全、交通暢通三類客體辯證關系及危害程度。提出在判定當事人過錯行為與交通事故因果關系基礎上,根據過錯行為所侵犯的具體客體類型,區分當事人行為在交通事故發生中的過錯嚴重程度,從而提供了新的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方法。
關鍵詞交通管理;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認定;過錯行為;侵犯客體
0引言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的一個關鍵環節,責任認定結果直接涉及到當事人所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大小。據統計,在交通事故引發的信訪案件中,超過半數是由于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果存有異議!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出了原則性規定,指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在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兜缆方煌ㄊ鹿侍幚沓绦蛞幎ā(公安部令第146號)第六十條將其進一步細化:(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在這一法律基本原則下,許多專家和學者提出了多元的責任認定理論,如傳統的“因果關系理論[1]”和“路權理論[2]”“險情避讓理論[3-5]”等具有代表性的責任認定理論。在這些理論的基礎上,實踐工作中又衍生出了一些更具體化,操作性更強的事故責任認定原則[6-7],如“路權原則”“安全原則”“合理避讓原則”“責任加重原則”“信賴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等基本原則,有的甚至采取“多數原則”“擺平原則”的責任認定方法[8]。上述理論和原則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具有積極作用,但在實踐中也發現任何一種理論或原則都存在一定的局限及弊端。特別是對交通事故中過錯行為的作用大小和嚴重程度如何評判,至今沒有得到較好解決。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對交通事故中過錯程度往往是出現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現象,同一起事故中當事人的責任常出現各執己見,難于達成一致的觀點。
為了方便民警開展事故責任認定工作,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規定: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標準[9-10]。根據這一規定,已有19個省(區、市)和部分設區的市結合當地實際,相繼制定并實施本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或標準,進一步細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辦法。根據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或標準時采用不同的理論依據,分為以下五種責任認定辦法:一是采用“路權理論”,將交通違法行為分為嚴重過錯、一般過錯、隱患過錯、其他過錯,如北京、安徽、貴州、福建、廣東、內蒙、山西等;二是采用“險情避讓理論”,將交通違法行為分為主動型、被動型、隱患型(缺失型)三類,然后確定當事人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如江蘇、重慶、河南、山東、廣西等;三是采用因果關系理論,并列舉了需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的幾種情形,如湖北省;四是將交通違法行進行分類,列舉了不同的形態交通事故時及承擔相應的責任,如上海市;五是同時融合了因果關系理論、險情避讓、路權理論,并結合法定原則、安全原則、加重原則,確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大小,如河北省、江西省。上述地方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為規范本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工作起到積極作用。但由于不同省份在確定過錯行為嚴重程度的理論依據不同,具有明顯地域差異,導致同一類型的事故在不同地方之間,可能會做出不同的責任認定結果,甚至在同一省份上下級之間、不同交管部門之間都可能出現不同的認定結果。因此,需要從理論上取得共識,采用一種比較公認的理論確定過錯行為的嚴重程度。另外,絕大多數地方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將過錯行為等同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并以附件形式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分類羅列,顯然這種方法難以窮盡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所有過錯行為,這就造成在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必然會留有空間,難以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道路交通事故中過錯行為侵犯客體
關于行政違法行為構成,我國學術界觀點至今沒有統一,有二要件、三要件和四要件說[11-12]。但以上3種觀點都強調行為的違法性,即主體沒有履行或者承擔某項義務,才可能構成違法,也就是說違法主體的行為必須有違反了法律規范的行為,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護的某類社會關系。參照犯罪構成要件的客體概念,違法行為侵犯法律上所保護的某類社會關系,即侵犯了某類客體。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侵犯的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指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定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具體為法律、法規所保護的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暢通等3類客體。道路交通秩序指的是車輛和行人依照交通法律法規通行規定,在道路上達到正常的運轉或井然有序的交通形態,若交通參與者的行為破壞了這種交通形態,即侵犯道路交通有序這類客體。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動過程中,當事人行為未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將傷亡、損失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若這種可能性超過了可接受的范圍,則該行為就侵犯了交通安全這類客體。道路交通暢通是指車流和人流在道路未受到交通摩阻而引起行駛時間損失,若交通參與者行為造成車速降低、停車、排隊等行駛延誤,即該行為侵犯了道路交通暢通這類客體。
