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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制度洗建設應用條例

發布時間:2016-01-05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正確認識現在陪審團的建設應用新管理方式,有關現在新法學建設管理上的新技巧有哪些呢?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我們對眼下社會上存在各種轉型期矛盾和積壓情緒,其淵源錯綜、成因復雜,有的來自立法漏洞,有的來自政治和歷史遺留問題,有的是經濟原因,責任并不

  正確認識現在陪審團的建設應用新管理方式,有關現在新法學建設管理上的新技巧有哪些呢?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我們對眼下社會上存在各種轉型期矛盾和積壓情緒,其淵源錯綜、成因復雜,有的來自立法漏洞,有的來自政治和歷史遺留問題,有的是經濟原因,責任并不都在司法機關。然而,法院和法官因為肩負了解決糾紛的職責,時時被推上風口浪尖,站在矛盾漩渦的中心。一旦社會非理性情緒爆發,法院和法官常常成為第一沖擊對象。這對法院和法官十分不公正,但也是職業法官所行使的權力的附屬現象。

  摘要:在現有體制下,司法機關作為實現正義的最終手段,也極容易變成民眾不滿情緒的發泄對象,這種不滿往往是長期積累的結果,夾雜了很多與司法機關的行為無關的因素。陪審團制度一來使判決結果成為非公權力者的決定,民眾也對判決結果負有責任,將公民社會與公權力的矛盾也化為公民社會內部矛盾;二來使民眾通過親身參與,理解審判過程的復雜性,不至于付諸簡單的情緒化想象;三來使民眾得以期待自己有可能成為實現正義的一股力量。這些都能有效緩解民眾與公權力之間的緊張關系,避免引發無法彌補的動亂成本。綜合對比起來,試行陪審團制度利大于弊。

  關鍵詞:陪審團制度,新法學建設,法學管理論文

  一、引言

  當前研究我國司法改革并為其建言的文章非常多,但極少有人注意法院和法官所承受的社會風險,以及從風險分散的角度討論制度改革的方案。筆者將在這篇文章中探討以下觀點:首先,我國司法機關正面臨日益嚴重的社會矛盾和不容忽視的信任危機,而造成民眾的不信任感的最關鍵原因,并非傳統上想象的“司法腐敗”,而是專業話語與民眾話語的隔閡、公權力的權威姿態與民眾在公共事務和正義事業上幾乎沒有參與權之間的矛盾;不信任感若演變為非理性的宣泄,首當其沖受害的是法官群體,而這種風險本不應由法官或司法機關來承受。其次,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是改變現有重“陪”輕“審”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嘗試引入英美國家的陪審團制度,由普通公民組成陪審團,對案件事實部分作出裁決;這是一個司法民主化的方案,將司法權的一部分分給民眾,對民眾參與司法有利,也對職業法官有利,可以有效將司法機關和法官身上的責任分散,同時也將風險分散。

  法學論文:《福建法學》,《福建法學》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正式批準公開發行的優秀期刊。自創刊以來,以新觀點、新方法、新材料為主題,堅持"期期精彩、篇篇可讀"的理念。福建法學內容詳實、觀點新穎、文章可讀性強、信息量大,眾多的欄目設置,福建法學公認譽為具有業內影響力的雜志之一。福建法學并獲中國優秀期刊獎,現中國期刊網數據庫全文收錄期刊。

陪審團制度洗建設應用條例

  二、 司法機關承受的風險

  (一)案例

  2001年9月廣東省四會市法官莫兆軍主審一起欠款糾紛案件,原告李兆興主張張坤石、陸群芳夫婦欠款一萬元,并出示張坤石夫婦親筆簽名的借條,張氏夫婦辯稱自己并未向李兆興借過錢,自己是在一名叫馮志雄的人威逼下簽的借條。張坤石夫婦在法庭上作了陳述和答辯,但沒有提交任何證據。庭審后,法官莫兆軍通知馮志雄到法院接受調查。9月29日四會市法院作出判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張坤石夫婦所說事實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判決其敗訴。老夫婦不服判決,但并未上訴,而是在法院圍墻外喝農藥自殺。經公安機關查證,張氏夫婦反映的情況屬實,確為受人脅迫簽下借條,莫兆軍因玩忽職守罪被捕。經過一審和上訴,直到2004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才最終確定莫兆軍無罪。 然而莫兆軍本人及其職業生涯已遭受沉重的打擊。

  2015年9月9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發生一起惡性案件,43歲十堰市民胡慶剛,因勞動糾紛訴訟二審再次敗訴,將情緒發泄在法官身上,持刀刺傷四名法官。且胡慶剛作案手段殘忍惡劣,一名女法官被刺兩刀,貫穿胸腔,一名男法官被連捅七刀,貫穿右胸和后背。胡慶剛已被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刑事拘留。所幸四名法官性命無礙。根據《南方周末》調查報道,胡慶剛行兇的動機是勞動糾紛索賠,證據不足,一審二審均敗訴,他“一根筋就說他們老板有錢,肯定是買通了法院的人”,“我證據啥都有了,為什么不行?只有一個可能性,就是工廠給他們送錢了,肯定是貪官。”

