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3-06-26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文章從臺灣尋求加入主權國家國際組織聯合國和單獨關稅區成員政府間組織———世貿組織入手,對臺灣可否加入各種國際組織的法律問題進行了初步分析探討。
[摘 要]文章從臺灣尋求加入主權國家國際組織聯合國和單獨關稅區成員政府間組織———世貿組織入手,對臺灣可否加入各種國際組織的法律問題進行了初步分析探討。
[關鍵詞]臺灣;聯合國;世貿組織;主權國家;單獨關稅區成員
2001年9月16日,第56屆聯大總務委員會決定拒絕將岡比亞等國提出的“臺灣參與聯合國”的提案不列入本屆聯大議程。[1]臺灣“重返聯合國”的美夢連續第九年成為一枕黃梁。兩個月之后的2001年11月12日,臺灣在多哈簽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議定書,并將在明年1月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方。
臺灣為尋求加入這兩個政府間國際組織都可謂不遺余力,但為何結果如此迥然不同?臺灣當局是否可以加入各種政府間國際組織?本文將從臺灣尋求加入國際組織的代表聯合國和經濟性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典范世界貿易組織入手,對這一國際法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和分析。
一、臺灣的法律地位問題臺灣
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3世紀中葉,臺灣正式納入中國版圖。1885年,中國清政府在臺灣設立行省。1895年起,日本根據不平等條約《馬關條約》占據了臺灣近半個世紀。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簽署《開羅宣言》,明確規定:日本所竊于中國的領土,如滿洲、臺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又發表《波茨坦公告》再次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1945年10月25日,當時的中國政府根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在臺北舉行了駐臺日軍的受降儀式。
根據國際法上的繼承原則,新政府繼承舊政府在國際法上的一切權利和義務。凱爾森認為:“按照國際法,革命和改變是造法事實”,“由于單純的革命和政變,法律連續性雖然在國內法上中斷了,而在國際法上卻是沒有中斷的。”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的同一名稱并不是國家人格的同一性所必要的,一國可以改變其名稱而不喪失其統一性。”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雖然名稱不同,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法上繼續作為國際人格者并沒有中斷,由它作為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取代舊中國政府的一切權力(包括對臺灣的主權),是理所當然的事情。[2]1949年10月1日,中國人民推翻了統治中國27年之久的蔣介石國民黨政權,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此成為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
根據國際法上的承認原理,1949年中國革命產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就涉及到對政府的承認問題。
在國際實踐中,對于一個政府是否有資格代表其國家即該政府是否合法,現存國家一般會本著“有效統治原則”作出是否承認新政府的決定。所謂“有效統治原則”是指該政府是否在這個國家行使有效的統治。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它不是一個新國家,也沒有改變中國的國際法主體資格,有變化的只是這個國家的政府由原來的國民黨變為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直接管轄的領土面積達全國的99%,人口占98%以上,而臺灣地區面積不到全國的1%,人口不到2%.根據“有效統治原則”判斷,毫無疑問,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當然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英國著名國際法學家M·阿庫斯特在其著作中,也認為這個問題顯而易見:“盡管許多國家直到最近才承認中國的共產黨政府,可是,無可否認的是,這個政府自1949年底以來就一直是中國的有效政府。”[3]與我國建交的國家都在建交文件中明確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他國對這種政府的承認表明,舊政府已失去代表該國的資格,在承認國看來,只有新政府在國際關系中才是該國國際法主體的唯一代表。[4]
臺灣從歷史和國際法的角度,均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之擁有完全的主權。