某一個具體交通違法行為侵犯客體可能是其中的一類、也可能是多類,如“駕駛機動車時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交通違法行為”,侵犯客體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而在燈控路口不按導向車道行駛的交通違法行為,首先妨礙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結合具體的情況,還會影響道路交通暢通。因此,不同的交通違法行為所侵犯客體的種類和數量不一定相同,但肯定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這種行為社會危害性可以是已經發生了的或者潛在的,比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懸掛機動車號牌的”交通違法行為,往往就是一種潛在的危害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這一規定指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立法目的,即維護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提高道路的通行效率。道路交通法關于道路及交通參與者的通行規定內容中每一條款都以此為基本指導思想,從權利和義務的角度規范人們參與道路交通活動,如“當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若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應當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這一條規定主要作用維護交通秩序和確保道路暢通;再比如“穿拖鞋或高跟鞋駕駛機動車的”的交通違法行為,制定此條規定則主要是出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考慮。因此違反了任何一條交通法律法規中關于通行規定條款的行為,必定侵犯了某一類或多類客體。
2過錯嚴重程度與侵犯客體之間關系
因果關系理論指出,當事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且與交通事故發生或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才是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過錯行為,在實踐中確認是否有過錯行為,首先要判斷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具有交通違法性,及該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發生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最后根據交通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來區分過錯行為的嚴重程度,即嚴重違法行為對應嚴重過錯,一般違法行為對應一般過錯。這種區分辦法是目前地方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或標準普遍認同和采納的,但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的區分標準尚未形成共識。
交通違法行為所侵犯的交通有序、交通安全和交通暢通3類客體,三者之間有著相互依存、互為條件、互相制約的辯證關系。交通有序是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暢通的基礎,良好的交通秩序可以確保交通安全?上攵,假如車輛沒有做到有序通行,如逆向行駛、不按規定車道行駛、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等行為,將引起道路交通秩序一片混亂,交通安全和暢通則無從談起;交通安全是交通有序、暢通的前提,道路交通安全離不開良好的交通秩序,且在交通管理工作中強調交通暢通不能以犧牲交通安全為代價;交通暢通則是交通有序和交通安全的條件之一,交通暢通是在交通秩序良好、交通安全良好的基礎和前提下實現的,反過來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可以促進交通有序和交通安全。
交通有序、交通安全和交通暢通三者之間辯證關系充分體現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思想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制定具體通行規定時,嚴格按照有序、安全和暢通三者的先后順序,當后者與前者發生沖突時,優先滿足前者。以交叉路口的通行規則為例,機動車通過有信號控制交叉路口時,為了達到交通有序,首先規定路口通行先后順序,如“規定車輛應當按交通信號指示通行”“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等;而當機動車和行人都不違反交通信號前提下,強調就是路口交通安全,如規定“機動車應當減速慢行,讓行人優先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仍然強調交通有序,要求車輛通過設置交通標志、標線,實現車輛有序通過路口。當行駛路線發生交叉沖突車輛都沒有優先通行權時,強調的是交通安全,如“規定車輛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讓右方來車優先通行強調是保護右方車輛駕駛人的安全。當在確保了有序、安全的前提下,規定轉彎車輛讓起直行輛優先通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這種規定主要是為了提升交叉路口通行率,以保障路口交通暢通。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以違法行為客體要件判定當事人的行為所起的作用大小、過錯的嚴重程度,已在實踐中得到廣泛認可,路權理論就是最好的體現。“路權理論”是對道路通行規則權利化,即通過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形式確定道路通行規則,對交通參與者在時間和空間范圍內享有的使用道路的權利作出規定。常見不按規定車輛行駛、不按規定讓行、違法占用道路等違反路權的交通違法行為,侵犯客體類型包含交通有序。
綜上所述,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危害程度可以按侵犯客體型從重到輕排列,在實踐中可以認為,侵犯道路交通秩序的違法行為比侵犯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危害性更大、侵犯道路交通安的違法行為比侵犯道路交通暢通的違法行為危害性更,即危害程度呈現遞減的關系。
3運用“客體論方法”責任劃分方法
采用“客體論”區分交通事故中過錯行為嚴重程度可分為以下四個步驟:一是查明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具有交通違法行為;二是判斷當事人交通違法行為與事故發生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若因果關系成立,即該行為屬于交通事故中的過錯行為;第三步分析交通違法行為所侵犯的客體類別和個數;第四步根據交通違法行為侵犯客體類別判斷過錯行為的嚴重程度,即按道路交通有序、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暢通的排列順序,將過錯行為確定為嚴重過錯、一般過錯、輕微過錯從高到低的三個級別,并在此基礎上認定當事人承擔事故責任大小。
