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3-10-11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隨著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犯罪日益猖獗,嚴重損害了金融機構和公眾的合法權益。2005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中增設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該罪名將信用卡犯罪的源頭行為和幫助行為都納入了刑法的視野。本文在分析犯罪構成要
【內容摘要】隨著信用卡的普及,信用卡犯罪日益猖獗,嚴重損害了金融機構和公眾的合法權益。2005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中增設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該罪名將信用卡犯罪的源頭行為和幫助行為都納入了刑法的視野。本文在分析犯罪構成要件的基礎上,從刑事立法上對其進行反思,并提出了相應的完善措施。
【關鍵詞】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信用卡,構成特征,刑法
一、關于信用卡犯罪的背景
伴隨著信用卡的應用與普及,利用銀行信用卡犯罪的案件逐年成倍增加,據專家估算,目前我國每年信用卡犯罪金額約為1億元,已經成為金融領域犯罪的突出問題。
我國關于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始于單行刑法。1995年6月30日公布并實施的《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簡稱《決定》)以單行刑法的方式規定了信用卡犯罪的兩個罪名: 信用卡詐騙罪以及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在1997年刑法修訂時,《決定》中關于信用卡犯罪的規定上升為刑法典的規范,成為《刑法》中的第一百七十七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和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
但隨著2003年銀行信用卡業務井噴式的急速擴張,信用卡犯罪活動的手段及其產生的后果都呈加劇之勢,并日趨嚴峻。2004年10月22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胡康生在向大會作說明時指出:“近年來,隨著信用卡應用的普及,偽造信用卡的犯罪活動也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這類犯罪出現了境內外互相勾結、集團化、專業化的特點,從竊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制作假卡,到運輸、銷售、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等各個環節,分工細密,犯罪活動猖獗。雖然這些具體的犯罪行為都屬于偽造信用卡和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犯罪,但是由于在各個犯罪環節上表現的形式不同,在具體適用刑法時存在一定困難”。刑法僅有的兩個罪名對于打擊信用卡犯罪已經顯得遠遠不夠。
在此背景下,2004年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五)》,將這些行為單列出來, 密織了刑法打擊信用卡犯罪的法網,規定了相應的罪名,進一步加大了對信用卡犯罪的打擊力度。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的構成特征
(一)本罪的客體特征
本罪的客體是信用卡的正常管理秩序。信用卡業務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它的開展極大地方便了銀行與客戶之間的資金交流,但如果使用不當,會給金融系統造成不小的打擊。鑒此,國家針對信用卡業務通過立法、行政等手段進行規范,先后出臺了不少法律和法規。銀行等金融機構內部也針對信用卡業務制定了規章制度,確保信用卡業務在正常合法的秩序下開展,因而刑法對信用卡犯罪之立法也是為了維護信用卡的管理秩序。本罪中的行為與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以及信用卡詐騙罪具有密切的關系,是后罪的準備、幫助行為。犯罪對象集中在信用卡本身,還沒有對特定的財產發生侵害。但是由于這些行為是犯罪分子實行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常用手段,其行為本身就有一定的危險性。行為一旦實施就會對信用卡的申請、制作、發放、使用等一系列管理秩序產生妨害,已經嚴重危害了金融系統對信用卡的正常管理。因此,將其納入到刑法調整的范圍,對于進步保護信用卡管理秩序,預防下一環節的信用卡犯罪有著重大的意義。
(二)本罪的客觀特征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有關信用卡的管理規定,采取特定的手段,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根據《刑法》第198條的規定,這些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具體表現為: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該規定屬于例舉性的規定,為選擇性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
(三) 本罪的主體特征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從《刑法修正案(五)》的規定來看,其并未明文規定可以由單位構成,因而單位不能構成本罪。
