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3-12-30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2009年我國制定《侵權責任法》之際,對商業侵權行為的理解存在分歧,導致商業侵權行為最終沒有被單獨歸為一類寫入法案。當前學界理解商業侵權行為的概念存在分歧,本文以概念法學的方法入手,回答商業侵權行為與商事侵權行為、商事侵權責任的關系,澄清概念的
論文摘要:2009年我國制定《侵權責任法》之際,對商業侵權行為的理解存在分歧,導致商業侵權行為最終沒有被單獨歸為一類寫入法案。當前學界理解商業侵權行為的概念存在分歧,本文以概念法學的方法入手,回答商業侵權行為與商事侵權行為、商事侵權責任的關系,澄清概念的模糊性。
論文關鍵詞:商業侵權行為,商事侵權行為,商事侵權責任
一、術語使用中的問題
商業侵權行為目前存在一些問題,這也導致了《侵權責任法》無法將之納入法案。
第一,術語不統一。固然學術概念的使用是形式問題,學者可因個人偏好而選擇不同的術語。但是選擇不同的術語也反映了學者的思維方式、價值趨向、文化背景等深層次的東西。由于大陸法系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的一元論定義,除了商業侵權行為之外,我國學者常以“商事侵權責任”替代之,另外有少數人使用“商事侵權行為”這個概念。
第二,界定概念的方式。有的采用類型化的方式,有的采用一般化的方式,有的是兩者兼用。
第三,概念定位不明確。有的學者把商業侵權行為作為理論概念加以提倡,有的作為司法概念運用,有的則倡導把它納入立法領域中去。
第四,界定概念的目的不明確。概念界定作為學術活動的一部分,具有主觀能動性。價值多元化及客觀歷史條件容易導致分歧。而弄清楚概念的客觀性及其界定的目的很重要。如果界定概念的目的是一致的,達成共識就有了重要的前提條件。但是許多學者在界定概念的時候往往沒有明確、科學的目的,這也導致了界定的混亂。
第五,商業侵權行為的內涵見仁見智。關于商業侵權行為的內涵,主要觀點包括:一是“損害經營利益說”,即“在商業領域中,以故意或過失的違法行為妨害他人正常經營活動,造成經營者經營利益損害的行為”。二是“商事主體侵權和經營利益侵害合并說”。“既包括商事領域中所發生的商事主體之間的侵權行為,也應當包括行為人或受害人的一方是商事主體但侵害的客體是特別的‘經營利益’的侵權行為”。三是“商事經營主體對消費者權益侵害說”,商業侵權系指商業公司因其產品對消費者造成的侵害。四是“商主體侵權說”。該說認為只要是商事主體所為之侵權行為即商事侵權行為。
第六,關于商業侵權行為的外延差異紛呈。有些學者主張侵權責任法應當規定商業誹謗、違反競業禁止、商業欺詐、盜用商業信息交易、強制交易、妨害經營、誘使違約、阻止債務履行、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八種商業侵權類型!<中國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編>草案建議稿》(下稱草案建議稿)第三章“侵權的類型”之第十三節“商業侵權”也列舉了誘使違約、阻止債務履行、商業誹謗、不正當競爭行為、競業禁止、盜用商業信息進行交易、商業欺詐、妨害經營八種具體類型。而另外一些學者則大大擴張了商業侵權行為的范圍,認為應該包括產品責任、環境責任、不正當競爭責任、商業服務侵權責任、商業欺詐責任、妨礙經營責任、強制交易侵權責任、盜用商業信息交易責任、勞動關系中的侵權責任等種類。顯然,商業侵權行為外延不同會導致其內涵發生改變,且制度設計價值亦不同。
二、相關概念的辨析
術語的選擇只有與所屬國法律文化傳統相契合,反應該術語的淵源流變,符合學科發展趨向,才是科學的。相較于商事侵權行為、商事侵權責任這兩個提法,商業侵權行為的用語更為科學。
第一,不宜運用商事侵權行為術語。大陸法系的侵權法沒有區分“民事侵權”與“商事侵權”,運用“商事侵權行為”這一術語,容易讓人誤解為侵權行為可分為商事侵權行為與民事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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