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4-15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目前勞務派遣中的新法學建設管理有什么好的措施呢,應該怎么來促進現在法學新技巧呢?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勞務派遣單位在促進就業方面的作用非常明顯,它為勞務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向選擇構筑了一個高效平臺,使勞動力資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當前在就業方面比
目前勞務派遣中的新法學建設管理有什么好的措施呢,應該怎么來促進現在法學新技巧呢?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勞務派遣單位在促進就業方面的作用非常明顯,它為勞務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向選擇構筑了一個高效平臺,使勞動力資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當前在就業方面比較尷尬的處境是勞務用工單位需要人而很多人卻找不到工作,究其原因就在于勞務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信息不暢通。
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確立和日益成熟,勞務派遣在我國有了長足的發展,然而因為種種原因,有關勞務派遣的立法研究還處于相對滯后的狀態,與經濟社會發展還不相適應。本文從勞務派遣單位對研究對象,認為勞務派遣單位是以勞務輸出為業務的用人單位,對促進就業、維持社會穩定和增加社會財富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關鍵詞:勞務派遣單位,地位,作用,法學論文
勞務派遣是一種全新的人力資源市場配置方式,其特點在于通過構建社會人力資源共享平臺,將勞動者的勞動力所有權中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從固定的一個單位所有中剝離出來,使人力資源在社會上得到有效配置。勞務派遣起源于20世紀初期的美國。我國勞務派遣最早出現在20世紀70年代末期,當時主要是政府機構出于國家安全考慮而向外國駐華機構派遣相應服務人員。隨著市場經濟的確立和日益成熟,勞務派遣在我國有了長足的發展,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更是從立法層面對其作了明確的規定。然而,由于種種的原因,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立法中,我國對勞務派遣的法律地位和作用都還存在較大的爭議,基于此,本文特拋磚引玉,以期對勞務派遣的研究盡微薄之力。
一、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律地位
勞務派遣是指依法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依據其與接受派遣的用工單位之間訂立的派遣協議,將勞動者派到用工單位提供勞務的勞動用工形式。勞務派遣運行的基礎是勞動力所有權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能分離。勞務派遣運行涉及三個主體三種關系,三個主體分別是勞務派遣單位、勞務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三種關系分別是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務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務合同關系以及勞動者與勞務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動服務關系。具體來看,勞務派遣運行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將自己勞動力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三項權利轉讓給勞務派遣單位,勞動者保留處分權,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的關系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
勞務派遣單位在獲得勞動力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利以后,為獲取自身的利益而與接受勞務派遣的勞務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該協議屬于勞務合同性質),勞務派遣單位將從勞動者處獲得的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轉讓給勞務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保留對勞動力的占有的權利,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務用工單位之間的關系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
法學論文:《東方法學》是法學理論雙月期刊,鼓勵學者通過理論創新,推動法治進步。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以高質量、高品位的學術研究成果貢獻給社會的辦刊宗旨。本刊得到了全國法學界的好評,從而確立了本刊在學術界的學術地位。
勞務用工單位獲得勞動者的勞動力的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以后,勞動者和勞務用工單位就形成了勞動服務關系,即勞動者用自己的勞動力為勞務用工單位工作。由于使用權歸勞務用工單位所有,因此勞動者必須按照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要求認真完成工作,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和考核。
從上面的勞務派遣運行情況我們可以看出勞務派遣單位的法律地位是比較復雜的。《勞動合同法》第58條將勞務派遣單位的地位定位為“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這種定位明確了勞務派遣單位在與勞動者的關系中所處的法律地位,從這個意義上看這種定位是完全正確的。但是勞務派遣這一行為不僅僅涉及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這兩種主體,它還包括勞務用工單位,因此《勞動合同法》第58條就顯得相對籠統了一些,不能完全反映出勞務派遣單位在整個勞務派遣中的地位。筆者認為,勞務派遣單位是進行勞務輸出的用人單位。