(四)本罪的主觀特征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但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對于故意的定義,我國刑法采取了容忍說,將認識因素與意識因素作為故意的內含要素,明確規定:只有當行為人明知所實施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才能構成故意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的故意內容不僅要求行為人明知其行為對象是偽造的信用卡、偽造的空白信用卡、騙領的信用卡,而且要求行為人知道其持有、運輸等行為會造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后果,并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的進一步完善
(一)對行為特征應規定靈活條款
在我國,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在信用卡的犯罪鏈條中是一個兜底罪名。和大多數國家一樣,我國刑法對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的行為方式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在罪狀的表述上用的是列舉的方法,詳細的規定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
這種立法方式細化了信用卡犯罪的構成,針對性強,標準明確,有利于司法實踐中的正確掌握。但是會使刑法對于這四類行為以外的有嚴重危害性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束手無策。從已發案件來看,銀行卡犯罪已經呈現出高科技性的犯罪特征。
隨著科技的發展和金融市場的放開,為了牟取暴利,犯罪分子還會不斷的以新的技術和形式危害信用卡管理制度。
列舉罪狀的方式當然對刑法定罪的明確性有重要的意義,但單純的列舉容造成法網疏漏。如果能將犯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全部列舉,使法律的明確性達到完全的無疑義的程度,當然是求之不得;由于犯罪形態的復雜性、多樣性,立法者在法律條文中并不能窮盡將來可能發生的客觀形態,犯罪構成的具體化、明確化和必要時有限制地運用帶有一定概括性甚至有限彈性的構成要件二者并不矛盾。因此,筆者建議,為了有效的預防和遏制信用卡犯罪,預防將來可能出現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新的犯罪形式,在本罪對客觀行為方式采取敘明罪狀的立法方式的同時,將本罪的行為類型加以立法上的靈活性規定,立法方法運用其概括性和彈性對付犯罪形式的復雜性,即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的罪狀中應增加“以其他方式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以嚴密刑事法網。
(二)應擴大主體的范圍
刑法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排斥單位主體的立法規定缺乏全面考慮,與刑法的其他條文不能協調,立法疏漏明顯!躲y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的單位可申領單位卡。在國際商務中,單位持信用卡進行財務活動十分廣泛,大型跨國公司、各類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均普遍使用,商務卡已成為企事業單位降低財務成本和加強財務管理的有效工具。大量單位持卡的現實不能排除單位實施妨害信用卡管理行為的可能性。
與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內容相關的《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偽造金融票證罪規定單位可以構成偽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證的犯罪主體。既然偽造信用卡的行為可以由單位實施,那么作為偽造環節的關聯行為如持有、運輸、出售等行為方式為什么不能由單位實施呢?從信用卡犯罪的關聯性、整體性及理性認識的角度來分析,排斥單位主體的規定不能不說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這不利于嚴厲打擊信用卡犯罪的立法精神,也破壞了刑法條文前后內容的協調統一。同時,還可能使危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單位逃避了應有的刑事處罰。一旦單位實施以上行為,其便利性比個人犯罪大的多,對金融秩序的破壞性也要比個人犯罪更加強烈。因此,筆者建議應該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中增加單位犯罪的內容。
(三) 對“數量較大”及時作出司法解釋
在本罪中有兩種行為需要以“數量較大為要件”,即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針對本罪構成要件中的 “數量較大”的爭議,大都集中在對“數量”的解釋上。“數量較大”是信用卡本身的數量較大或是信用卡中所含金額的數量較大,刑法未規定,立法和司法解釋也未明確。
筆者認為在關于本罪中的“數量較大”的確定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規定解釋》中對“數量”一詞做出的解釋。對“數量較大”應從數量和金額兩個方面來判斷,既信用卡本身的數量 以及信用卡中所含的金額。但是最終問題的解決還有賴于相關解釋的出臺。為了司法實踐在定罪量刑上的協調統一,確實需要立法或者司法機關盡早對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中的“數量較大”作出 明確的解釋。
文章來源:期刊天空網www.tonyclavell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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