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3-02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對于現在職務犯罪的新管理條例有哪些呢,要如何來推動現在法學新改革管理模式呢?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新修訂的刑法對職務犯罪作了比原刑法更詳細的規定,但仍出現罪與非罪的界限模糊不清之類的法律盲區。如村委會主任、居委會主任犯罪主體的認定問題,挪用公款
對于現在職務犯罪的新管理條例有哪些呢,要如何來推動現在法學新改革管理模式呢?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新修訂的刑法對職務犯罪作了比原刑法更詳細的規定,但仍出現罪與非罪的界限模糊不清之類的法律盲區。如村委會主任、居委會主任犯罪主體的認定問題,挪用公款給國有企業的個人承包者使用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司法機關面對這些案件不能依法處理,使一些不法分子逍遙法外等等。
摘要:某市一建設集團公司經理劉某失職,給公司造成16萬美元的經濟損失。湖南省農機總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劉某大搞權錢交易,造成公司3600萬元國有資產流入個人腰包。因此,職務犯罪的存在破壞了經濟環境、擾亂了經濟秩序、影響了經濟建設。
關鍵詞:職務犯罪,法學制度,法學論文
一、 職務犯罪概說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公職人員不履行職責,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利用職權謀取不法利益,妨害國家對職務行為的管理活動,損害公眾政府的信賴感,依法應受刑事處罰的行為的總稱。從這一定義出發,可以看出職務犯罪在構成上有兩個基本特征:
(一) 主體的特定性 即職務犯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公職人員。
(二) 行為的瀆職性 根據瀆職行為的具體特點,可將職務犯罪大致分為三種類型:一是貪利性職務犯罪。即行為人利用職權牟取不法經濟利益的犯罪,如貪污罪,受賄罪等。二是擅權性職務犯罪。即行為人濫用權力,侵犯公民權利,危害國家機關正常管理職能的犯罪,如報復陷害罪、刑訊逼供罪等。三是失職性職務犯罪。即行為人在職務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犯罪,如玩忽職守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等。
法學論文:《政法學刊》,《政法學刊》(雙月刊)創刊于1984年,由廣東警官學院、廣東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主辦。本刊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正確的辦刊方向,立足廣東,面向全國,理論聯系實際,注重學術性、應用性,始終保持刊物的思想性、理論性、創新性和指導性。
二、 職務犯罪的危害
(一)存在的普遍性
首先是涉及的行業廣,幾乎各行各業、各條戰線,都存在職務犯罪。再次是涉及的人員廣,其中有一般國家人員,還有擔任黨政機關領導職務的國家人員,甚至有擔任高級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如北京市海淀區域建一公司發生的特大貪污案件,涉及案犯37名,其中有黨員、干部、材料員、保管員,也有個體戶和社會上的其他人員。
(二)極其隱蔽性
犯罪被查處之前,在相當數量的腐敗分子頭上,除了大大小小的烏紗之外,還冠有或大或小的的諸如“先進”、“勞模”、“委員”、“代表”、“優秀企業家”、“模范領導者”等一系列光環和桂冠。接受賄賂時,不留破綻,一對一現象十分普遍,如郵局匯款不收、第三者在場不收、東西無發票不收等。
(三)巨大的腐蝕性
這方面的特性突出表現在賄賂犯罪中。行賄受賄不僅是一種獨立的職務犯罪,而且成為其他個別罪犯的“竅門磚”和“買路錢”。一些行賄人奉行有錢能使鬼推磨的哲學,相信“賄賂是把金鑰匙,什么門子都能打開”。從而使各種犯罪相互交錯、相互牽連、交叉感染,在同一張溫床上滋生多人犯罪、多種犯罪。如武漢木材公司武昌林場,是一個職工有200人的小單位,卻滋生了一窩蛀蟲,查出有貪污受賄行為的達28人,占職工人數的13.6%。
(四)趨于群體性
近年來,職務犯罪有由單獨犯罪向結伙犯罪方向發展的趨勢。據一些省、市檢察院的統計,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占立案總數的12%以上,有的地方高達25%。因此,檢察機關辦一案帶一串,控一個帶一窩的情形較多
如轟動全國的廣西羅城監獄司法腐敗案。羅城監獄46名司法干警和河池地區中院6名法官在執法工作中大肆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為206名罪犯違法辦理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羅成監獄原副監獄長胡某受賄68萬元,其余人員最少也受賄一萬余元!1】
(五)嚴重危害性
如原廣州市卷煙廠張某收受外商9萬余元的賄賂,致使國家被騙去297萬美元未能追回;原福建省裕豐實業公司副董事長杜某投機倒把金額達1.9億元,并使國家蒙受直接經濟損失4000多萬元。
三、 法制不健全是導致職務犯罪的主要原因
縱觀諸多職務犯罪案例,筆者認為主要是由于法制不健全造成的,理由如下:
(一) 監督機制方面法制不健全,導致職務犯罪
1.權力監督方面法制不健全
“一切有權利的人們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經驗。”【2】權力不能沒有制約,沒有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而絕對的權力會導致絕對的腐敗。
(1)權力監督認識不足。
長久以來,受傳統錯誤思想的影響和我們工作中的失誤,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威一直沒有真正樹立起來,甚至有相當一部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權力監督工作存在很模糊乃至錯誤的認識。有的國家工作人員沒有認識到自己是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對象,無視甚至公然拒絕權力機關的監督,“我行我素”。