二、臺灣謀求參加聯合國的法律分析
80年代中期,臺灣“外交部”擬定了“重返國際組織”的三步曲。第一步,加入區域性、經貿性、爭議較少的國際組織;第二步,打入更多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第三步,加入所有國際組織,終極目標是“重返聯合國”。[5]進入90年代,臺“外交部”又提出加入聯合國的三方式:
(1)以新會員的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
。2)“質疑”中共在聯合國的代表權,要求恢復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會籍;
。3)先設法取得聯合國觀察員資格,作為正式加入的第一步。在實踐中,這三種方式也被臺灣用來參加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
。ㄒ唬┮“新會員”名義加入
臺灣如果以“新會員”名義加入聯合國,必須與《聯合國憲章》對于納入會員國的規定相符合。1948年5月28日,國際法院就新會員入會問題發表了一項咨詢意見,規定任何申請會籍的國家所應具備的5項基本條件是:
。1)必須是一個國家;
(2)必須愛好和平;
。3)必須接受憲章所載之義務;
(4)經聯合國認定它愿意履行上述義務。這是新會員入會的充足條件。
這里所說的“充足”條件是指全部必須條件,就是說,聯合國在就新會員入會進行投票時,只能根據上述全部5項條件加以考慮,而不能附加上任何其他理由,特別是政治上的理由。[6]許多重要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在納入新會員方面,都有著相同或相似的規定。簡而言之,臺灣是否主權國家是其能否加入包括聯合國在內的許多重要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決定性因素。
臺灣顯然不符合加入聯合國的條件。臺灣從來就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臺灣擁有主權是不爭的事實。1943年的《開羅宣言》和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一再確認了中國對臺灣的主權。1950年2月9日,美國國務院就臺灣問題答復眾議院外交委員會時亦稱:“它(臺灣)已包括在中國之內,成為一省”,“參加對日作戰的各盟國對這些步驟并未質疑,美國政府對這些步驟也未質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后,中國政府從未宣布放棄對臺灣的行政管轄權,始終堅定不移地恪守“一個中國”的原則。臺灣當局企圖以其幾十年在臺灣的存在為由,表明“中華民國”對之擁有主權,這在國際法上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國際法規定主權包括治權,但治權并不當然地產生主權。只有在殖民統治和國家尚未統一的情況下,才出現主權與治權(管轄權)暫時分離,時機成熟時國家實現統一,治權回歸主權成為統一體。[7]英國統治香港150年,葡萄牙占領澳門4個多世紀,但不擁有主權。同樣地,國民黨治理臺灣幾十年,但不具有主權,只是地方政權。臺灣的主權,在1949年10月1日之后,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綜上所述,臺灣作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中國的一個行省,中國對之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對那些以主權國家為成員的包括聯合國在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而言,臺灣根本沒有資格加入。
。ǘ“恢復”“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會籍
在當前國際形勢下,臺灣當局企圖在聯合國取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可能性等于零。臺灣當局高層經過研討,認為采取“恢復”會籍這一方式最為妥當。認為此舉可以不受制于大陸方面的否決權,也不抵觸大多數國家認可的“一個中國”政策。[8]
“中華民國(在臺灣)”能否“恢復”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的關鍵所在,是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是否具有權威性和合法性。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后,中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和合法權利理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但當時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對此加以無理阻撓,致使蔣介石政府非法占據著聯合國席位長達二十七年之久。1971年,阿爾巴尼亞等23國向聯大提出了主張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和將臺灣代表驅逐出聯合國的提案(編號A/L 630)。10月25日,這一提案以76票對35票的壓倒多數被聯合國大會所采納,這就是著
