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5-18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現代國家的建構是人類社會從傳統向現代轉型的關鍵環節,同時也是近代政治史上最鮮明的特征之一。國家的規劃和發展一部分也是土地關系的改革,本文就針對現代國家建構進程中的土地制度變動進行了一些論述,文章是一篇 南大期刊文章發表 范文。 摘要:從土地關
現代國家的建構是人類社會從傳統向現代轉型的關鍵環節,同時也是近代政治史上最鮮明的特征之一。國家的規劃和發展一部分也是土地關系的改革,本文就針對現代國家建構進程中的土地制度變動進行了一些論述,文章是一篇南大期刊文章發表范文。
摘要:從土地關系的角度來看,現代國家建構的進程中地權的內涵和結構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動。從西歐來看,在古代土地的政治權和經濟權實際上是統一的,土地權力同時也是土地權利;在現代國家建構的過程中,領土主權成為國際秩序的基礎,土地權力成為公法的客體,土地權利成為國家法律保護下的完整產權。當這一外生的邏輯框架套用到中國的時候,領土主權得以確立,但土地權力并沒有完全撤出地權體系當中,而是直接地干預了土地權利的設立和分配,這成為理解近現代中國土地政治問題的一個基本線索。
關鍵詞:現代國家,土地權力,土地權利,土地政治
從土地關系的角度來審視,現代國家建構過程通常伴隨封建土地關系的解體過程,而在這一過程中“地權”在性質上發生了諸多變化。徐勇教授就認為:“隨著現代民族國家的生長,國家的版圖和疆域擴大,中央權威的建立,領土權和耕地權始相分離。國家領土由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所管轄,耕地的主人只是對國家領土內的耕地享有支配權。因此,現代國家的建構過程,實際上是將分散的土地權力日益集中于國家,形成統一的國家領土主權的過程”[1]?傮w而言,這一論述申明了土地在現代國家建構中的歷史地位,不過其中土地關系變動的細節還有待追尋,為了更為清楚地透視地權與現代國家建構的互動過程,本文設定了三個層次的分析進路:一是在現代國家和古代國家比較的視野中理解土地制度的本質轉換;二是從歷史上考察土地與西歐現代國家生成過程的互動,把握土地在現代國家建構中的原生性地位;三是考察中國國家現代建構中的土地問題,借以明晰歐洲現代國家建構邏輯套用到其他地區之后土地問題呈現出的多元樣態?傮w上致力于闡明的是現代國家建構與土地制度共同演進的一般邏輯及其在具體的政治共同體中適用的個殊性表現。
一、土地制度:從傳統國家走進現代國家
現代國家是一種與古代國家全然不同的政治體系,我們今天在描述傳統國家時所使用的“國家”概念只是社會科學領域中經常出現的現代概念對往古世界反芻的結果。確切地說,傳統國家所指稱的是一種“階級分化的社會體系”[2]98,或者行使某種統治權力的“政治實體”[3]25,26,F代國家作為“一種政治聯合的形式,15世紀起開始緩慢而零散地出現,并表現出與其先行者――古希臘、古羅馬和中世紀國家的區別”[4]635。從性質上來看,現代國家是一種理性國家,“它形成于西方現代初期,是一種自立于其他制度之外的、獨特的、集權的社會制度,并在已經界定和得到承認的領土內擁有強制和獲取的壟斷權力”[4]408?梢,現代國家與傳統國家本質上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政治共同體,基于這一區別,現代國家中的土地制度與傳統國家亦存在著根本的差異。傳統國家中的土地制度既是經濟制度又是政治制度,既規定了土地權利又規定了土地權力,既調整著國內的土地秩序又內涵了對國家土地疆域的確認。