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09-24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在當前有關民法建設管理應用的新特點有哪些呢?民法的新建設應用特點又有什么作用及意義呢?通過什么方式來加強對它的管理呢?文章選自:《上海政法學院學報》,《上海政法學院學報》現為全國優秀社科學報,系《中國學術期刊綜合評價數據庫》、《中國期刊全文數
在當前有關民法建設管理應用的新特點有哪些呢?民法的新建設應用特點又有什么作用及意義呢?通過什么方式來加強對它的管理呢?文章選自:《上海政法學院學報》,《上海政法學院學報》現為“全國優秀社科學報”,系《中國學術期刊綜合評價數據庫》、《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中國社會科學期刊精品數據庫》及《中國核心期刊〈遴選〉數據庫》等來源期刊本刊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法”與“治”并重的辦刊特色,注重學術的嚴謹性、規范性,提倡原創性研究成果,積極推動學術觀點、學術方法和學科體系創新。刊登的許多選題和文章都屬國內前沿,其價值和特色得到廣泛關注和肯定。
摘要:民法也算是一種私法,因為它對于任何一個普通的人都適用。民法規定的基本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它所堅持的幾個基本原則都能夠從正面反映這個問題。當然民法也是解決市場經濟矛盾的最基本的法律,它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需要而產生,并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不斷的得到完善,所以,凡是存在商品經濟的社會都需要民法;另一點就是民法作為有實體規定范圍的法律,明確了人與人之間復雜關系的內容和平等原則。
關鍵詞:民法,政工論文,法學論文
一、前言
“民法”這個概念性的詞最早出現在羅馬法律之中,屬于羅馬法律中的市民法。我們漢語中“民法”這個詞語的出現據說是由日本流傳過來的,由當時的以為懂得漢語的日本文學家翻譯過來的。我國清朝末年,清政府委派沈家本等人為修訂法律大臣,聘請日本學者松崗義正等人起草民法,遂從日本引入“民法”用語,但在立法時,結合“律”的傳統,自創“民律”用語。民國成立后,1926年完成民法的編訂,也只是在北洋政府末期作為條例援用,不算正式民法典。1929年,南京民國政府制定公布《中華民國民法總則》,同年10月10日施行,“民法”一詞遂為我國法律所采用。
古時候使用的民法,又被叫做前資本主義民法,它主要是奴隸主和封建君主統治人民針對經濟進行調控的一種手段,后來不斷成熟和完善。到了19世紀之后我國才逐漸形成了我們現在所使用的民法的基本雛形。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國的民法增加和修改了一些符合時刊發展的規定,使得其更符合法律發展的趨勢。
二、民法的概述
民法是調整社會平等成員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一種法律規范。
1.民法屬于一部由我國政府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用作對人民矛盾進行緩解以及調整人民和國家之間矛盾的方法。它和國際法的性質是完全相反的,它在國內有著無可替代的作用,發揮了重要的意義,一次民法作為國內法,它的這種性質長期以來得到了維護。
2.民法為繼受法,繼受法為從外國采用的法律,固有法為本國土生土長的法律。我國民法為繼受法。盡管我國作為中華法系的母國具有悠久的法律傳統,但這是一種刑法傳統,其中民法比較萎縮,依附于刑法,用刑事手段來解決民事問題,這與以民法為重的西方法律傳統形成對照。
3.民法是一種普通型的法律。它在普通的事件處理中作為首要的法律依據,能夠適用于任何人或事物或者其它因素。當然這一點上它和針對于特別的任何事的特別法是相反的。民法為普通法,要表達的就是民法典為普通法,被設想為一個可以涵蓋全部民事生活事實的體系。
