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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管理新應用方式

發布時間:2016-03-21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在當下民法新管理建設中的應用方針有哪些呢要如何來加強對現在法學新應用方式呢?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經濟法內物權的本質上是以否定人體之外的物自行增值為特征,而只肯定天然存在于人體的內在物勞動力才是價值和剩余價值的源泉。因此,我們根據現有民法物權理

  在當下民法新管理建設中的應用方針有哪些呢要如何來加強對現在法學新應用方式呢?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經濟法內物權的本質上是以否定人體之外的物自行增值為特征,而只肯定天然存在于人體的內在物———勞動力才是價值和剩余價值的源泉。因此,我們根據現有民法物權理論的局限性和民法物權客體的特征以及馬克思剩余價值學說,研究認為陳乃新先生深化了民法的物權理論,挑戰性地提出了人對其勞動力的經濟法之內物權。更為關鍵的是人的勞動力權不但是一種物權,而且是一種能夠創造財富,使財富增值的高級內物權。

  摘要:傳統民法物權理論只把物權客體局限于“存在于人體以外”的物,從而只調整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等)之間的財產關系。而對于投入到物質生產領域的天然屬于自己身體的勞動力,就會因主體已成為物而不構成平等主體,就超越了民法的調整范圍。這時民法就顯得無所適從。針對民法物權理論的這種局限性,陳乃新先生根據民法物權之理論和馬克思剩余價值學說,將存在于人體之內的天然勞動力的權利,稱為經濟法之內物權。創設經濟法之內物權是對民法物權的突破和挑戰,有利于開發我國豐富的人力資源,尤其在我國自然資源和物質資本相對短缺的情況下,還有利于全面保護人們勞動創造財富的合法權益,進一步縮小貧富兩極分化,也許對構建和諧社會能提供一些可行性思路。

  關鍵詞:民法物權,法學制度,法學論文

  一、勞動力權之概析

  勞動力權作為一種應然的權利,是人對天然屬于其所有的勞動力為增進自己福利所用的權利。人類享有勞動力權是伴隨人類的產生和發展天然造成的,勞動力權是真正的天賦人權,具有不可剝奪性。它是人類擺脫了動物界只能依賴天然孳息才能生存與發展的方式,而變成依靠自己勞動的方式來謀得生存和發展所自然形成的一種權利。人的勞動力,馬克思在《資本論》說:“理解為人的身體即活的人體中存在的、每當人生產某種使用價值時就運用的體力和智力的總和。”[1]因此,人的勞動力天然屬于個人所有,并且只能存在于人的身體即活的人體之中,從而勞動力只能為他本人使用,即勞動力的使用權不可能像傳統私法之民法中的物那樣可獨立于主體而存在,并可分離出來而為他人(包括雇主或用人單位)使用。[2]

  二、民法物權理論之局限性

  傳統民法中的物權是民事主體對其外在物的權利(外物權),陳乃新先生通過研究,發現民法中的物權并沒有包容另一種物權即勞動能力權這種主體對其內在物的權利(內物權),這種內物的權利是一種獨立的物權。我認為可能主要有以下幾點理由:首先,民法物權理論的局限性是有其發生的合理緣由。在以前單純自然經濟的簡單商品經濟時代,個體勞動者制造的產品根本用不著去占有,它自然是屬于他本人。但是,社會化生產開始,按照民法財產所有權對勞動力權作出默認的原理,應當屬于共同加以創造的人們。即人運用自己的勞動力進行創造的產品,除了成本須扣除,剩余產品只能歸屬于進行合作的全體創造者。但是民法財產所有權因為對勞動能力權只是默認,不可能對勞動能力權作出明文規定,所以,民法物權理論就開始失效。其次,民法物權理論認為物權客體為“存在于人體以外”的物,是完全符合民法調整對象之實際的。即在民法物權中都是以平等主體的身份將“存在于人體以外”的物作為商品發生財產關系,而不能出賣自己的人體來發生財產關系,否則就超越了民法的調整范圍。對于勞動力的買賣,馬克思曾在《資本論》中這樣理解:“勞動力所有者和貨幣所有者在市場上相遇,彼此作為身份平等的商品所有者發生關系,所不同的只是一個是買者,一個是賣者,因此雙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3]對此,民法也只是把勞動力這種商品即“存在于人體以外”的物在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來看待。再次,民法物權理論認為物權客體是“存在于人體以外”的物,這恰好顯現了民法物權的局限性。那么,按照民法物權理論:只確認人們對其“存在于人體以外”的物的權利,因此,我們就可以稱民法之物權為外物權。而人的勞動力“存在于人體之內”,所以,民法之外物權在適用人的勞動力上就必然會暴露出其弊端:一方面,勞動力所有者和貨幣所有者在市場上相遇,彼此作為身份平等的商品所有者發生交易關系,在法律上雙方是平等的,因此,買者對他所購得的勞動力完全可享有民法上的物權;另一方面,對勞動力的出賣者來說,馬克思認為:“他作為人,必須總是把自己的勞動力當做自己的財產,從而當做自己的商品。而要做到這一點,他必須始終讓買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內暫時支配他的勞動力,使用他的勞動力,就是說,他在讓渡自己的勞動力時不放棄自己對它的所有權。”[4]所以,勞動力的出賣者在實際交易中依然牢牢地把握著自己勞動力的所有權。由于民法在確認購買者對他所購得的勞動力享有物權的時候又不可能相反地確認出賣者對他的勞動力也享有物權。所以,民法之物權的局限就正好凸現出來。

