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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研究館員職稱評定條件

發布時間:2021-09-29所屬分類:學術成果常識瀏覽:1

  文化研究館員職稱評定條件主要涉及:評職人員的學歷、資歷、業績成果、學術成果等幾個方面的要求。具體是怎么要求的,各個省要求不一樣,建議大家以您單位下發的評職文件中的要求為準。下面學術顧問以江蘇省群眾文化專業研究館員、副研究館員、館員資格條件為準,給大家分享。有想了解其它省文化研究館員評職條件,歡迎咨詢我們在線學術顧問。

文化研究館員職稱評定條件

  一、江蘇省群眾文化專業研究館員資格條件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本省從事群眾文化專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取得副研究館員資格后,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

  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不得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申報。

  (三)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者,延遲5年以上申報。對偽造學歷、學位等情節特別嚴重者,取消其現有專業技術資格。

  (四)受處分期間和處分未撤銷者,不得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本科學歷以上,取得副研究館員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副研究館員資格3年以上,主持完成的項目獲省(部)級學術獎一等獎以上。

  (三)雖不具備規定學歷,但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0年,且取得副研究館員資格10年以上者,男性滿55周歲,女性滿50周歲。

  第四條 繼續教育條件

  取得副研究館員資格后,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要求。

  第五條 專業理論水平及研究成果條件

  具有較高的群眾文化專業理論知識,在重大業務建設的理論與實踐上有創新。

  取得副研究館員資格以來,發表、出版本專業學術論文或著作,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開出版本專業專著2部(本人撰寫部分漢字共20萬字以上)。

  (二)公開出版本專業專著1部(本人撰寫部分漢字10萬字以上),并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

  (三)獨立或合作撰寫(排名第一)并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5篇(其中2篇在核心期刊上發表)。

  (四)獨立或合作撰寫(排名第一)并在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篇和受市(廳)級以上行政部門委托并批示認可的本專業大型或綜合性調查報告(含事業發展規劃、活動總體設計方案)1篇。

  第六條 專業技術能力及業績條件

  取得副研究館員資格以來,從事專業技術研究,圓滿完成本職工作,發揮主導作用,熱心公益活動,主動培養人才和指導下一級專業人員,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擔任總導演、第一執行導演、藝術總監、總統籌、總策劃、撰稿等參與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廳或省文聯主辦的全省性的群眾文化活動3次,或參與3個以上省轄市主辦的中型群眾文化活動6次。

  (二)獨立創作相當數量的新作品,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擔任編劇、導演、主演或主創的新作品,獲國家級一等獎1次或二等獎2次,或獲國家級二等獎以上1 次和省(部)級一等獎2次,或擔任專業輔導的新作品(或被輔導的獲獎者),獲國家級一等獎2次或二等獎3次,或獲國家級二等獎以上2次和省(部)級一等獎2次(應出具獲獎原件證書或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

  2.獨立創作的美術、書法、攝影作品在省級以上展覽館(美術館)舉辦個人展覽1次,同時獲國家級二等獎以上2次,或獲國家級一等獎1次和省(部)級一等獎2 次,或國家級二等獎1次和省(部)級一等獎4次。

  3.獨立創作并在省級以上期刊發表長篇小說2部,或中篇小說6部,或公開出版本人文藝作品集2部,或詩歌、散文集4部。

  (三)主持完成2項省(部)級或5項市(廳)級群眾文化及相關專業研究項目,并通過相應級別主管部門(或相應層次)專家委員會驗收通過。

  第七條 申報研究館員資格,應提交第二、三、四、五、六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八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二、江蘇省群眾文化專業副研究館員資格條件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本省從事群眾文化專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取得館員資格后,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

  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不得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申報。

  (三)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者,延遲5年以上申報。對偽造學歷、學位等情節特別嚴重者,取消其現有專業技術資格。

  (四)受處分期間和處分未撤銷者,不得申報。

  第三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專業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取得館員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

  (二)本專業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取得館員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學歷,取得館員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學?茖W歷,取得館員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7年以上。

  (五)雖不具備規定學歷,但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20年,且取得館員資格10年以上者,男性滿55周歲,女性滿50周歲。

  第四條 繼續教育條件

  取得館員資格后,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要求。

  第五條 專業理論水平及研究成果條件

  系統掌握群眾文化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在業務建設的理論與實踐上有創新。

  取得館員資格以來,發表、出版本專業學術論文或著作,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獨立或合作撰寫(主要作者)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1部(本人撰寫部分漢字10萬字以上),或公開出版本專業學術譯著2部(漢字共20萬字以上)。

