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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反壟斷法中的寬恕制度法律期刊投稿

發布時間:2014-01-09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中國出臺的《反壟斷法》中出現了很多亮點,其中之一是學習了美國,日本,歐盟等國家,出現了有關寬恕制度的條文。但是,我國的法條中對此的規定過于籠統,抽象,沒有具體的有關實施標準,應用步驟等詳細規定,這對我國《反壟斷法》的充分實施產生了阻礙。本文

  論文摘要:中國出臺的《反壟斷法》中出現了很多亮點,其中之一是學習了美國,日本,歐盟等國家,出現了有關寬恕制度的條文。但是,我國的法條中對此的規定過于籠統,抽象,沒有具體的有關實施標準,應用步驟等詳細規定,這對我國《反壟斷法》的充分實施產生了阻礙。本文將借鑒國外一些國家法律中有關寬恕制度的規定,通過對幾個國家相關制度的比較,進而探求我國寬恕制度規定中一些可以改進的地方。

  論文關鍵詞:寬恕制度,反壟斷,卡特爾

  一、寬恕制度的起源與作用

  寬恕制度是指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案卡特爾展開調查之前或之后,違法當事人主動向主管機構報告,提供相應信息或證據,持續,全面地配合調查以及符合法定條件時,法律全部或部分豁免處罰的制度。

  僅有嚴厲的處罰制度尚不足夠,卡特爾具有隱蔽性,如沒有有效的證據對卡特爾加以披露,執法機關也只能對核心卡特爾望洋興嘆。由此,產生了當今各國均采納的寬恕制度,為了讓執法機關更易獲得證據,該制度規定可以讓對舉報者的懲罰減免或者減輕,以此來引誘那些違法者互相揭露對方罪行。寬恕制度的理論基礎在于經濟學中的“囚徒困境”,每個壟斷協議的參與者都擔心被其他參與者出賣,而且他們也都希望自己能獲得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對于犯法的人來說是很有誘惑力的。因此,那些參與者就愿意主動向有關部門揭發卡特爾,或者提供相應的證據資料?梢,寬恕制度對于提高司法效率,及時發現卡特爾行為并予以制止等方面是有很大功效的。

  二、各個國家對寬恕制度的不同規定正因為寬恕制度的如此大作用,各國都在自己的相關法律中規定了有關條文,除美國在1978年開始實行寬恕制度,并于1993年8月10日修改頒布了《公司寬恕政策》外,日本、歐盟、加拿大、韓國、巴西等過均采納了此制度,然而每個國家也都因各自情況不同具體的細節也不盡相同。下面我們就來比較一下美國,歐盟,日本關于該制度的不同規定。

  歐盟歐盟于1996年即采納寬恕制度,歐盟明確規定寬恕制度不豁免申請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歐盟也對第一個坦白的企業適用自動的寬恕政策,只要其符合四個條件:

  (1)不存在相關行業的調查;

  (2)坦白的組織立即終止其卡特爾行為;

  (3)該企業未恐嚇其他組織參與卡特爾;

  (4)申請人同意在調查和指控中給予持續的合作。歐盟委員會規定:第一個提供重大附加價值證據的企業見面30%—50%,第二個提供重大附加價值證據的企業減免20%—30%,隨后提供重大附加價值的企業,減免不超過20%。

  三、我國《反壟斷法》對寬恕制度的規定

  我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本款規定了寬恕制度的構成要件:(1)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報告的主體是參與壟斷協議的經營者,作為企業的成員,如經理或有權代表企業的職員,其報告行為應當認為是企業的報告行為,報告也必須是主動的,對于報告的形式,法律沒有提及。(2)必須是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也就是說通過媒體等途徑透露相關信息不構成本條規定的報告。(3)報告的內容是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包括壟斷協議的發起人和參與者,具體的協議內容及報告者在壟斷協議中的地位和作用等。當然僅僅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不能獲得寬恕,還必須提供重要證據,沒有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而是僅僅提供重要證據的也不符合本條要求,不能獲得寬恕。這樣的規定對報告的經營者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也反應了立法者對于經營者坦白的程度有著很高的要求。只有這樣才能獲得一定的減免或者免除。