4.民法是一種存在實體的法律,它規定了人民的實際擁有的權力和義務,以及這些權力和義務使用的范圍和方法和使用法律所必要的程序等等,具有實際的意義。民法原則上為實體法,與民事訴訟、破產法等程序性法律形成配套關系。一些法律認識比較模糊的人認為民法是主要的法律,往往忽視了程序法的重要性,這樣是非常不正確的,而且不利于法治的健全發展,實際上,權利分為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兩類,程序法也規定一些程序性的權利并規定實現它們的程序,我們可以從這一點看出,程序法的實體特征也比較明顯。
5.民法中主要規定和闡述了人民的一些權力,因此它又帶有濃厚的權力色彩,屬于權利法的范圍。這也是人民權力需求的一種必然趨勢下的改變。
6.民法為中人法,中人道德是民法中的人的行為標準,以何種人性標準作為民法的基礎,立法者享有自由,他們可以選擇中人或上人標準。它是一種社會規范,通過調整社會關系來調整人的行為,同時以人性觀點為出發點,以此來規范人的行為并制定相應的規則。
7.民法為任意法兼強行法,法律規定的內容僅用來補充或解釋當事人的意思,對當事人對之遵守與否不加限制的,為任意法,也即貫徹意思自治原則的法律規范;法律規定的內容不容當事人加以左右或約定排除的,為強行法,也即體現公序良俗的規范。
8.民法為嚴正法兼衡平法,嚴正法是在適用于某一具體事實時,必須強制生效,毫無回旋余地的規定。簡言之,嚴正法為不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法,衡平法為賦予法官此等裁量權的法,兩者結合,使民法規范既具有原則性,又具有靈活性。
三、民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
民法的確定針對主體和客體兩者。其中民法對主體的確定分為賦予人格和確定身份兩個途徑。我們自己的人格是我們出生之后就需要享有的權力,民法規定了每一個正常人都能被夠賦予這項權利。法人沒有“出生”,通過國家的核準登記程序就是它們的“出生”,國家在它們完成設立程序之時授予其人格。身份是一個兼用于主體和客體的概念,就主體而言,它具有對偶性和分配性,換言之,身份總是成對地設置的,其中一個給主體帶來利益,謂之負身份,立法者正是通過確定這正負兩種因素的歸屬來實現身份的分配性。民法對客體的確定則是通過賦予不同的物不同的身份來實現的,像人的身份劃分是對主體進行法律調整的前提一樣,物的身份劃分是對客體進行法律調整的前提。
(一)調整對象民法主要調整了人們之間的矛盾,這些矛盾的主要產生個體關系十分復雜,比如親戚之間的糾紛,物品歸屬問題的矛盾以及其它復雜關系的矛盾都是民法所包含的范圍。這種復雜的關系歸結起來也主要有身份之間的關系和財產之間的關系。親屬關系是公認的身份關系;而其它的財物之間的關系則被統一歸為財產關系;繼承關系的地位比較復雜。如果把繼承看作主要在親屬之間進行的,則可以把繼承關系看作是身份關系與財產關系的交錯,即基于身份關系發生的財產關系;如果把繼承關系看作可以超出親屬關系的范圍廣泛進行的,則可能傾向于把繼承關系看作純粹的財產關系。
(二)調整方法民法的調整方法分為事前調整和事后調整兩個階段,事前調整,即民法在當事人發生爭議之前對社會關系施加影響的活動。
1.事前調整。(1)確定,是為法律關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條件的民法調整方法,其主要表現在規定法律關系的主要個體,其次是找出法律關系的次要個體,賦予它們不同的地位。必須要確定關系中的個體,才能夠提取民法中有用的部分進行分析和調整人們的行為活動。(2)范導,是為當事人可能的行為提供法律模式的民法調整方法,最典型地體現為法律規范和法律行為制度。
2.事后調整。(1)補修就是以補充性規定完善當事人間的法律關系的民法調整方法。(2)保障則主要是通過民法進行宏觀調控,解決人們之間的矛盾,恢復正常生產和生活狀態的方法。通過事先對可能出現的矛盾進行規范和調整,將人民矛盾的解決方法變得法律化從而輕松解決矛盾,達到一種較為可觀的狀態。(3)懲罰,就是在行為人不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事的情況下,使其承擔法律后果的民法調整方法。懲罰有強令生效、價格制裁、解釋傾斜、失權等形式。
四、民法的基本原則及它的適用性
民法中所體現的幾個基本原則都完整的為我們展現了它的重要價值。這幾個基本的原則是民法立法的根本也是民法執行的行為規范。它不僅反映了當時的社會狀況和人民主要矛盾的體現,也展現了社會的經濟現狀和與人民之間的矛盾集中點。