  (二)獨立或合作撰寫(排名第一)并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上發表)。

  (三)獨立或合作撰寫(排名第一)并在省級以上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和受市(廳)級以上行政部門委托并批示認可本專業大型或綜合性調查報告(含事業發展規劃、活動總體設計方案)各1篇。

  第六條 專業技術能力及業績條件

  取得館員資格以來,從事專業技術研究,圓滿完成本職工作,發揮骨干作用,熱心公益藝術活動,主動培養人才和指導下一級專業人員,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擔任總導演、第一執行導演、藝術總監、總統籌、總策劃、撰稿等參與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或市文聯主辦的全市群眾文化活動3次,或參與3個以上區縣聯合組織的中型群眾文化活動6次。

  (二)創作相當數量的新作品,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擔任編劇、導演、主演或主創的新作品,獲國家級二等獎以上1次,或獲省(部)級三等獎以上獎項3次(其中國家級三等獎以上1次),或擔任專業輔導的新作品(或被輔導的獲獎者),獲國家級一等獎1次或二等獎2次,或獲國家級二等獎1次和省(部)級一等獎2次。

  2.獨立創作的美術、書法、攝影作品在市級以上展覽館(美術館)公開展覽1次,獲國家級二等獎以上獎項2次,或獲國家級二等獎1次,省(部)級一等獎2次,或獲省(部)級一等獎2次或二等獎4次。

  3.獨立撰寫并在省級以上期刊發表長篇小說1部,或中篇小說4部,或公開出版本人文藝作品集1部,或詩歌、散文集2部。

  (三)主持完成1項省(部)級或3項市(廳)級群眾文化及相關專業研究項目,并通過相應級別主管部門(或相應層次)專家委員會驗收通過。

  第七條 初次申報或取得本專業館員資格3年以上,參與完成的項目獲省(部)級學術獎三等獎以上獎項(前3人或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可根據本人實際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副研究館員資格。

  第八條 申報副研究館員資格,應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九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三、江蘇省群眾文化專業館員資格條件

  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本省從事群眾文化專業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取得助理館員資格后,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

  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不得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申報。

  (三)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者,延遲5年以上申報。對偽造學歷、學位等情節特別嚴重者,取消其現有專業技術資格。

  (四)受處分期間和處分未撤銷者,不得申報。

  第三條 學歷(學位)、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二)大學本科或?茖W歷,取得助理館員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第四條 繼續教育條件

  取得助理館員資格后,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專業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要求。

  第五條 專業理論水平及研究成果條件

  掌握群眾文化專業基礎理論知識,熟悉群眾文化工作規律與方法。

  取得助理館員資格后,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合作撰寫并出版本專業學術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二)在省級以上期刊發表獨立撰寫的學術論文、專業文章、專題調研報告2篇。

  (三)獨立撰寫并在市(廳)級以上的學術研討會上宣讀論文1篇和在內部專業刊物發表論文、專業調查報告2篇(本款僅適用于縣以下從事群眾文化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六條 專業技術能力及業績條件

  取得助理館員資格以來,從事專業技術研究,圓滿完成本職工作,熱心公益活動,發揮良好作用,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要參與完成本地區具有較大影響和特色的中小型群眾文化活動4次。

  (二)獨立或聯合創作一定數量的作品,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創作、指導、演出中型作品(戲劇、音樂、舞蹈)1部和小型作品5部。

  2.創作代表本人專業技術水平的美術、書法、攝影作品8件。

  上述1、2款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主創、輔導(導演)的新作品或美術、書法、攝影作品獲得省(部)級二等獎以上1次,或三等獎2次,或省(部)級三等獎1次和市(廳)級一等獎2次,或市(廳)級二等獎4次,或市(廳)級三等獎以上和縣級一等獎共6次。

  3.獨立撰寫并在省級以上期刊發表中短篇小說4部,或詩歌、散文12首(篇),或公開出版本人文藝作品集1部,或詩歌、散文集1部。

  (三)主要參與完成1項市(廳)或2項縣(區)級群眾文化及相關專業研究項目,并通過相應級別主管部門(或相應層次)專家委員會驗收通過。

  (四)主要參與完成2個民族民間藝術之鄉的創建工作,并獲得省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正式命名。

  第七條 破格條件

  取得助理館員資格3年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學歷或資歷破格申報:

  (一)獲得文化部“群星獎”或江蘇省“五星工程獎”銀獎及相同等次其他的獎項。

  (二)市(廳)級以上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主創、輔導(導演)的新作品獲省(部)級三等獎3項以上。

  第八條 申報館員資格,應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九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附 錄

  一、申報人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關要求填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簡稱“評審表”下同),一式3份,并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備用照片1張(免冠大1寸)。