  雖然立法者對經營者坦白的程度要求很高,寬恕制度作為反壟斷法上的一種極具自身特色的制度,在反卡特爾協議上貢獻之大也毋庸置疑,然而我國的法律中僅僅用一款對其作出了原則的規定,對條文中“重要證據”的認定,“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具體規定等等立法者都沒有做出統一而詳細的規定,由此可以看出,粗線條立法使得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反壟斷執法活動中擁有了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一方面加大了寬恕制度適用過程中的人為因素,降低了寬恕制度的透明程度,另一方面,又使申請人難以判斷到底怎么樣才算符合寬恕制度的標準,無法做出正確的選擇。影響到申請人舉報的積極性。長此以往,這會使得這么一條有巨大潛力的條文變得形同虛設,沒有威懾力。因此,對其改革完善在所難免。

  四、完善我國寬恕制度的幾個方面

  (一)明確寬恕制度可免的責任類型當企業的行為符合適用寬恕制度的前提要求時,可以免除其刑事責任,民事責任還是行政責任,這點需要首先明確。因為如果法律規定不清,那么在適用上會出現各個案子不同情況,這會嚴重影響到寬恕制度的具體落實。我們可以像美國、加拿大那樣可免刑事制裁,也可像歐共體,英國,德國,法國那樣主要免除和減輕行政罰款,當然也可以尋求自己的途徑。

  (二)分不同情況適用各國的司法實踐表明反壟斷法的寬恕制度有嚴格的適用條件,如果不符合條件絕對不能獲得寬恕,當然不同的條件下,寬恕的幅度也有所不同。比如說歐盟,其對于第一,第二,第三個坦白的企業減免的幅度不同,幅度越大就越對企業有吸引力,也就越有利于讓違法企業盡快向相關執法機構坦白,而且更也容易引起各個違法者之間的猜疑,可以高效得實施寬恕制度。日本,韓國也都采取了這種辦法,筆者認為我國也應該借鑒此方法,因為如果每一個告密的人不管先后都減免相同幅度的話,會容易讓更多的企業采取坐等觀色的情況,而每個申請人極力追求的都是盡可能的少冒風險,多獲利益,但在寬恕制度的待遇沒有差別或者差別不大的情況下,第一個告發者就承擔著巨大的風險,但卻得不到更大的利益。長此以往,必然會形成觀望的態度,只有等到違法者發現時機不對了,情況不妙了,才跑去執法機構坦白,這種行為并非寬恕制度所希望的。筆者認為如果我們也可以采用有梯度的減免方法,這就可以使企業盡快得去坦白,甚至可以規定最后的坦白的一些企業不能減免責任,那么企業與企業間就會爭先恐后得去舉報,執法機構也可以盡快得到全面,詳細的線索與情報。

  (三)保密性的規定寬恕制度的保密性,是指有關機構對申請給予從寬處理的卡特爾成員的身份和違法情況負有一定的保密義務,非依法律規定或該申請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向外界披露。在通常情況下,申請人在提出寬恕申請后,除了擔心自己的寬恕申請能否采納,自己的行為能否被寬恕之外,更重要的是擔心那些“同伙”會否應此而打擊報復,或是遭到同行的排斥擠壓,這些對申請者的威脅應該是肯定的而且也是巨大的,相比之下,是否因此獲得寬恕則要看執法者的決定,或然性更高,這就出現了弊大于利的假象,容易阻礙那些愿意適用寬恕制度,又害怕報復的申請者。另外,申請者還需擔心私人反壟斷損害賠償訴訟原告的起訴、索賠等等。因此為了免除卡特爾成員的這些后顧之憂,鼓勵其大膽提出寬恕申請,反壟斷執法機構就應站出來,為向其提供有利證據,線索的申請人保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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