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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新法學管理條例應用措施

發布時間:2016-01-27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對于現在房屋租賃新合同法學條例有哪些方面,要如何來促進現在法學新應用管理模式呢?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房屋租賃合同的成立、生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銷的情況認定與普通合同基本一致,但是在其無效問題上,則存在特殊的認定情況與處理規則,相關法律法規中也對

  對于現在房屋租賃新合同法學條例有哪些方面,要如何來促進現在法學新應用管理模式呢?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房屋租賃合同的成立、生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銷的情況認定與普通合同基本一致,但是在其無效問題上,則存在特殊的認定情況與處理規則,相關法律法規中也對房屋租賃合同無效認定及其法律后果做了特殊的規定。此外,關于房屋租賃的登記備案對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影響問題也受到廣泛關注。從立法趨勢上看,登記備案對不動產占有和使用權轉移的公示公信作用得到進一步重視。

  摘要:隨著市場經濟不斷發展,人口跨地區轉移加快,加之房價飛漲等諸多因素,房屋租賃現象日益增多,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的立法也日益完善。但出租人和租賃人往往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在訂立合同中更多地關注租金支付等問題,而忽視了出租房屋是否違法等影響合同效力的問題,最終導致諸多糾紛。鑒于此,本文將對房屋租賃合同效力進行概述,并重點對無效房屋租賃合同的認定和處理進行介紹,并對登記備案對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影響進行性探討。

  關鍵詞: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無效,登記備案,法學論文范例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概述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中交付租賃物供對方使用、收益的一方稱為出租人,使用租賃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稱為承租人。豍而房屋租賃合同屬于租賃合同的一種,是以房屋為標的物的租賃合同,具體是指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學論文:《政法學刊》,《政法學刊》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正式批準公開發行的優秀期刊。自創刊以來,以新觀點、新方法、新材料為主題,堅持"期期精彩、篇篇可讀"的理念。政法學刊內容詳實、觀點新穎、文章可讀性強、信息量大,眾多的欄目設置,政法學刊公認譽為具有業內影響力的雜志之一。政法學刊并獲中國優秀期刊獎,現中國期刊網數據庫全文收錄期刊。

房屋租賃合同新法學管理條例應用措施

  房屋租賃合同的標的物為房屋。根據《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案件糾紛司法解釋》,把房屋分為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以及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根據本司法解釋的精神及實踐操作,對城鎮和鄉村房屋租賃基本做同樣處理,在本文中討論的一般問題中也對此不做區分。而一個例外是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租賃不按照城鎮房屋租賃合同來處理,有學者認為限價房也應當在此限制之列。這些房屋都是政府給城鎮住房極端困難戶的優惠,價格低,政策性針對性強,行政干預明顯,有其特殊規定,因此不在本文所探討的房屋范圍內。

  二、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概述

  房屋租賃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其效力問題的處理基本參照《合同法》第三章中關于合同效力的一般規定,但作為不動產租賃合同的典型代表,其標的物具有特殊性,在實踐操作中情況復雜,因此關于其效力認定也存在需要探討的特殊問題。

  下面,我將對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特殊問題進行探討,而對于其與一般合同的相通適用之處不作贅述。

  三、無效房屋租賃合同的認定及其法律后果

  (一)無效房屋租賃合同的認定

  《合同法》中對合同的無效情形作了概括性的規定。《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又進一步規定了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特殊特殊情況。據此,可將在實踐中被認定為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總結為以下幾種:

  1.以違法建筑物為標的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根據《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建筑物在建造之前,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土地使用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否則為違法建筑物,法律規定以違法建筑物為標的的屋租賃合同無效。

  2.以未竣工驗收的房屋為標的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需要經過竣工驗收后方可使用,否則將無法排除潛在的安全隱患,可能對承租人造成人身或財產的損失。

  3.以未經消防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筑物為標的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建設工程消防管理規定》,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筑禁止投入使用。這是出于對當事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考慮,尤其是對于一些大型的用于商業經營的大廈,消防安全尤為重要。因此法律規定以未經消防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筑物為標的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二)房屋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的法律后果

  1.可以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費

  根據《合同法》一般規定,合同無效后應返還財產。所謂返還財產,是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對其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對方交付財產的,則負有返還對方的義務。據此,在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后,承租人對已交付的租金享有返還請求權。但《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無效后法律希望的是恢復為訂立合同之前的法律狀態,因此規定了雙反財產。但是承租人使用房屋之后要求出租人返還已交付的租金不能視為恢復到之前的法律狀態。出于對出租人權益的保護和公平原則的踐行,法律規定出租人可以收取房屋占有使用費,這也可以看作是折價補償的一種形式。

  對于房屋使用費的收取標準,法律規定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標準,有學者認為此規定不妥。楊立新教授認為:完全按照租金的標準計算房屋使用費有一定的問題,因為畢竟是一個無效合同,房屋使用費可以適當低于租金標準,最高也不應超過約定的租金。這就體現了合同是無效的,無效的房屋租賃合同和生效的房屋租賃合同后果應當有所區別。我對楊教授的觀點表示認同。

  2.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反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據此,確定了按過錯承擔的原則,同樣適用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處理。另外《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中規定了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后,房屋裝飾裝修及擴建部分的處理,按照該司法解釋的規定賠償損失的同時也應當遵守過錯承擔原則,由過錯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則雙方均應承擔責任,誰的過錯大,責任承擔就多,過錯小,責任承擔就小。

  四、登記備案對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影響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據此,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當事人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備案。但《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可見,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并非效力性強制規定,而是管理性強制規定,違反并不當然無效。登記備案,作為管理性強制規定,對租賃市場的規范和管理起到日益重要的作用。其作用和價值由開始的行政審批和行政征收管理,發展到城市流動人口的管理,最后定位為不動產占有和使用權轉移公示。登記是物權變動領域的公示公信方法,涉及交易安全的維護問題。而登記備案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主要解決一房數租、買賣不破租賃和優先購買權的問題。如在一房數租中,若各方均為合法占有租賃房屋,則已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承租人享有優先占有房屋的權利。

  登記備案雖不是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要件,不辦理并不能導致合同無效,但考慮到登記備案制度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解決和房屋租賃市場規范中的重要作用,法律仍將其作為管理性強制規定加以明確,并規定在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下,登記備案可成為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要件,為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實現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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