  法學論文:《福建法學》,《福建法學》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正式批準公開發行的優秀期刊。自創刊以來,以新觀點、新方法、新材料為主題,堅持"期期精彩、篇篇可讀"的理念。福建法學內容詳實、觀點新穎、文章可讀性強、信息量大,眾多的欄目設置,福建法學公認譽為具有業內影響力的雜志之一。福建法學并獲中國優秀期刊獎,現中國期刊網數據庫全文收錄期刊。

民法物權管理新應用方式

  三、首創經濟法之內物權的理論基礎

  (一)創設經濟法內物權之法學基礎———以民法物權理論為視角

  人對其勞動能力作為特殊的物權客體之法學分析我們認為要研究經濟法之內物權,首先必須要搞清楚人的勞動力這種物能否成為物權客體,與民法所稱的物權客體相比,它又有什么特點呢?陳乃新先生通過對民法物權理論的分析,認為人的勞動力可以成為物權客體主要有以下三個特點:第一,人的勞動力可以被理解為具有雙重性質的物。一方面,當勞動力所有者與貨幣所有者在市場上相遇時,彼此就作為平等主體發生交易關系。此時,人的勞動力可表現為外物,即貨幣所有者就是把勞動者的勞動力當做外物,也就是當做存在于他的人體之外的一種自然力(人的勞動力)來看待的;另一方面,當人的勞動力投入到物質生產領域,協同生產并分享成果時內物權的屬性才凸顯出來。由此我們認為,這種“存在于人體之內”的物在一定的意義上又可成為“存在于人體以外”的物,這是人的勞動力區別于其他物的首要特點。第二,勞動力作為內物權之使用權和所有權具有不可分離性。存在于人體之內的勞動力是天然地屬于他本人所有的物,不存在歸屬權的糾紛,也就無所謂所有權的問題①,即使在一定期限內出賣者讓渡自己的勞動力時也并不放棄自己對它的所有權。而民法中的“存在于人體以外”的物是可以脫離主體,在平等主體之間進行買賣并順利地轉移所有權,它是以物的所有權的轉移為特征的。所以,民法中的物權就不適用對勞動力的規定。第三,人的勞動力這種物作為商品可以產生“人為孳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人運用自己的勞動力作用于財產進行財富創造,勞動產品扣除勞動費用之后的剩余,可以稱之為“人為孳息”(與民法中的天然孳息相對應)。人的勞動力這種物作為商品時,一方面,它和其他商品的價值一樣,在進入物質生產領域以前就已確定;另一方面,它在物質生產過程中,不但能夠創造出它本身的價值而且能夠創造出剩余價值,即能發生價值增值。這是人的勞動力作為內物權的根本性屬性。第四,隨著社會化的發展,全人類社會物質財富要想繼續保持可持續、健康穩定的增加,傳統的法律已經無所適從了,我們必須進一步通過法律確認和保護勞動能力權,尤其對象我們這樣一個人口眾多,物質資源相對短缺的發展中國家來說顯得尤為重要。進行物質財富創造須具備三大條件:第一,非主體所控制的整個自然界和環境;第二,可控的財產(民法財產權里的財產,經濟學里的生產資料);第三,人的勞動能力。具體的講,迄今為止,民法學關于財產(物)所有權的理論并未延伸到物質生產(財富創造)領域,只是停留于財產歸屬領域。如果延伸到物質生產(財富創造)領域,那就必會牽涉到人的勞動能力問題,必會牽涉到主體客體化或人物化的利益問題。因此,我認為,創設經濟法之內物權對物質財富的創造,保持國家整體財富可持續、健康穩定的增加極具意義。