  2.“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情況簡介表”一式3份,同時上報該表格電子文檔,文件名格式:“申報專業+級別+姓名”,例如:“群眾文化專業副研究館員李四”。

  3.對照條件第一條,將申報的專業準確地填在“評審表”內相應的欄目上(在申請資格名稱前冠以專業名稱)。

  4.對照條件第二條,考核結果填入“評審表”內相應的空欄處。

  5.對照第三條,必須提交學歷(或學位)證書、資格證書復印件。復印件須經單位審核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6.對照第四條,提交記載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完成繼續教育的情況,并經同級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驗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原件)。

  7.對照第五條,提交規定要求的論文、著作及成果。

  8.對照第六條,必須提交反映主要業績的專業技術工作報告一份、業績成果證件、證明及輔助證明材料(包括獲獎證書、與成果相對應的公開發表的論文、調查報告、成果鑒定證書等),復印件須經單位審核蓋章。對科研立項課題,應提交課題立項申請表、階段性進行情況報告書(含主管部門組織的3位以上同行的審查鑒定意見)。

  二、本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重大:某一區域范圍內規模大、影響深的。

  2.主持:經某一級別部門認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決定作用的。

  3.精通:理解透徹,應用嫻熟。

  4.掌握:熟知并能應用自如。

  5.專著:是指著作者專門針對某一問題進行的深入研究,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一定的創造性的著作。

  6.著作:指具有專門、系統學問的作品(含專著、論文、古籍注釋、學術性著作編譯、全國通用教材等),工具書須視學術含量,由有關專家審定。全書字數一般要求在20萬字以上。文章匯編、圖錄、資料手冊、一般編譯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書以及創作的作品集,一般都不能視為學術著作。

  7.論文:指通過邏輯論述,闡明作者的學術觀點,回答學科發展及實際工作問題的文章,字數不低于3000字。凡對專業或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含評介、綜述),不能視為論文。

  8.國家級期刊:指由國家各級專業學會、各部主辦并公開出版的專業學術期刊及各部所屬院校主辦的學報。期刊必須注有統一刊號。

  9.省級期刊:指由省級學術機構、各廳(局)主編或主辦的,并已取得ISSN或CN統一刊號。

  10.市級期刊:指由市級學術機構主編或主辦的,并已取得ISSN或CN刊號。

  11.國家(際)性學術會議:指由國家一級專業學會、國際學術組織或國際學術組織委托我國相應的學術機構組織召集的會議。

  12.省級學術會議:指由國家二級專業學會召集的學術會議。

  13.市級學術會議:指由國家三級專業學會召集的學術會議。

  14.主要作者、主編或副主編:指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的具體組織者,對該著作的學術、技術問題起把關作用,并實署其名,個人承擔的編著字數必須在10萬字以上。

  15.主要編著者:指專業著作的主編或副主編以外的編者或一般作者,并實署其名,參與編著的字數一般應在2萬字以上。

  16.科技成果獎:特指科技進步獎、國家發明獎、科技項目獎等獎勵項目。

  17.國家級獎:指中宣部認定的獎項和本專業國家一級協(學)會所設獎項。

  18.省(部)級獎:指由中央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設立的獎項。

  19.市(廳)級獎:指由省轄市或省相關單位設立的獎項。

  20.項目(或課題):包括國家、部門和各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研或技術開發任務。有科學研究、理論研究、專題調查、開發及推廣應用等類型,按來源可分為各級政府項目、專業學會項目、合作項目、自行規劃項目等。

  21.科技成果獲獎者:指等級額定獲獎人員。

  22.主要完成人:指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性工作,或解決關鍵問題人員。其確定程序為:項目負責人出具證明,然后由單位組織3名以上的專家評估,并逐一寫出評估意見。

  23.課題負責人:指課題第一申報者。

  三、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本條件“資格標準”所指專業理論知識,可經通過統一組織考試的方式進行考核。

  2.本條件中凡是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等概念均含標識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如,本科以上含本科,五年以上含五年,一項以上含一項,三等獎以上含三等獎等。

  3.本條件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按《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4.本條件所規定的論文或專業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5.本條件規定的著作、論著、專業性文章、宣讀論文等,不論出于何專業學術期刊、何出版社、何學術會議,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6.本條件所提“市”指省轄市,不含縣級市。

  7.本專業工作年限:一般由畢業參加本專業工作后起計算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續學歷獲得者,可從申報者人事檔案記載的員級資格起計,但必須將全脫產學習減除。其員級資格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審核認可。

  8.資歷計算方法:從取得專業技術資格之日(以公布時間為準)起計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

  9.同一作品多次獲獎,參評有效獎為該作品所獲得的最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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