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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論文范文淺議發達國家低碳立法的亮點及對我國的啟示

發布時間:2016-12-14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發達國家在低碳立法的過程中引進了市場機制的作用,尤其是美國更是制定了先進而完善的碳排放交易制度,以下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 法律論文范文 :探究發達國家低碳立法的亮點及對我國啟示的論文范文,歡迎閱讀參考。 【摘要】低碳經濟是當今國際經濟發展不可

  發達國家在低碳立法的過程中引進了市場機制的作用,尤其是美國更是制定了先進而完善的碳排放交易制度,以下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法律論文范文:探究發達國家低碳立法的亮點及對我國啟示的論文范文,歡迎閱讀參考。
法律論文
 
  【摘要】低碳經濟是當今國際經濟發展不可阻擋的新趨勢,歐美發達國家在其低碳經濟的進程中積累下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和立法經驗,他們的低碳立法各有其亮點,對我國的低碳立法具有重要的啟示。
 
  【關鍵詞】低碳立法;亮點;啟示
 
  如今,低碳經濟是當今國際經濟發展不可阻擋的新趨勢。英美德日等發達國家在低碳經濟發展方面形成了各有特色的立法模式。歐美發達國家低碳立法上的亮點,無疑成為了我國低碳建設可以借鑒的亮光。
 
  一、歐美發達國家低碳立法各自最顯著的特點
 
  (一)英國首提“低碳經濟”概念,形成氣候發端型的低碳立法
 
  “低碳經濟”的概念首現于英國政府2003年的《我們的能源未來一一建設低碳經濟》[1]。該能源白皮書英國從這開始也就成為了全球低碳經濟的理論先行者。2008年,英國的《氣候變化法案》對低碳減排的總體目標進行了具體的、可行的量化,這成為了世界上首次專門為氣候變化而立法的標桿性法案。2009年的“碳預算”為低碳提供了財稅支持,2009年《英國低碳轉型計劃》將減排二氧化碳的總體目標細分為階段性的任務,并從新能源發電、天然氣進口、小轎車廢棄排放等方面進行分解!队鴼夂蜃兓瘧鹇钥蚣堋返扰涮追桨甘沟吞剂⒎ㄓ辛艘粋更加完善的政策法規?偟膩碇v,英國認識到,最先開始的產業革命一直所使用的化石能源是引起全球氣候變暖的罪魁禍首。發端于應對氣候變化的一系列法案,最終形成了頗具特色的氣候防控型的低碳立法模式。
 
  (二)美國實行碳排放總量管制與交易,形成市場作用型的低碳立法
 
  美國在20世紀初相繼出臺了《能源政策法》《低碳經濟法案》、《美國復蘇與在投資法案》《清潔能源伙伴法》等向低碳經濟轉軌的重要法案。其中2009年6月美國出臺的《經濟能源安全法案》很有亮點,該法案明確了美國實行碳排放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從監管對象、環節控制、成本控制、交易方式、政府監管等多個方面建設和完善美國的碳交易制,從而將市場杠桿引入了碳排放領域。美國《清潔環境與穩定能源市場法》《提高工資、減少碳排放法案》等法案市場主體的碳排放額度與稅率的設計相結合,形成了一種動態型的征收機制?偟膩碇v,美國的碳交易制和動態碳稅制,都是美國充分地重視市場經濟作用的結果,旨在通過市場的作用撬動低碳經濟的發展。
 
  (三)日本低碳經濟與環境保護相結合,形成環境保護型的低碳立法
 
  1993年日本制定的《環境保護基本法》提出了“地球環境保全”的理念,1994年的《環境基本計劃》將全球氣候的溫室效應作為環保法應對對象,1997年的《促進新能源利用特別措施法》對破壞環境小、消耗資源少的新能源產業從法律上進行促進和鼓勵,1998年《全球氣候變暖對策推進法》出臺了,這成為了世界上首次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的法律,對森林保全、溫室氣體減排等都設置了相應的制度,這大大完善了日本的環保型法律體系。2002年日本制定了《能源政策基本法》,從而形成了以《全球氣候變暖對策推進法》為主,《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基本計劃》等為輔的低碳經濟法律體系。日本設置的環境省還為這些政策法規保駕護航。日本在追求低碳經濟的發展戰略中,實現能源經濟與綠色低碳的密切結合,形成了環境保護型的低碳立法模式。
 
  二、歐美低碳立法對我國的啟示
 
  (一)應對氣候變化是我國進行低碳立法的良好契機
 
  全球氣候變暖是一個國際性的問題,目前歐美發達國家在應對溫室效應的探索中向低碳經濟轉軌,這給我國提供了一個好的借鑒。我國應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內尋找到實行低碳立法的良好契機。在立法中,要綜合統籌全局規劃,著眼于低碳產業的遠景規劃,繪出低碳經濟藍圖,也要制定出實施低碳經濟和節能減排的具體的可行的目標。在確定戰略目標后,要將總的目標和任務分解為階段性的目標和任務,并注重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同時對于新能源發電、天然氣進口、小轎車廢棄排放、綠色就業、家庭清潔能源等進行目標細化。
 
  (二)注重環保與低碳立法的結合,實現低碳經濟和環境保護的雙贏
 
  化石能源逐漸枯竭、國際油價成本較高、傳統能源污染較大、生態破壞不斷擴大等等現實問題,都成為了我國向低碳經濟轉型的必然選擇。由“高碳”到“低碳”,保持經濟持續增長和保護生態環境都天然地就存在著一致性。在低碳立法過程中,低碳化本身就是出于環境保護的呼吁,將低碳化納入環境法體系是一種的正確選擇。低碳立法必然涉及到小轎車廢氣、家庭太陽灶、空調氟利昂、煤炭發電、植樹造林等多個方面的內容,在對整個低碳產業的調整中,牽涉到了環境改善方面的內容,從而在低碳產業的發展中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
 
  (三)充分運用市場杠桿,建立起碳排放交易制和動態碳稅制
 
  發達國家在低碳立法的過程中引進了市場機制的作用,尤其是美國更是制定了先進而完善的碳排放交易制度,這是對排放上限基礎上形成的一種權利進行管理。我國雖然在北京等幾個主要城市進行著碳排放權交易的初步探索,但還沒有形成一個全面的統一的市場交易體系。我國在低碳立法中,應該對市場機制的引起進行更加明確的規定,既借鑒國外先進經驗,也結合自己的試點情況,探索建立碳排放限控、交易機制,同時對合同能源管理制度法律化規范化。[2]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加快碳稅的立法步伐,建立起動態的碳稅制,從而將碳排放額度與稅率指數化。只有重視碳稅在節能減排中的作用,才能更加地實現向低碳經濟的轉型。
 
  參考文獻:
 
  [1]蔣麗霞.中外低碳經濟法律模式探析[J].中國林業經濟,2012(3).
 
  [2]何鷹.低碳經濟法制保障體系的建立與相關法制完善[J].華南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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