(一)民法的基本原則1.民法中的平等原則。在民法上,主體地位的平等主要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在今天我們已經把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看作是市場經濟國家的應有之義。只有人人平等才能夠讓每個人都能夠享受到自由的權力,平等不代表要進行平均,不是大鍋飯和平均主義思想。每個人有享受平等機會的權力,但是最終的結果需要個人的奮斗和努力,當然這也就不代表結果的平等。因為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是絕對的,讓能力不同、教育不同、財產不同的人在同一起跑線上比賽,必然導致結果不同,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必然的。民法所體現的公平性對于調整人民之間復雜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解決人們之間的矛盾有著重要的意義。
2.自愿原則。我們在進行日常的生活和生產活動的時候,一般的行為都屬于民法所規定的范圍之內,由于我們的行為受到自己意愿的影響,所以民法在進行相關規定的時候也考慮到了人民的自愿性,所以民法也具有自愿這個基本的原則。因此,民法賦予了人們擁有從事符合以及意愿事情的權力,當然違背法律的事情除外。
3.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社會主義道德規范在我國民法中的反映,是人類長期追求公平和正義的結果。它是適用法律的原則,它可以彌補民法規范規定的不足。由于我們提倡從事的生產生活行為十分復雜,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的矛盾也難以準確的解決,因此按照公平對待問題的方法是民法必須堅持的處理事件的原則。
4.民法要堅持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表現為不做欺詐行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習慣,正當競爭,反對壟斷以及尊重社會利益、不得濫用權利等等。只有誠實和守信才能夠促進人們日常生產和生活行為的正常進行,一些在這個方面上對經濟造成破壞引發惡劣影響的行為都將受到嚴厲的制裁。當然不僅僅民法也要講究這個原則,人們也必須遵守民法的規定,自覺堅持誠實守信,有助于民法的實行。
5.秩序和道德原則。民法的施行需要符合社會當前的良好秩序和優秀的道德風尚。因為良好的秩序能夠穩定社會的發展,堅持優秀的道德風尚能夠被人們認可。這個重要的原則引導人們利合理使用自己的權力,努力履行自己的義務,從法律和道德方面改善自己,發揮自己的價值。
(二)民法的適用性民法所涵蓋的范圍是十分大的,所適用的人群和事件也很多,能夠大范圍的被用來解決人們之間的關系和事件的糾紛。民法的適用作為一種國家國家活動,不同于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實現法律的活動,它不僅具有法律適用的權威性、強制性、程序性和規范性等一般特征,而且還具有它自己固有的特點:(1)民法適用主體的多元性。(2)民法適用對象的平等性。(3)民法適用以解決民事糾紛的被動性和主動性。(4)民法適用后果的強制可能性。(5)民法適用范圍的廣泛性。
我國的民法作為法律這個大概念中的一個小概念所起到的作用卻難以忽視,適用范圍十分廣泛,除了要堅持它的幾項基本原則之外還要遵循各個法律的從屬地位,確保使用法律的時候相互之間不產生沖突。這樣才能夠最大化的體現出民法的意義和重要性。
民法基本原則作為民法的行為準則具有引領性的作用,在民法的使用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民法基本原則作為民法規范之本,對幫助人們正確理解具體民法規范的立法意圖,從而更好地規范自己的行為,有重要意義。
五、結語
自馬爾西安創立民法總論以來,已經過去了1800多年,在這個歷史進程中,民法總論發生了不少變化,例如,通過潘德克吞學者的努力,增加了法律關系制度,法律行為制度等構件,形成權也是羅馬人未嘗聞的。然而,民法總論在繼續發展,一些小荷才露尖尖角的制度今后可能發展為未來的民法總論作者要大肆鋪陳的制度。我們也期待著新型的民法總論的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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