在確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時,具體操作方法如下:過錯行為級別越高的一方,事故中承擔責任越大;在過錯行為最高級別相同時,可以按照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中的“過失相抵原則”,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判斷各方行為的嚴重程度[13],即過錯行為個數多的一方,事故中承擔責任越大;過錯行為級別和數量都相等時,各方分別承擔同等責任。交通事故中無過錯行為,不承擔事故責任,這種方法本文稱為“客體論方法”。
如,行人因闖紅燈與綠燈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發生碰撞的交通事故中,行人具有“不按交通信號燈通行的”交通違法行為,機動車駕駛人具有“在人行橫道前有行人通過時,未停車讓行的”交通違法行為。雙方的交通違法行為與該起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系,因此在事故中雙方都有過錯行為。行人的交通違法行為擾亂了道路通行先后順序,侵犯客體類型是道路交通有序,行人行為屬于嚴重過錯;而機動車駕駛人在有行人經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沒有履行確保行人的安全義務,侵犯客體類型是道路交通安全,機動車駕駛人行為屬于一般過錯。采用“客體論方法”,行人行為過錯程度級別更高,在該起交通事故中,行人承擔主要責任,機動車駕駛人承擔次要責任。又比如,在某四相位信號控制的交叉路口,當南北方向直行綠燈時,甲車從東側進口左轉導向車道左轉彎時,與對向從直行導向車道直行的乙車在路口內發生碰撞。在此起交通事故中,甲車駕駛人具有“不按交通信號燈通行的”和“轉彎未讓直行的”兩個交通違法行為,兩個違法行為別侵犯了道路交通有序和道路交通暢通,而乙車駕駛人只有“不按交通信號燈通行的”交通違法行為,侵犯的客體是道路交通有序。根據“過錯相抵原則”,甲車方駕駛承擔主要責任,乙車駕駛承擔次要責任。
在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中,有一類稱為“缺失型”或“隱患型”交通違法行為,該類交通違法行為主要特征是駕駛人安全駕駛能力缺失或者具有一定安全隱患,往往是其它交通違法行為發生的誘因,因此“缺失型”或“隱患型”交通違法行為所侵犯客體類型難以直接判斷。“缺失型”交通違法行為常見的表現形式有“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駕駛證被依法條扣留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等交通違法行為;“隱患型”交通違法行為表現形式有“醉酒駕駛非機動車的、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仍繼續駕駛的、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仍繼續駕駛的”等交通違法行為。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缺失型”或“隱患型”交通違法行為公認為性質較為惡劣,往往把這類違法行為劃為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然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這類交通違法行為卻具有兩重性的特征[4],即該類交通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起作用要具體事故具體分析,不能因為某當事人有“缺失型”或“隱患型”交通違法行為,就必須承擔事故責任。
在有些交通事故中,“缺失型”或“隱患型”交通違法行為與事故發生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比如,甲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其行車路線正常。甲在行駛過程中被乙駕駛的汽車追尾,經查,甲除了無證駕駛外無其他違法行為,乙存在駕駛車輛時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違法行為。運用因果關系中“替換法”進行分析,顯然甲的行為與事故無因果關系,因此事故中甲無過錯行為,不需要承擔事故責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只需要對甲作出行政處罰。但是道路交通事故中,一旦“缺失型”或“隱患型”交通違法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因果關系,為打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維護正常交通秩序,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發生,可以對具有“缺失型”或“隱患型”當事人的責任“加重一檔”的認定方法,另一方按照責任對應規則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加重責任方已確定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不再加重責任。雙方當事人都有“缺失型”或“隱患型”過錯行為的,互不加生責任。比如前文所舉的行人闖紅燈與機動車發生碰撞交通事故案例中,如果機動車駕駛人有飲酒后駕駛機動的違法行為,經查機動車駕駛人因酒后駕駛反應時間變慢,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根據“加重一檔”的認定方法,事故雙方應該承擔同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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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違法行為侵犯客體判定行為過錯嚴重程度的方法,體現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立法思想,與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目標導向相一致,較好地解決了我國各地關于交通事故中行為過錯嚴重程度評判標準不一的問題,做到正本清源,真正回歸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本意。但“客體論”屬于一種全新的理論,尚沒有成形的規則,如何與現有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理論和認定原則不沖突,將“過失相抵原則”“加重一級”等融合到客體論方法中,還需要進一步開展理論研究與實踐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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