而我們現在所說的土地制度,主要是指經濟制度,規定的是人們之間的土地權利,而調整的主要是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土地制度這一從傳統向近代的轉換,就是在現代國家建構的過程中發生的,或者說這本身就構成了現代民族國家建構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土地制度從傳統步入現代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土地制度中的權力性因素和權利性內容邏輯分離的過程,這一過程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傳統土地制度中帶有土地疆域意義的權力因素從中分離出來,通過領土主權理論抽象化為國際法的客體;另一方面是傳統土地制度中與權利雜糅的權力性因素也從中分離出來,通過公法與私法的分離明確了土地權力與土地權利的邊界,F代國家的建構進程是從歐洲開啟的,下面我們就以歐洲為樣本對以上兩個方面分別進行考察。
二、現代國家建構中領土主權的成立
歐洲傳統國家的土地觀念中沒有現代的國界或者領土意識,即便在土地制度中包含了一些帶有國家疆域內容的規定,也是無意識和不自覺地,沒有形成系統的國界和領土規則。關于古代國家與現代國家的區別,人們最為耳熟能詳的便是吉登斯的那句古代國家“有邊陲而無國界”[2]63。邊陲這一概念,或者是指兩個或者更多國家之間具體類型的分界,或者是指單一國家中人口聚居區和無人居住區之間的分界[5]。前者在帝國這一形態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帝國疆界不是用來將平等的政治實體分開,而是更多地體現權利和影響的等級差異[6]5。帝國統治者藉由蠻族論將帝國的邊境標示為非對稱遭遇的空間,這和現代國家之間的界線不一樣,在帝國邊境兩側不是原則上的同類,善良而高貴的世界到此結束,在這種意義上帝國的邊境也是宇宙和混沌之間的界線[6]。后面一層涵義則在城邦體系中體現的格外明顯,城邦當中人口聚居在邦城,但是在城邦之外還有大片的土地沒有或很少人居住,其中的某個地方便成為城邦的邊陲。不同于現代意義的國界,邊陲所表達的并不是一種政治范疇的斷裂或者明顯的界分。在傳統觀念下,從中心到邊陲形成的是一個文明的連續統,邊陲是文明向野蠻的過渡地帶,是文明世界逐漸滲入蠻荒世界的生長點。與此同時,無論是在傳統國家的內部還是外部,都沒有形成對于特定領土的獨斷權力。在傳統國家內部,封建國家體系中領主對其屬臣的控制類似于社會網絡與權利集合,但這不是對領土的獨斷控制[7];在帝國當中,存在著一個“中心-邊緣”結構,帝國統治權在其疆域內并不是均質分布的,而是沿著統治中心向邊陲遞減。在傳統國家之間,封建國家體系當中存在多重權威結構,比如在中世紀的歐洲,世俗權威和宗教權威相攜而行,即便是世俗權威下各個封地和領主也構成了層級交錯的權威結構;而帝國雖然形成了大一統的權威體系,但是這種權威體系不是以居于平等地位的政治體系相互承認為前提的,在帝國眼中,只有一個中心,在帝國的邊陲及其外部只是蠻夷和蕞爾小邦?梢,傳統國家當中皆沒有形成相互承認的領土規則觀念,在這一觀念的籠罩下顯然是難以形成現代意義上的領土主權的。 從絕對主義國家的時代開始,掌握了絕對權力的統治者就開始關注自己所能直接控制土地的范圍,在歐洲第一波現代國家形成的過程中,這種關注逐漸演變出了關于國界勘定的一整套程序。國界這一概念的出現,不僅代替了邊陲,更是從根本上改變了邊陲概念所內涵的世界結構認知。國界是兩個政治共同體相遇的地帶,每一個共同體都有自己的利益、結構和意識形態,每個共同體都可以為了和諧的目的在其內部不斷強化忠誠、責任和約束,但同時對外而言又是各自獨立的。兩個相鄰的國家不必不斷地訂約或者為因擔心生死而不斷爭斗。和平競爭減少了兩者之間的沖突,事實上國界的存在已經證明了意識形態與利益是多元的[8]。其中表達的世界結構和國際秩序與帝國時代相比顯然已大不相同。從現代意義上來講,國界表示的是平等(至少是法理上平等)的兩國之間明確的領土界線。這一界線表示的不是封建國家封地的范圍,封地不僅表達政治權同時表達受俸、收租一類的經濟權,而國界所表達的是平等國際主體之間的領土權,是一種純然的政治權。國界本質上反映的是對于現代國家主權觀念的維護,而形成這一切的前提是主權理論的發育及其對領土的確認。