(2)權力監督缺少法律保障。
權力機關的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罷免權、質詢權和監督權等五項職權的行使,沒有相當的程序予以保證,使權力監督很難發揮作用。權利機關質詢權、罷免權的行使沒有與監督機關人員任免直接掛鉤,造成“上面說一套,下面做一套”,嚴重破壞了權力監督的威信。
2.法律監督方面法制不健全。
法律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監獄等執法、司法機關的執法、司法情況進行的監督。在職務犯罪的訴訟過程中,法律監督不力,是導致職務犯罪大量增加的重要原因。
(1)監督渠道不暢通。
自1989年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率先在全國設立反貪污賄賂局,至今全國各級人民檢察院都設立了打擊貪污賄賂犯罪的專門機構和舉報中心。但是,由于相應保障措施不力、工作不負責等原因,檢察機關對許多職務犯罪信息無法獲悉,更談不上監督了。
(2)內部監督缺乏制約。
檢察機關在處理職務犯罪案件時,身兼偵查、審查起訴、審查批捕等職權與一身。由于有些辦案人員法制觀念不強,檢察機關內部對這些人員又缺少必要的教育和紀律約束,致使違法現象嚴重。
有的檢察院偵查部門的辦案,“熱心肯干”,將偵查、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等程序一辦到底;有的偵查部門在偵查結束后,在本部內部換其他人員審查起訴。這些現象都反映了檢察機關內部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使辦案質量得不到保證,嚴重影響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的監督職能。
(3)現行檢察領導體制存在弊端。
我國檢察機關一方面要受到上級檢察機關的業務領導,另一方面要受到上級檢察機關的業務領導,另一方面要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尤其是同級人民政府在人員編制、辦案經費等諸多關系到檢察機關切身利益的方面,牽制當地人民檢察院,使檢察工作極易受到地方政府意志左右,很難實現對職務犯罪的獨立監督。
(4)法律監督沒有剛性保障。
由于我國相關法律中對法律監督的權利種類、權限范圍、具體操作制度和制裁措施等沒有詳細規定,使檢察機關的監督只是流于形式,對枉法裁判行為缺少剛性制裁。
3.專門監督方面法制不完善
(1)監察監督缺少強制力。
我國雖然于1997年5月9日公布并實施了《行政監察法》,但行政監察機關檢查權的內容、范圍、行使方式和監督程序等法律規定尚有許多不足之處,致使監察機關的專門監督缺少強制力,對行政權力的制約作用不大。
(2)上級監督成效不顯著。
有的上級對下級采取“放縱”態度,聽話就行,有些毛病是可以容忍的,只要別捅“大漏子”就行,即使犯了很嚴重的錯誤,他的“上級”不是對其教育、處分,而是提醒其多加小心。
(3)行使職權不力。
在我國的行政體制下,單位掌權者集財政狀態下,監督部門要么畏懼領導權威,不敢正確行使職權:要么依法辦事,結果往往遭到打擊、報復,不能正確的行使職權。
4.經濟監督方面法制不完善
無章可循,管理混亂,我國在財政、稅收、物資管理、房地產等領域雖然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但這些制度中尚未存有許多空白,在某種程度上造成職務犯罪在這些地帶迅速蔓延。
⑴ 財產申報制度不完善。
從1995年《收入申報規定》發布以來,應當承認國家工作人員財產申報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同時也存在許多問題。
、 對財產申報的目的、意義和作用認識不足,申報的自覺性不高。
、 申報內容與申報人的實際財產嚴重不符,造成許多“灰色收入”。
、 申報制度執行不嚴,具體落實措施缺乏。
、 缺少相關配套制度。
我國雖然已經開始實行儲蓄實名制,但銀行機構在辦理儲蓄業務時,往往不按規定進行嚴格審查,致使現實中利用他人身份證進行存款的現象時有發生。同時國家工作人員大額現金限制流轉制度的欠缺,使國家工作人員的資金行使仍未控制在銀行監督之下。
、乒こ坦芾砘靵y。
工程招標、投標具體制度欠缺.制度不完善和管理的混亂,造成工程建設領域成為職務犯罪的滋生大戶。
據調查,上海市在一段時期內平均每5件貪污賄賂案件中就有一件發生在工程建設領域。“工程上馬,干部下馬”成為職務犯罪的犀利諷刺。當有人問及吉林省通化縣快大茂鎮個體包工頭王某,承攬通化縣百分之六七十的建筑工程之訣竅時,他說“我的武器只有一個,就是‘錢’。”以“錢”開道,鉆工程承包制度的漏洞,腐蝕、拉攏國家工作人員,成為許多不法分子的慣用伎倆。
、秦敃芾碇贫炔粐烂。
①財會人員的職權行使得不到有力保障。
有的單位領導為謀取非法利益,將一些過期、作廢、超支甚至偽造、變造的票據交給單位報銷。財會人員考慮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便不得不違反財經紀律為領導們如數報銷,然后想方設法為這些不合法的憑證披上“合理”的外衣,以逃避有關部門的檢查。
、谪敃藛T身兼數職,出納員兼任記帳員,同時又是稽核員。
這樣極易導致錢帳不分,財會內部制約機制失效。例如,貴州省某局一名會計,自97年以來,利用職務之便作案38次,侵占公款500多萬元。用他自己的話說:“我自兼會計和出納,造成作案的條件和環境。”
又如某用電管理站站長張某某,通過一家商店的負責人虛開兩張金額為一萬八千五百元的購煙發票,自己簽批并叫會計作為經手人簽名后在本單位財務報支,得款一萬八千五百元全部侵吞。
5.群眾監督方面法制不完善
(1)舉報無門。
我國法律中雖然對接受舉報的主體多有涉及,但未形成一套完整明確、分工合理、行之有效的具報機關,導致法律形同虛設,人民群眾不知應該向哪個機關舉報。
(2)舉報無利。
對舉報人在舉報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實踐中,對舉報人的保護極不到位,導致舉報人被打擊報復,從而嚴重挫傷了廣大群眾舉報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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