  司法精英化和職業化已經成為當前法學界和法律職業界的主流聲音,筆者也同意這個觀點,然而,我們不能忽視精英化、職業化給司法機關和法官帶來的責任壓力以及不合理風險。上面兩個案例從不同側面說明了我國法院和法官所承受的社會風險。莫兆軍法官嚴格遵循了“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法原則,卻因為被告人的過激行為被捕受審;被告的過激行為來自其對法律規范的不理解,但司法者也連帶受到風險沖擊。并沒有證據顯示胡慶剛案的法官貪贓枉法,僅僅因為當事人對社會和公權力機關的負面印象,以及他對證據規則不理解而導致的個人偏見,就使得法官成為暴力的犧牲品。

  (二)風險形成的原因

  我國司法領域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是民眾當中存在一種對司法機關和判決的不信任心態,不信任情緒積壓到一定程度,就會形成社會風險。這種情緒所體現的深層問題相當復雜。傳統理論認為,權力腐敗容易導致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這種類型的不信任,解決起來并不困難,只需加強司法以及整個公務系統的廉政建設即可。然而,國內近期出現的一些現象,卻顯示出另一種不容忽視的情況:有不少社會關注度很大的熱點案件,其審判過程不存在徇私枉法的情況,程序上和實體上都沒有法律瑕疵,但是民眾依然不愿意接受判決結果,堅持認為判決是不公正的。

  經過對此類現象的觀察,筆者發現,另一種導致司法公信力下降、司法人員承受巨大社會風險的原因,是在案件事實或何為正義的問題上,民眾的判斷與法庭的判斷發生了分歧。比如莫兆軍案中的張氏夫婦,他們堅信自己只需向法庭“實話實說”就能換來公正的判決,盡管法庭已要求他們提交證據,也告知他們若不服判決可以上訴,然而這對老夫婦似乎并不打算“認真領會”法律原則,也不打算跟隨法律程序的步驟,而是抱著一種執拗的信念,若“這一回”得不到心目中的正義,就以死證清白。

  再比如備受關注的湖北女服務員鄧玉嬌刺死嫖娼官員的案子,也是典型的民眾與法庭在事實解讀上發生嚴重分歧的例證。2009年5月,時任湖北省巴東縣野三關鎮招商辦主任的鄧貴大和副主任黃德智等人酗酒后來到“雄風賓館”玩樂,要求當時正在休息室洗衣服的服務員鄧玉嬌提供性服務,鄧玉嬌當場拒絕并明確表示自己不是賣淫女。其后雙方發生爭執和拉扯,鄧玉嬌用刀刺死鄧貴大、刺傷黃德智。湖北省巴東縣法院認定鄧玉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名成立,而基于相同的證據,社會上卻有許多人認為鄧貴大等人意圖強奸、鄧玉嬌是“抗暴烈女”。 根據CCTV央視網的調查,接近13萬投票者當中,有93.42%的人認為“鄧玉嬌是正當防衛,不應該定罪”。

  也就是說,對司法公正性的懷疑,有一個更深層的原因,即司法話語與公眾話語的矛盾。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即使法官專業素質和廉政建設都完善了,仍很難使民眾認同司法活動的公正性。事實上我國公權力機關已經認識到這個問題,早在2008年全國法官研討班上已有法官描述了司法人員的困境:“一邊是案件激增,絕大多數法官恪盡職守公正辦案;一邊則是公眾對法院表現出強烈的不信任,批評越來越尖銳、質疑越來越激烈,案結事不了……一些案件在程序上和實體上都沒問題,當事人仍不認同判決。”

  解決這個問題有主要和次要兩個渠道:次要渠道為加強法律知識的普及,但這個方法只能解決一些“技術性誤解”導致的不信任,例如像張坤石夫婦這樣的公民,若從小接受普法教育,明白“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背后的價值依據,可能會有不同的表現。然而,一旦民眾在了解了這些技術性規則之后,站在與法庭相同的規則基礎和證據基礎上提出事實認定的質疑,法庭便很難回應。因此,筆者認為解決問題的主要渠道是進行司法的民主化改革,讓民眾的聲音有理性、有規范地進入司法領域,以此平衡司法精英化、技術化與民眾正義觀之間的隔閡,分權的同時也分散司法機關和法官的風險壓力。為此,我國可以借鑒西方小陪審團的陪審制度,在國內部分地區進行改革試點。

  三、改革試點及可行性

  改革方案不可能在全國同時推行,筆者認為可選取經濟較為發達、開放程度比較高的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進行試點。一來這些地區的經濟水平能夠承受制度改革所需的經費,二來這些地區已經在開展大膽的司法改革,例如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法院的審判長負責制改革, 以及廣東省佛山市的獨立審判改革, 能夠為陪審團制提供制度準備和思想準備。