絕對主義國家首要的著眼點就是土地,絕對君主權的建立首先就是要在特定的土地上斬斷超君主權力的干預、削除貴族領主的層層分權,從而建立其君主對這片土地的絕對統治。揆諸歷史,任何一種政治形態為了建立起自身存續的合法性勢必都要尋求一定的理論支援,城邦政體、神權國家、契約思想無不是為現實政治作序和辯護的產物,而擔負為絕對君權辯護重任的則是主權理論。準確地說,只有在經過主權理論確認之后土地才能成為真正的“領土”,但是,主權與傳統上的土地權力并不相容,要實現主權理論對于領土的確認至少有兩個方面的困難需要克服。封建時代領地的混亂可能首當其沖。“封建諸侯國之間的關系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領地的獲得,而領地的獲得就是將某些省區胡亂劃入自己的王朝。中世紀統治者的領地不一定連成一片。相反,它經常是支離破碎的。……在封建諸侯國的領主聲明屬于自己的領地內,當然有很大一片區域根本就不承認國王的令狀,或者是從未有效地重視過這一令狀。與絕對主義相關聯的政治權力的集中過程,并不是統治者對那些在名義上已屬于自己勢力范圍的地區擴大有效控制的簡單過程。諸侯國的內外部邊陲都需要大規模調整。某國王可能在另一個國王聲明屬于自己版圖的深遠地區擁有一塊領地。因而,主權的發展本質上可能包含著重大沖突,至少可能需要和平地對各諸侯國的領地進行重新瓜分”[2]111。與此同時,當時仍舊存在的帝國疆域思想也與主權理論格格不入,在主權理論看來,在每一塊領土上不再有多重效忠和權威,只有對君主權威的效忠;領土和領土之上的人民屬于統治者而統治者不必聽命于任何一個外部權威。但是在威斯特伐利亞條約簽訂的時代,印度、中國、阿拉伯世界和蒙古-韃靼體系中正在實行的是存在更高的宗主權這一帝國原則[9]。正是在近代歐洲的社會史與主權理論的思想史激蕩之中,舊有的領地等傳統土地權力觀念被打破,而代之以一種與主權融為一體的領土觀念。“一個國家的領土不是它的君主的財產,不是它的政府的財產,甚至不是它的人民的財產;它是隸屬于一個國家的屬地最高權或統治權之下的國土”[10]。主權理論一旦成為共識,絕對君主控制的土地就成為絕對主義國家的領土,實現對于特定領土支配所依靠的就不再是無所不至的軍事力量,而是為所有的同類政治共同體所認同了的主權安排。波齊對國家與領土之間的關系作出了一個富有詩意的闡釋:“這種關系具有‘硬性的’方面:特別是,領土通常在地理上擁有獨特的、固定的、連續的邊界,由軍隊進行保衛。但它也具有‘溫柔的’方面:地球上的某一部分往往被理想化為祖國母親,被認為是國家的實體,是其國民的搖籃和家園。在近代國家的發展進程中,國家與領土之間的關系并不被認為是一種所有權關系,正如一位羅馬法學家指出的,國家并不是擁有領土,它本身就是領土”[3]23。總之,在現代國家的建構過程中,傳統國家的邊陲逐漸為現代國家的國界所代替,同步興起的主權理論實現了對領土的確認。
回想起來,作為現代民族國家雛形的絕對主義國家是在絕對王權擴張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而絕對主義國家中國王的私人利益就是國家利益,國王的私人權利就是國家權利,并沒有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私人權利和公共權利的區分。建立起絕對的主權只是傳統國家邁向現代的第一步,現代國家要順利地運行下去,還必須完成一種面向公共組織的性質轉變,也就是使國家成為提供公共產品、管理公共財物、提供公用服務的組織。這一角色與公民制度化關系代表的公共性權利原則,成為現代國家的規范性涵義[11]。而實現國家治理方式轉變首先就是要將公權與私權、公法與私法區分開來,這當中就必然內涵著國家領土權與土地財產權的區分以及調整土地關系的公法與私法的分離。
三、現代國家建構中公法私法的分離