首先,勞務派遣單位是企業法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7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因此,勞務派遣單位的組織形式要么是有限責任公司,要么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個體經濟組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是不可能成為勞務派遣單位的。
其次,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作為企業法人,具有用****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其與勞動者簽訂合同后從表面看只是招用了勞動者而沒有使用勞動者(具體使用勞動者的是勞務用工單位),但事實上勞動者的勞動力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權利都是轉讓給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動者與勞務用工單位之間并無直接的法律關系,勞務用工單位使用勞動者完全是基于其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至于勞動者的招聘錄用、人事管理、工資支付、統籌保險、簽訂勞動合同、工傷生育申報等等都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勞務派遣單位理所當然是用人單位。
最后,勞務派遣單位的業務是進行勞務輸出。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后,由于其自身并不進行生產,因此必須將招聘的勞動者通過勞務輸出的形式派遣到需要用工的勞務用工單位,以勞務合作的方式來實現盈利,而這也恰恰是勞務派遣單位生命力之所在。
二、勞務派遣單位的作用
勞務派遣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在受經濟社會發展影響的同時也反作用于社會經濟,其積極作用客觀上體現在促進就業,維護社會穩定,增加社會財富三個方面:
(一)促進就業
勞務派遣單位的存在,使得勞務用工單位能隨時根據自己的用工需求使用勞動者,避免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煩惱,而勞動者也可以省卻信息不暢的痛苦,獲得更多選擇就業的機會。同時,勞務派遣單位將下崗職工、失業人員、技能缺乏人員、沒有工作經驗的大學生等組織起來進行崗前實習和培訓,客觀上也提高了勞動者自身的就業能力。
(二)維護社會穩定
一方面,勞務派遣單位極大地緩和了勞資關系。由于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其與勞務用工單位之間只是一種勞動服務關系,因此勞動者可以隨時向派遣單位反映其對新崗位、新工作的建議和意見,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能進行及時的溝通與銜接,從而避免了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在人事(勞動)關系上的糾紛,勞資關系得到極大緩和。另一方面,勞務派遣單位極大地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勞務派遣合同期內,勞務派遣單位成為用人主體,在對個人的報酬、待遇、保險等的執行中,能夠嚴格按國家的法律、政策進行操作,最大限度地保護受雇員工的各項合法權益。如《勞動合同法》第58條第2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這就確保了勞動者即使暫時失業,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也有保障,從而避免了許多社會問題的出現。同時,勞動者個人與勞務用工單位相比往往處在弱勢,勞務派遣單位則能夠有效監督用人單位規范用人制度,為派遣員工提供職業安全、衛生條件,勞動者合法權益得到應有保障。因此,勞務派遣單位的存在在客觀上能達到維護社會穩定的效果。
(三)增加社會財富
首先,勞務派遣單位作為企業法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納稅,通過繳納稅金的方式可以增加政府財政收入;其次,勞務用工單位通過勞務派遣,能大大降低包括招聘、管理等成本,減少用工風險責任,把更多的精力和時間用在企業核心競爭力構建上,提高企業經濟和社會效益,增加社會財富;最后,勞務派遣單位有利于開發就業崗位,拓寬職業信息渠道,確保勞動者能夠無障礙地進行流動,降低社會勞動力的閑置率,促進勞動力配置更加合理,從而為社會創造出更多的財富。
三、勞務派遣單位發展的幾點建議
勞務派遣單位的積極作用非常明顯,但從目前勞務派遣單位發展的實踐來看,有很多問題令人擔憂,甚至有的問題已經偏離了其存在的價值軌道。鑒于此,勞務派遣單位的發展需高度重視以下幾個方面:
創建品牌。品牌是企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勞務派遣單位是溝通勞務用工單位和勞動者的重要平臺,其形象地位決定著社會對其評價高低,因此,勞務派遣單位要通過不斷實踐、勤奮工作、揚長避短和充分發揮自己的優勢,然后在此基礎上盡快樹立自身的品牌。有了好的品牌,然后爭創名牌,勞務派遣單位才可能保持著旺盛的生命力。
重視服務。勞務派遣單位工作內容的實質就是“服務”,服務于勞務用工單位,服務于廣大的勞動者。“服務”是勞務派遣單位的生命線,只有不斷地加強和完善服務,通過健全的服務手段、誠信的服務措施、優良的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才能確保企業得到長足、快速的發展。
強化競爭。市場經濟處處充滿著競爭,優勝劣汰是自然進化的不二法門,勞務派遣單位在激烈的市場經濟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同樣必須強化競爭意識,積極參與競爭。因為陣地明擺著,你不去占領,人家就會去占領。
追求規范。有法要守法,有規要守規,管理要加強,運作要規范。這不是老生常談,這是每家企業得以生存的底線。勞務派遣單位如果不守法經營,不加強內部管理,工作人員素質低下,只想著投機取巧,那只能是曇花一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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