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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發布時間:2019-12-23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 本文主要探討了林業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并結合實際工作經驗,提出了完善林業生態環境責任追究制度的建議,以期為推動我國林業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提供參考。 關鍵 詞林業生態環境;責任追究制度;問題;建議 所謂林業生態環境損害,即對

  摘要 本文主要探討了林業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并結合實際工作經驗,提出了完善林業生態環境責任追究制度的建議,以期為推動我國林業生態環境可持續發展提供參考。

  關鍵 詞林業生態環境;責任追究制度;問題;建議

林業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所謂林業生態環境損害,即對森林、濕地等野生動植物生存的生態環境造成直接破壞,如工業污染、違法占用、非法采挖、亂捕亂殺動物等行為[1]。當前我國林業資源環境保護正面臨嚴峻挑戰,亟需確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度。為此,筆者探討了當前相關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完善建議。

  1存在的問題

  1.1追責主體范圍狹窄,追究對象單一

  由于環境問題涉及到的內容相對較廣,在工作中,政府所制定的很多相關法律都無法徹底落實,存在部分管理人員瀆職、有法不依的狀況。相關法律法規對于追責主體的界定也過于狹窄,如《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中,縣級以下的違法領導干部并未包含在內,對損害形式的負責人員也并未有明確規定;并且責任追究也不夠嚴格,對黨委領導與其他政府領導人的責任沒有明確表示。由于責任制度不明確,很多案件處理都未能追究到真正的責任人。加之林業資源具有一定的負載型與特殊性,缺乏明確的責任主體。因此,建設與規劃也很難徹底落實到位。

  除此之外,追究對象過于單一也是當前規定中的一個主要問題,“誰決策,誰負責”的責任標準沒有得到有效落實[2]。很多林業環境案件在發生后都是對當事人進行責任追究,對決策人的追究并不嚴格,對領導干部也大多是追究分管層與執行人的責任,對于主要的上級領導并未深究。實際上,整個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往往不僅僅是某一個領導或部門,其中涉及到多個領導或部門。因此,責任追究對象顯得過于單一。

  1.2責任追究形式尚未明確

  就目前我國林業生態環境損害的法律來說,尚未對不同損害程度的追究形式進行區分,比如造成生態嚴重損害的該負什么責任,輕微損害的該負什么責任等;并且對于法律中所規定的組織處理與當即處分單獨使用辦法的形式也并未明確說明。這些不明確的問題給責任追究造成了嚴重阻礙,導致很多不公平現象發生,部分責任人未受到應有的懲罰。

  1.3林業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情形模糊

  我國現行法律中對于很多應追究的責任都沒有明確的規定,例如在發生環境損害案件后,相關單位有案不查;或在發生違反法規現象時,做出錯誤決策;或擅自越權審批的行為等。并且法律中損害林業資源中后續的處置也沒有明確規定,很容易加重損害。

  2建議

  2.1完善責任追究主體、擴大追究對象范圍

  應構建一個完善的責任追究制度,加大責任追究力度,以此不斷提高領導干部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不但要對縣級以上地方單位與政府領導干部追責,也應將縣級以下的領導干部納入追責范圍;特別是對一些林業資源密集的地區,應加強監督,發現存在違法決策、激發不利的現象堅決追究責任;并在相關的文件中適當加入具體的追責主體,將主體責任明確化,對所涉及到的對象全面追究,正確評價領導干部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就我國現行的管理體制來說,應不斷加大對決策人員的監督力度,包括離崗工作人員,徹底落實“誰決策、誰負責”的工作原則,做到職責明確,權責統一[3]。

  2.2明確林業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形式

  應明確不同損害程度的追究形式,對不同程度的損害制定不同的責任追求制度。明確行政職責,對不同的行為制定不同的處罰對策,構建系統化的問責機制與保護程序。這樣利于分管領導與責任人敢于交代案件的真相,認真履行職責,構建完整的法律體系,做到有法可依,讓法律更好地發揮出預防與強制作用,進一步提高領導干部林業環境方面的法治意識。

  2.3細化林業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情形

  在追責情形方面,應對相關的生態損害情形標準進行確定,明確違法后果與領導責任的相關性,制定出科學、定量的評估標準,對物質、環境以及經濟損害情況進行評估,并檢測生態環境中的潛在威脅。同時,繼續完善法律中的追責形式,如違反國家林業法律政策決策、執行政策不力、案件查處不力、應急機制不完善、監督管理不足等,確保林業生態環境安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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