名的2758號決議:“大會,按聯合國憲章之各項原則,認為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合法權利對維護聯合國憲章及依聯合國憲章所需致力達到的目標均屬必要,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為中國出席聯合國憲章及依聯合國憲章之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并為安理會五常任理事國之一,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所有權利,并承認其政府代表為中國出席聯合國組織之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驅逐在聯合國及一切與之有聯系之組織內非法占據席位之蔣介石(臺灣)代表”。這一決議體現了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以及聯合國絕大多數會員國的意愿,合法性不容置疑。
1995年6月26日,時任聯合國秘書長的加利在紀念《聯合國憲章》簽署50周年的記者招待會上,明確表示:“聯合國大會已經通過了有關決議,認為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臺灣不可能成為聯合國成員。”加利的這一講話,正是對2758號決議權威性與合法性的充分肯定。
附帶指出一點,臺灣當局以憲章第23條關于安全理事會五常任理事國名稱中尚有“中華民國”一詞沒有修改為由,聲稱這是它在聯合國仍然具有“合法”地位的明證。這完全是強詞奪理,一派胡言:如果這種謬論可以成立,那么同一條文中仍然存在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一詞,是否可以作為否定現今俄羅斯作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合法地位的理由呢?[6]
(三)作為觀察員參加
以上兩種方式似乎都是“此路不通”,臺灣當局又退而求其次,提出以作為觀察員的方式加入政府間國際組織。
觀察員雖然不是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正式成員,但其有權參加該組織的會議,有權取得該組織的正式文件和它們所參加會議的全部文件,有權散發文件,有時可以提出正式的提議,除了與該國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問題并得到有關組織的認可外,一般而言沒有發言權,也沒有表決權。[9]臺灣當局從“務實”角度出發,企圖先“不求名份”,擠入某些政府間國際組織,再以此為跳板,達到加入聯合國的終極目標。
聯合國和許多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憲章中都沒有關于觀察員的規定,它是從實踐中發展起來的一種制度。觀察員可以是非會員的主權國家、民族解放組織、國際組織甚至是個人。至于地區,一般不成為觀察員。即使該組織接納地區成為其觀察員,也要事先經過其所屬的主權國家的同意。因此,臺灣若以非國家的地區身份申請成為國際組織觀察員,根據國際慣例,必須征得中國政府的同意,否則不能參加。因此,中國政府對臺灣能否以地區身份作為觀察員加入政府間國際組織擁有完全的主導權。臺灣妄圖通過這種方式達到其最終成為正式成員的企圖是不能得逞的。
三、臺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分析
臺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TO)的愿望由來已久。自70年代被驅逐出聯合國以后,其國際地位每況愈下,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都與中國建立了正式外交關系,臺灣當局在政治上陷入孤立。為了尋求“生存空間”,擴大自己的“國際舞臺”,在加入政治性政府間國際組織一再受挫之后,轉而尋求加入素有“經濟聯合國”之稱的WTO,以期享受WTO的種種優惠待遇,爭取在國際貿易規則制定中的發言權。此外,臺灣希望通過加入WTO,從而在WTO等國際組織和廣泛的國際事務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造成“兩個對等經濟實體”的形象,并進而利用經濟上的充分“自治權”來達到其政治上的“自治權”,實現其心向往之的“一國兩府”、“兩個國際法人”目標,造成“兩個對等政治實體”的現實。[10]
2001年11月12日,臺灣在多哈簽署加入WTO的議定書,并將在明年1月正式成為WTO的成員方。臺灣當局對此大喜過望,認為就此可以實現其謀求“獨立政治實體”的夢想。事實是否如此?臺灣為何能夠加入WTO?臺灣加入WTO是否意味著國際社會承認其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讓我們先從WTO的前身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GATT)談起。
。ㄒ唬┡_灣成為GATT觀察員的歷程
臺灣當局曾于1990年以“臺、澎、金、馬關稅領域”的名義,并援引總協定第33條規定申請加入GATT.第33條規定,“非本協定締約國之政府,或得代表于其對外商務關系,或本協定規定之其它事務,均享有充分自主之關稅域之政府,得代表其國家或該關稅領域,依其與大會同意之條件,加入本協定,大會就本項規定之決議,應取決于三分之二之多數。”細加分析,不難看出,臺灣當局的此舉是別有深意的;該條規定的加入應理解為主權國家政府和代表單獨關稅領土的宗主國政府的行為,因此臺灣當局無權援引這一規定申請加入總協定。[11]經過協商,海峽兩岸雙方同總協定有關各國達成了幾點共識,其后GATT的理事會主席發表補充聲明:“剛才理事會作出的決定還包含一項諒解,中國臺北在GATT的代表機構不論是當觀察員期間或是日后成為締約方,代表團均類同香港和澳門。”即其代表頭銜不得帶有主權問題的含義。[12]雖然臺灣于1992年成為總協定的觀察員,它依然只是中國的一個地區。只有經中國政府同意,臺灣才可以“中國臺北”的名義,作為中國的一個地區加入總協定。