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認為法律可以分為兩種:公法和私法。公法主要是與國家和政體有關的法律,私法主要是與個人利益有關的法律[12]。公法與私法的區分起源于古羅馬法并在歐洲大陸法系中得到了繼承,現在一般認為,憲法、行政法、刑法屬于公法,而其他調整私人關系的部分法屬于私法范疇這是大陸法系的認識,英美法系認為只有憲法和行政法屬于公法。。盡管區分公法與私法的論述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但是直到人類進入到近代社會之前的漫長時期,無論是在東方還是西方,公法與私法并沒有真正區分開來。在傳統國家當中,構成國家基本單元的是“共同體人”,享有土地權利的主體是各式各樣的共同體,權利關系是通過家庭、部族、村社等共同體體現出來的。馬克思說在那里“土地是一個大實驗場,是一個武庫,既提供勞動資料,又提供勞動材料,還提供共同體居住的地方,即共同體的基礎。人類素樸天真地把土地當做共同體的財產,而且是在活勞動中生產并再生產自身的共同體的財產。每一個單個的人,只有作為這個共同體的一個肢體,作為這個共同體的成員,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13]。也就是說,此時人們對于土地的所有、占有、使用等各項權能無不是通過共同體的所有、占有、使用來實現的[14]。有一種觀點認為,傳統上西方世界的私法比較發達,是一種私法文化;而東方社會尤其中國私法相對薄弱,法律文化中更多體現出公法性。在私法文化興盛的西方世界,無論是教會法、城市法還是王室法中的公法性成分大多是以對財產等私權利的附屬條款出現的;而在被認為屬公法文化的傳統中國,私人權利關系主要依靠習慣法進行支配,而缺少成文的私法規范,寥寥無幾的私法規范在執行過程中還毫無例外的被刑法化了――將刑罰作為私法的違法的后果進行了規定[15]。事實上,無論是私法文化還是公法文化,體現出的都是公權與私權、公法與私法某種程度上的雜糅。“在個人――私沒有確立時,公當然也就沒有確立,兩者是互為因果的。公私領域的分界在前近代的思維中是難以找到的”[16]。根據基爾克的考察,整個中世紀歐洲都沒能認識到公法和私法在觀念上的區別,一切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自鄰近者間的交易關系到國王與國民間的忠誠關系,都被認為可以包括在一個相同的單一種類的法里面[17]。就像馬克思對傳統西方的描述那樣:“國家的物質內容是由國家的形式設定的。每個私人領域都具有政治性質,或者都是政治領域;換句話說,政治也就是私人領域的性質。在中世紀,政治制度是私有財產的制度,但這只是因為私有財產的制度就是政治制度。在中世紀,人民的生活和國家的生活是同一的,人是國家的現實原則,但這是不自由的人”[14]42,43。 古代公法與私法的混同在土地制度上有著直接的體現。“所有權的前提是存在著法律體系,前者由后者給予界定。在沒有文字的社會中‘法律’的界定很不明確,而且它的落腳點通常實質上就是占有。……凡是非現代社會就都存在私有地產。不過,這些社會的‘私有’更多地是指受俸權,而不是現代意義上的所有權。在地主對財產擁有某種類似的‘法定權’的地方,這些‘法定權’通常指的是,有權利利用它的產出并剝削與之相關的勞動者。我們可以發現許多不同的土地占有形式。大地主可能對其財產擁有永久的所有權,但是,如果君主和敵手要侵占這種所有權,事實上他們不會訴諸于獨立的法律過程。……對于農民和大地主來說,所有權都極少意味著自由讓渡權。就農民而言,在未經地方社區協會、長老或氏族代表允準的情況下,他們通常無權處置土地。而對大地主來說,對財產的處置權,通常既會受到繼承條件的制約,又會受到擁有俸祿所包含的義務的制約”[2]87,88。即便到了絕對主義國家時期,國家主權仍然是屬于專制君主及其王室私人所有……對他們來講,并非自己個人屬于某個民族,而是某個或某些個民族屬于他們個人。增強家族權勢、擴大王室領地是他們天賦的和首要的使命,他們的主要政績并不來自能否使治下民眾富足而是能否增加王室的領地和財富[18]?梢姡诮^對君主那里領土和財富都是他的個人所有物,恰如以上對普遍法律結構的分析,在古代,土地的公權與私權以及調整相應土地關系的公法與私法都難以分開,政治性的領土權和經濟性的所有權處于交錯和混合的狀態。