  至于公民是否能勝任,這種疑問在任何民主化改革建議中都會聽到,其主要理由是懷疑中國民眾的“素質”,以為民主是一種先進文明,需要智慧和長期教育才能學懂,而中國的老百姓尚未擺脫傳統觀念影響,不能好好的使用手中的權利,參與選舉或陪審恐怕會導致不好的結果。 事實上,認為公民都是愚蠢的、有了權利也不會用,必須由“高等人”來替他們做主,這本身就是家長式專制主義的論調。民主需要的不是天分和特殊教育,而是個人對自身利益的知覺,這種知覺是人與生俱來的。

  例如全國第一例外嫁女爭取土地收益的訴訟,就發生在珠三角的一個農村:珠海市雞山村,原告是一群農村婦女。當時農村婦女嫁到別村之后,村委會便會收回原屬于她的土地,而夫家的村委會又不會另外分配,等于剝奪了外嫁女的權利。2001年雞山村25名外嫁女將雞山村村民委員會告上法庭,要求村委會付清1997年至2000年的股份分紅,并確認她們享有2001年之后的股權,珠海市香洲區法院判決外嫁女勝訴。 這些農村婦女沒有受過高水平的公民教育,更沒有民主、法治甚至女性主義等文化理念的長期熏陶,但她們對權利、利益和公平正義有著直觀的理解,因為個人權利和利益本身就是日常生活的直觀體驗。

  再例如2010年12月珠海市朝陽市場罷市事件,從策劃罷市到與政府談判,都是由一群文化水平并不高的菜販組織的。朝陽市場地段無牌小商販擺賣過多,嚴重影響正常經營的菜販生意,在多次反映情況無果之后,一百多名合法經營的菜販聯合罷市。 這些菜販在向媒體和公權力機關講述自己的訴求時,除了表現出對權利的認識、對利益的表達成熟度,也表現出對公平正義的理解和闡釋的語言成熟度,并且具備了用理性和有效的方式與公權力進行談判的能力。最終,朝陽市場招商管理一方和工商管理部門同意在媒體在場的情況下與菜販開會協商。這場協商就是完整的權力與權利的對話博弈過程,也是基層民主的典范程序。

  四、司法民主化改革的具體方案

  (一)陪審團制度試驗

  我國現行法律規范中已有人民陪審員制度,近期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也開始試行“人民陪審團”制度。人民陪審員制度效果較差,地位也逐漸邊緣化。筆者認為造成其衰落的原因,是一開始就存在定位上的錯誤――強調“陪”,而非“審”。這一制度是由專職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其中主要負責審理工作的審判長必須是專職法官。然而陪審員是非專業人士,專業人士與非專業人士負責同一項職能,非專業者的地位和話語影響力顯然會受制于專業者,必然導致陪審員在司法實踐中處于“陪襯”地位。隨著“大眾情感化與法律精密化、技術化之間的矛盾” 逐步加深,陪審員地位和陪審制度也逐步邊緣化。河南省試行的“人民陪審團”制度,仍然是“就案件中所涉及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以及最終處理結果,發表意見……以供作為職業法官的審判者參考。” 與人民陪審員制度相比,并沒有質的改變。

  筆者主張的陪審團制度,與河南省的試驗完全不同,恰恰是要變“陪”為“審”,避免落入陪襯意義大于實際意義的窠臼。真正實現民眾話語與精英話語的平衡、分擔司法機關責任,并且改變司法機關壓力過重、風險過于集中的現狀,就必須給民眾一個與公權力對等的話語權,又要避免因專業緣故被架空或邊緣化,因此在制度設計上可將陪審員的職責與法官的職責分開。這里不妨借鑒英美的陪審團制度。這種陪審團制度,初衷原本是國王借機調查全國的案件情況,進入現代,其基本理念演變成:一個人是否有罪,應當由與其同等的人來審判; 以及“使普通民眾進入日常的司法工作之中,因此阻止了職業法官在司法體系中的專斷。”

  (二)陪審團制度具體方案設計

  進行改革試驗不宜過于激進,并且必須結合本土的特點,筆者嘗試給出制度設計的粗略方案:

  1、適用范圍:

  (1)可以首先在基層法院進行試點;鶎臃ㄔ旱陌讣酁橘N近日常生活的民事案件和不太嚴重的刑事案件,作為第一步嘗試較為穩妥,中級人民法院只在有限的范圍內作出改革配合。若試驗證實效果正面、改革可行,再推行到其他區法院以及中級法院。

  (2)在適用案件方面,可以學習美國的陪審團制度,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以及民事案件當中的侵權糾紛,行政訴訟因為大部分案件的專業性太強,暫時不適合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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