。ǘ┡_灣加入WTO的法律根據
1.WTO的職能和性質
WTO協議第3條,闡明了WTO的職能,概括起來主要是:促進WTO協議和各項多邊貿易協議的實施、管理和運作,并為其提供組織保障;為成員方提供談判場所;定期審查各成員方的貿易體制;為成員方間的貿易爭端提供解決機制;促進與其它國際經濟組織,主要是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合作。[13]可以看出,世界貿易組織與聯合國的性質不同,完全是一個經濟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這也決定了它對成員的資格要求不象聯合國那么嚴格,即使是非主權國家的單獨關稅地區也可以加入。
2.單獨關稅領土問題
WTO是一個在GATT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國際組織,它的成員方既與GATT的締約國有著密切的聯系,又存在不少差異。根據世貿組織章程第11條的規定,凡世貿組織章程生效時的1947年關貿總協定的締約國和歐洲共同體,接受該章程和各項多邊貿易協定的,其各項減讓和承諾附于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且其具體承諾表附于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創始成員國,則必須是GATT的締約國。臺灣不是GATT的締約方,這意味著它不可能成為WTO的原始締約方。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協議》第12條規定,“任何國家或在對外貿易關系以及本協議和多邊貿易協議所規定的事務方面享有充分自治的單獨關稅地區,可以在它和WTO議定的條件下,加入本協議。”協議最后的“說明”中再次強調,“本協議和多邊貿易協議中所稱‘國家’或‘若干國家’,應理解為包括任何WTO單獨關稅地區成員。”根據此條的規定,臺灣加入WTO,必須是一個單獨關稅地區。
所謂的“關稅地區”,根據關貿總協定是指“一個與其它領土之間的大部分貿易保持著單獨稅率或其它單獨貿易規章的地區。”該地區所享有的自主權僅僅限于處理對外貿易關系和與貿易有關的其他事項,如貿易談判和磋商,解決貿易爭端等。[10]從事實上看,臺灣與大陸分離五十多年,一直使用單獨的稅則和采用單獨的貿易規章。在關稅政策、進口規定、價格、貨幣、市場、稅收、分配等多方面也存在著很大的差異。[14]臺灣這種“單獨”的情況由于許多復雜的原因已經并可能在一定的歷史時期中繼續存在下去。由此可以判斷:臺灣地區已經具備了WTO章程所規定的單獨關稅地區的事實要件。
臺灣是否具備“單獨關稅地區”的法律條件呢?GATT規定,一個單獨關稅區的充分自主權應由原來代為接受總協定的某締約國發表聲明予以證實,而WTO對此未作要求,從而為臺灣申請加入WTO提供了法律借口,并在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授權和認可其“自主權”的條件下被WTO接納為觀察員。[10]
在臺灣加入WTO的問題上,臺灣是以“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簡稱中國臺北單獨關稅區)的名義申請加入WTO,對中國政府來說是可以接受的,因為它不違背中國政府一貫堅持的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原則立場?紤]到臺灣民眾的福祉,只要臺灣當局不以獨立主權國家或相類似的名義加入WTO,我方皆不反對。最終,臺灣在中國加入WTO后以“中國臺北單獨關稅區”的名義加入了WTO,與“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在WTO內的地位相似。這一稱謂,恰恰說明了這樣一個事實: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臺灣當局能以“中國臺北單獨關稅區”的名義加入WTO,完全是依據該組織的章程和各方協商的結果,而并非意味著臺灣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無論是從章程、各方協商和最后加入的名義來看,都再次肯定了臺灣是中國的一個地區的法律地位。
四、結語
綜上所述,對于臺灣參加政府間國際組織應該分別看待:臺灣不能參加其成員皆為主權國家的政治性政府間國際組織;對于可接納地區為其成員的經濟性政府間國際組織,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同意或不反對的前提條件下允許其加入。臺灣多年來尋求加入包括聯合國和世界貿易組織在內的重要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事實一再證明,臺灣當局要想獲得真正的“國際生存空間”,造福臺灣2000萬人民,只能盡快回到“一個中國”的原則上來,早日回到祖國的懷抱,臺灣地區才可能真正地參與國際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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