現代國家建構的過程,直觀地看是領土主權的普遍化過程,而本質上是政治領域獨立和規范的過程。政治領域的獨立首先將公權分離出來,而這便給私權和私法的生長創造了條件。在第一個絕對主義國家的誕生地――英國,最先開啟了公法與私法分離的先聲。在圈地運動中,土地財產權利首先從公私混雜的法律體系當中掙脫出來,封建法中要求在處置土地時取得上一級領主同意的保有規則被廢除,現代土地所有權代替了保有制度,土地的繼承、信托、抵押等一系列獨立的私法規范相繼建立起來[19]。西方世界發達的私法傳統一經釋放便匯聚成了推動私權觀念和私法體系發展的巨大力量,事實上,私權的明確和私法的獨立勢必重新要求公權的規范和公法的完善,這也正是西方近代史的真實境況。其實,從人類史上看所有制本身除了是一種法律和社會制度以外,也是一種政治現象,只是近代以來人們推動其向著去政治化的方向發展,在不同的社會當中,所有制形式上的相似并不代表實質性的一致。“在一種財產持有人能夠以最大限度的自由處理‘他們的’持有物的十分平衡的社會秩序中,強大私有制得到了發展。在一個并不如此平衡的社會秩序中,軟弱私有制得到發展”[20]。馬克思在談到典型的現代土地私有制時說,它是一種“拋棄了共同體的一切外觀并消除了國家對財產發展的任何影響的純粹私有制”[21]。時至今日,我們早已形成了一種共識:公法與私法的相互配合才能構成合理的法律體系。私法目的在于調整私人權利關系,如果缺少私法的公法則失去了其行動意義;公法著眼于調整和約束公權力,假如公法不夠完善,那么公權力則必然造成對私權的侵犯,這種情形下形式上再完滿的私有制在實踐中也會付之闕如。
四、從“天下”到“國家”:中國現代土地制度的形成
世界上的后發展國家幾乎全盤接受了歐洲文明的現代化程式,或者說都是在以歐洲為中心所框定的世界結構當中開啟國家建構進程的,因此,它們的現代國家建構可以說套用了西歐的邏輯起點和行動框架。但是,不同國家和地區有著不同的歷史境遇和社會文化,這構成了其向現代國家躍遷的過程中的基質,其中傳遞著古老民族和國家的文化基因。與西歐有著完全不同的政治歷程和文化傳統的中國,在套用西方現代國家建構程式的過程中遵循不同的演進邏輯,故而中國現代國家建構中的土地制度變動必然表現出其獨特之處。
在進入到現代之前,中國是一個典型的帝國,與我們所熟知的帝國形態一樣,中華帝國也是以文明與野蠻來界分世界秩序,而與大多數帝國不同的是,中國發展出了“天下”這樣一種獨特的政治觀念來統攝世界秩序以及政治和文化心理。“天下”一詞所表達的不僅僅是“天底下所有的土地”――“天、地、人”中的地,進而還指土地上生活的所有人的心思――即民心,最重要的是它的倫理學/政治學意義――四海一家的世界制度[22]。在戰國時代,“天下”已經成為一個通用詞匯,在當時其狹義上與九州、四海之內等概念一樣都是用來指稱中國,這時的“天下”更多還是一種用于區分中國與他者的政治地理概念[23]。不過,這一區隔是高度抽象而非具體的,因此在后來的演進中,它表達的政治疆域內涵逐步淡化,而作為一種文化價值體系的“天下”逐漸清晰,當然后者很大程度上包容了前者。處于“天下”觀念的化育之下的傳統中國政治觀念中,只知有朝廷而不知有國家,只知有四夷而不知有鄰邦,只知有羈縻而不知有主權。“天朝”甚至發展出一套設計精密的制度體系以實踐其政治文化,對內而言,中國很早就形成了大一統的皇權專制國家,并以一套等級嚴密的官僚制度進行操控,由此造就了中國政治社會的“大共同體本位”;對外而言,中華帝國為在禮儀上制度化地表達不平等和等級制而精心設計出一套納貢體系,“在納貢體系的實踐中,中國表現出自己是個中央之國,周圍是一些文化低賤的藩屬國,其統治者接受中國的冊封,進而按約朝貢并與中國互市”[24]23。即便是鴉片戰爭后的清政府,開始也只不過是想利用條約體系將洋夷融入“天下”體系當中,以取代昔日的朝貢體系[25],這從本質也不過是“天下”政治文化的另一種實踐模式罷了。但是此時的世界早已不是宋時的四夷崛起,也已不是蒙元、滿清等北方民族入侵,這次侵入中國的是步入現代的世界格局、國際秩序。與以往不同的是,這次帝國的入侵者沒有被再次為中華所同化,而是徹底將一個古老帝國帶入了現代文明,帝國的“天下”進入到“世界”當中。