  (二)創設經濟法內物權之經濟理論基礎———以馬克思剩余價值學說為視角

  為了更深層次的論證,陳乃新先生還從馬克思的剩余價值學說角度來研究了創設經濟法內物權的經濟理論基礎。馬克思在對勞動力商品的二重性分析中證明:在勞動力這種物成為商品后,與其他商品一樣,也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兩種屬性。一方面,社會勞動在生產上耗費了勞動者的一定量勞動力,此時勞動力的價值就應該由生產和再生產這種商品所必需的生活資料的價值決定。在市場買賣中,它表現為貨幣所有者支付給勞動力所有者的工資報酬;另一方面,在勞動力作為商品買賣中,貨幣所有者購得勞動者勞動力后,就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暫時支配它,使勞動者在必要勞動時間內生產出相當于勞動力商品價值的等價物,從而收回原來貨幣所有者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力價值,而且還會強迫勞動者在追加的剩余勞動時間內生產出剩余價值,并無償地占有它。

  四、創設經濟法內物權的本質

  陳乃新先生認為,創設經濟法之內物權來確認和保護其勞動力的權利,這是經濟法發展的本質要求,也是人類社會的物質生產從個體生產變為社會化生產的客觀要求,它是適應社會化生產發展要求的法律制度的創新。

  (一)經濟法之內物權是經濟法的核心權利

  陳乃新先生曾經研究認為,傳統法以民法、行政法為例,就它們調整財產關系、經濟關系或物質利益關系的內容來說,都具有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存量利益關系的特征。首先,以民法所規定的物權和債權為例,調整的是平等主體對其“存在于人體以外”的物(既得利益或存量利益)的權利(物權),以及平等主體在流轉這種物時的權利(債權)。如果侵權人侵犯其物權,那么,被侵權人就可以依照民法對侵權人追究損害賠償責任,使被侵權人損失的存量利益得到彌補;如果債權人的債權因為債務人而不能實現,那么,債權人就可以依照民法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等,使債權人失去的存量利益能按照等量利益相交換的原則重新得到補償。其次,以行政法涉及調整(財產方面的)行政管理關系為例,其內容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國家通過行政主體向行政相對人實施這些行政行為,是為了保障國家獲得管理社會的費用,和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的必需費用,由于它不再直接返還給行政相對人用于擴大再生產,那么,這里實際上不僅僅是對社會成員的存量利益的一種分配,而且不再直接用于增量利益的創造。陳乃新先生曾經還研究認為,在民法所有權理論中,也就把勞動力生產當做取得財產所有權的一種方式,顯然對于主體運用自己的勞動力進行勞動的創造物,同時對進行這種勞動的物質條件沒有加以區分,那時,民法學就沒有發現也不可能發現他的財產所有權法律制度已隱含了對勞動力所用權的明確,也并不需要更沒有專門的法律制度來加以確認。當人們共同利用大規模的生產資料、協同支配生產過程和協同生產產品進行物質生產時,試圖創造出更多的增量利益,這種社會化生產方式與個體生產的方式相比,可以克服單個勞動力的局限性,從而可以把更多人的體力與智力整合起來,以生產出比個體生產更為豐富的剩余產品(增量利益的實物表現形式),為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提供最有力的物質保障。而經濟法實際上就是我們用以“調整人們創造、實現和分享財富(或增量利益)的關系,以及調整人們創造、實現和分享財富(或增量利益)再循環關系”的法。為了人的勞動力整合的優越性能夠在社會化生產方式中得到充分的發揮。我們研究認為,需要創設經濟法之內物權來實現,即我們要把對“存在于人體之內”的物的權利,用專門的法律加以確認和保護。無疑,我們創設這種經濟法之內物權,是為了保障人們不因參加合作生產或競爭而損失其所創造的財富或增量利益之歸屬于他的份額,也即對我們發揮人的勞動力的作用,使經濟社會發展獲得原動力,將具有無比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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