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2-19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在法學管理建設中的新管理條例有哪些呢,如何來促使現在法學新應用呢?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關于合同的內容是否合理的問題,法院認為,合同要求葉楠回國一定要回到本校繼續功讀博士,對于這樣的條件設置法律并沒有相反的規定,簽約的雙方都是一種真實的意思表示同
在法學管理建設中的新管理條例有哪些呢,如何來促使現在法學新應用呢?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關于合同的內容是否合理的問題,法院認為,合同要求葉楠回國一定要回到本校繼續功讀博士,對于這樣的條件設置法律并沒有相反的規定,簽約的雙方都是一種真實的意思表示同意,那幺這樣的合同內容就是合理的。而葉楠由于家庭變故無法繼續攻讀博士,是對合同約定的違反,就必須按照協議進行賠償。
摘要: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十八屆四中全會正式將“依法治國”確定為大會主題,國家對法律的重視程度不斷提升。法律在人們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也逐漸起到不容忽視的作用。本文從相關案例出發,通過分析訂立合同規范行為的法律方式,得出法律對整個社會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轉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關鍵詞:法律作用,經濟秩序,違約金,法學論文
一、 引言
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規范的對象是人的行為及行為關系,該行為可以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的各個領域,并最終對社會關系產生重要影響。由此可見,法對社會生活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改革開放之后,我國正在努力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的最大特征是以市場調節作為資源配置的基本手段,市場經濟存在的自發性、盲目性和滯后性極容易引起市場秩序的混亂,因此必須形成一種人人都自覺認同并遵守的社會規范來制約人的行為,并在出現糾紛的時候由該規范來加以調整和解決,法律便很好的充當了這樣的角色。法律通過怎樣的方式來規范人們的行為、穩定社會秩序,從而促進整個社會得以高效的運轉。當法律與情理相沖突時發生的違約案件,法律的效力又該何去何從。本文將從合同的違約案例中來論述法在社會經濟生活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法學論文:《法學天地》,《法學天地》(雙月刊)曾用刊名:法治時代,1986年創刊,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雙百方針”,理論聯系實際,開展教育科學研究和學科基礎理論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進學院教學、科研工作的發展,為教育改革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二、案例展示
2009年1月15日,上海交通大學以教育合同違約為由,把自己的學生葉楠告上了法庭。2003年,葉楠報名參加了上海交通大學機械與動力工程學院和美國密西根大學之間的共建項目。葉楠家境貧寒,母親病重,一家人的生活只能依靠父親微薄的工資來維系。在這個共建項目中,有一條關于獎學金的鼓勵條款正好能減輕她父親的負擔,在她的努力下很快便收到了美國學校的錄取通知書。上海交通大學向美國大使館出具公函為葉楠進行經濟擔保。公函中標明,上海交通大學同意承擔葉楠1年學習期間的全部費用。在出國的前兩天,學校要求葉楠回校簽署一份留學協議。雙方在簽訂的《上海交通大學研究生赴美國密西根大學留學協議書》中約定,葉楠出國的國際旅費、生活費、醫療保險費均由葉楠自理。除此之外,還約定眾多賠償款項。雖然與之前的公函有較大出入,但是校方表示,公函的目的是為了方便簽證,證明葉楠是有經濟保障的。一年后,葉楠順利完成美國密西根大學的碩士學位,返回上海交通大學,準備依據協議繼續攻讀博士學位。但天有不測風云,母親病情加重對這個本來拮據的家庭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學校提出,如果葉楠違約,學校就要按照協議辦事。校方認為葉楠的家庭狀況不能成為她違約的理由,違約就得支付兩萬美金的罰款。經過幾番交涉,2005年3月3日,葉楠及父親與校方簽訂了一份《關于赴美國密西根大學留學后續事宜的補充協議》。在協議中約定,葉楠現金償還上海交通大學兩萬美金,在今后5年內。分6次支付,第一筆需要支付3000元美金。當葉楠支付該筆資金時,收到的學校收據標明,退還獎學金3000美金,這一說法讓葉楠很是氣憤,她認為,獎學金是她在美國密西根大學通過考試獲得的,即使退還也不應該由上海交通大學來收取,因此她拒絕支付剩余的1.7萬元美金。最終,雙方鬧上了法庭。法庭上,葉楠認為雙方簽署的兩份協議無效,并提出反訴,要求學校支付她在美國留學期間的生活費和國際差旅費用。校方則認為,公函時間早于留學協議,因此一切都應該按照葉楠最后和學校簽署的這份協議為準。2009年4月23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判決被告葉楠應于本判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上海交通大學1.7萬元美金,駁回原告葉楠其他請求。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將違約金降低到1萬元美金。
三、案例分析
在這個案例當中,有幾個點值得我們關注。首先,葉楠最終放棄攻讀博士是因為她家庭的經濟狀況不允許,從人性化的角度來說,法院這樣的判決似乎違背了保證社會公平的初衷。但是,法院認為錄取通知書和給大使館的公文,他們的出具時間都早于葉楠跟上海交通大學簽訂的《上海交通大學研究生赴密歇根大學留學協議書》,因此一切都應該按照葉楠最后和學校簽署的這份協議為準。并且《合同法》第44條規定,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l)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具有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4)合同的內容必須確定或可能,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該案件中簽約的雙方都是在真實的意思表示下訂立的合同,并且,雖然《合同法》第52條也規定了“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該合同無效。”但是葉楠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她受到學校的威脅,所以該合同是有效的。雙方就應當對這份合同的所有內容負責。
本人認為,高效的社會運轉秩序必須具備兩個基本要素,第一,個體之間可以自由簽訂協議;第二,雙方按照合同履行職責必須有法律約束。趨利避害是人本能,因此單靠每個人的自覺性去完全履行合同的職責是不夠的,法律是一種帶有強制力的社會規范,能夠彌補個人自覺性的不足,從而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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