近代以降,甲午以還,“睜開眼睛看世界”的中國目睹了已然型構起的國家體系和世界秩序,面臨亡國亡種的危機中華帝國的民族意識、國族意識、國家意識開始覺醒,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傳統的“邊陲”廓清為現代的“國界”,傳統中國的“王土”轉變為現代國家的“領土”。談起近代史的時候,國人總免不了那屈辱的訴說,可是中國現代的地權意識正是不平等條約催生的一個“未意圖后果”。在傳統的“天下”體系中,即便是取其狹義的政治地理上之九州概念,可以說也從未有一個明確的邊界,我們在歷史地圖集上看到的疆界所表達的至多是一種勢力范圍。也許有人認為長城是古代中國劃定準確邊界的努力,但是事實上長城不過是出于防御的需要,至少現在還沒有證據證明修筑長城意在明示邊界。而且長城有許多不同的、交替變化的、附加的線路,在現代國際秩序尚未建立的帝國時代,即便政治上認定的邊界也難以免于被歷史的起伏推廣成一個廣闊的邊緣地帶[26]。鴉片戰爭之后清政府簽署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條約,大多條約中都有割地的條款,正是在測繪割讓土地的過程中,國人強化了國界的概念,中國的疆域才得以清晰的表現出來。不平等條約不僅強化了國人國界之觀念,而且也無意識地促進了主權的定形。在當時已經具有了主權國家地位的歐美各國,既然選擇與清政府代表的中國簽訂條約,其實已經默認了中國同樣作為主權國家的地位;條約既然對領土割讓做出了詳盡的界址規定,客觀上就已經承認其余土地作為中國主權領土在國際法上的合法性。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清朝統治者――滿人,實際上是帶著關外滿蒙統治區大量土地進入中原的,如果說諸夏地區的疆域輪廓已經成為比較確定,那么關外大片領土的中華屬性則是在這一時期才真正得到了明確。中國與西方各國簽訂的大量條約盡管不平等,但畢竟是在現代國際關系背景下簽署的,條約對中國主權的不斷侵犯客觀上形成了對中國剩余領土的主權承認,滿清在中亞和北亞政府的土地也就成為合法并受到承認的中國國土了[24]31?梢钥吹,相較于西方主權國家體系形成所經歷的數百年周折,中國只用了短短幾十年的時間就實現了朝代帝國向現代國家的躍遷,《清帝遜位詔書》宣示“將統治權歸諸全國,定為共和立憲國體,……仍合滿、漢、蒙、回、藏五族完全領土,為一大中華民國”,此去鴉片戰爭中國與西方第一次接觸也才剛剛過去半個多世紀。 不過,中國此時完成的國家轉型只是形式上的,并不完整,以土地制度觀之,此時僅僅完成了領土主權的型構(很長時間也沒有得到實質保障),而主權國家內部的現代土地權利結構體系并沒有得到根本建立。反思這一歷史,中國之所以能夠如此之快的實現領土主權的確立并進入國際秩序當中,得益于其數千年的皇權專制政體及其衍生的“大共同體本位”,清政府一紙令狀就可以將整個國家帶入現代世界,而不再需要一個個小共同體之間的“談判”過程;谕瑯拥脑,過于強大的政治權力慣性的存在導致土地權力中的領土權上升到主權層面后,土地權力并沒有作為公權力從“地權”板塊中撤離進而實現土地權力與土地權利的分離,在很長一段時期里面土地權利仍舊不斷受到土地權力的干預,簡而言之,傳統土地制度中的公權與私權未能分離。實際上,在后續的中國史中,土地權利的設立、湮滅、請求等制度安排都是在政治權力的直接作用下形成的,這種權力本位的土地制度安排注定只是一種形式化的設計。
五、結語
本文對現代國家建構過程中土地制度變動的原生邏輯和推廣效果進行了考察。研究發現,在古代的政治體系當中,土地的政治權和經濟權實際上是統一的,土地權力同時也是土地權利。在歐洲現代國家建構的過程中,其中作為政治權之對外部分的領土權通過與主權觀的聯姻而成為現代國家結構和國際秩序的基礎;而作為政治權之對內部分的土地支配權伴之以公權和私權的明確成為公法的客體,作為經濟權的土地權利內容成為國家法律保護下的完整權利內容。這便是現代國家與現代土地制度共同生長的原生邏輯。但是這一外生的邏輯框架套用到中國的時候我們又發現,領土權確立之后,對內的支配性土地權力并沒有完全撤出地權體系當中,而是直接的干預了土地權利的設立和分配,這也成為理解近現代中國“土地政治”問題的一個基本線索,同時也可以作為理解現代國家建構過程中土地制度變動邏輯的一個補充性視角。這一研究,既確證了土地制度與現代國家建構的歷史關系,又揭示了如中國這樣的后發展國家在直接套用現代土地制度之后的實踐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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